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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户外广告经营权有政府那个部门发放?路边广告与楼宇广告同一概念吗?)

时间:2024-08-02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35 栏目名: 行业资讯 文档下载

第十三条本市对户外广告公共载体使用权的出让,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八条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七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后三日内将其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户外广告拆除后,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注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户外广告设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妨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四)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正常使用的;
(五)影响消防救援的;
(六)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
(七)利用建筑物屋顶的;
(八)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的;
(九)法律、法规以及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禁止利用下列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和医院用地范围内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的;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控制地带以内的。
禁止利用住宅楼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设置户外广告。属商住混合功能建筑物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的前提下,利用经营性用房对应的外墙面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三条 本市对户外广告公共载体使用权的出让,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占用城乡用地或者公共空间修建构筑物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在申请设置许可前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利用公共绿地和地名标志物、信息亭、公共交通设施等市政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在申请设置许可前,分别征得园林、民政、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由载体所有权人提出申请。载体属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且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已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
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公共载体的特许经营权人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其他区域范围内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向载体所在地的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向载体所在地的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市管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县道、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向载体所在地的区(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本条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许可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七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载体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
(二)载体位置关系图;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属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规划或者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书。
第十八条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七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条件的,予以许可;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设置申请。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设置审批程序办理。
户外广告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天。
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应当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户外广告设施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招商内容只能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应当提前五日向载体所在地的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三)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和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市管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五日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前款规定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在中心城区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设置申请三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转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七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申请在其他区域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后三日内将其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确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宣传本开发项目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申请设置房地产户外广告。
房地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延期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项目建设期。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取得户外广告或者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因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户外广告拆除后,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注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由设置人负责维护、管理,确保其牢固、安全。
设置人应当每年对其进行两次以上的安全检测,并作好记录;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遇狂风、暴雨等异常天气,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户外广告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设置人应当保证户外广告及其设施整洁、完好、美观;出现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或者设施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活动,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的经营服务活动实行特许经营,核心保护区内禁止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是指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依法授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特许经营者依照特许经营协议和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行为。
  未经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授权不得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三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特许经营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特许经营目录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依据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有关产业准入政策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第四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原住居民(以下简称原住居民)利用自有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房屋开展餐饮、住宿、商品销售等经营服务活动,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营服务活动,可以不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第五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的,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特许经营使用费标准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特许经营使用费应当上缴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二章 特许经营范围第七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可以开展下列符合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特许经营项目:
  (一)建设、运营经营服务设施;
  (二)销售商品;
  (三)租赁设备或者场地;
  (四)提供住宿、餐饮、游憩导览、解说;
  (五)经营户外运动项目或者商业拍摄、商业演艺活动等文化体育服务;
  (六)提供生态旅游和体验、森林康养、休闲度假服务;
  (七)提供生态科普、自然教育服务;
  (八)提供旅游运输服务;
  (九)生产、销售载有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标识的产品;
  (十)其他实行特许经营的项目。第八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的宗教活动、原住居民开展的种养等传统生产活动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不实行特许经营的其他经营活动,不列为特许经营项目。第九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编制特许经营目录,应当征求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原住居民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拟实行的特许经营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组织论证;重大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资源使用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方面进行合理性和可行性评估。第三章 特许经营者的确定第十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一)招标;
  (二)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竞争方式。
  具备招标条件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优先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第十一条 下列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一)利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
  (二)租赁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国有固定资产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
  (三)建设经营性服务设施开展文化体育、生态旅游和体验、森林康养、休闲度假、生态科普、自然教育、旅游运输等特许经营活动的;
  (四)设立独立的经营性商业广告设施的;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项目。第十二条 需要授予土地等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特许经营项目,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实施组合性特许,确定特许经营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条 依法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特许经营者,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第十四条 申请开展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服务活动的,应当向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提交特许经营申请材料,经批准后依法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具体办法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武汉市户外广告经营许可证如何办理

行政许可项目: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

  一、许可依据

  《广告法》1994.10.27.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94号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1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

  二、许可的条件

  (一)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二)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三)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四)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三、程序和期限

  (一)由申请者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呈报申请材料;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所需材料齐备后予以受理,在3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 经审查批准的,颁发《广告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提交申请材料的目录

  (一)《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

  (二)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

  (四)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

  (五) 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五、收费标准和依据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标准:省辖市级广告经营单位100元/户。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费20元/户。

  行政许可事项:户外广告登记

  一、许可的依据

  《广告法》1994.10.27.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94号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1995年12月8日国家工商局令第42号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修改)

  二、许可的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所有权。

  (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 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程序和期限

  (一)向发布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前30日提出)。

  (二)提交《户外广告申请登记表》,并报有关登记所需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7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由登记机关建立户外广告登记档案。

  四、提交申请材料的目录

  (一)营业执照(有效复制件)

  (二)广告合同

  (三)场地使用协议

  (四)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五)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五、收费标准和依据

  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1997)182号、皖价费(2002)186号

  标准:按户外广告营业额0.5%
  LZ记得给分哈`呵呵`

户外广告经营权有政府那个部门发放?路边广告与楼宇广告同一概念吗?

户外广告牌设立由各地辖区工商,市容局,规划局,及消防等审批发放,如设立在住宅社区,需取得业主及社区授权同意。

户外广告经营权主要取决于你的经营模式,是自有户外牌,还是承包政府项目,详细请咨询不同路段辖区政府的规划局及市政府办公室。

路边广告与楼宇广告最明显区别在于楼宇广告属于框架传媒部分,需给予另行给予社区一笔设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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