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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怎么获取户外广告牌经营权,我想能不能搞个广告牌来赚钱)

时间:2024-07-16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7 栏目名: 行业资讯 文档下载

第十三条本市对户外广告公共载体使用权的出让,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八条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七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后三日内将其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户外广告拆除后,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注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户外广告设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妨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四)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正常使用的;
(五)影响消防救援的;
(六)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
(七)利用建筑物屋顶的;
(八)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的;
(九)法律、法规以及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禁止利用下列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和医院用地范围内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的;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控制地带以内的。
禁止利用住宅楼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设置户外广告。属商住混合功能建筑物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的前提下,利用经营性用房对应的外墙面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三条 本市对户外广告公共载体使用权的出让,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占用城乡用地或者公共空间修建构筑物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在申请设置许可前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利用公共绿地和地名标志物、信息亭、公共交通设施等市政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在申请设置许可前,分别征得园林、民政、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由载体所有权人提出申请。载体属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且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已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
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公共载体的特许经营权人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其他区域范围内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向载体所在地的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向载体所在地的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市管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县道、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向载体所在地的区(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本条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许可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七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载体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
(二)载体位置关系图;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属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规划或者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书。
第十八条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七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条件的,予以许可;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设置申请。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设置审批程序办理。
户外广告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天。
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应当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户外广告设施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招商内容只能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应当提前五日向载体所在地的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三)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和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市管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五日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前款规定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在中心城区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设置申请三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转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七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申请在其他区域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后三日内将其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确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宣传本开发项目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申请设置房地产户外广告。
房地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延期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项目建设期。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取得户外广告或者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因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户外广告拆除后,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注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由设置人负责维护、管理,确保其牢固、安全。
设置人应当每年对其进行两次以上的安全检测,并作好记录;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遇狂风、暴雨等异常天气,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户外广告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设置人应当保证户外广告及其设施整洁、完好、美观;出现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或者设施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路(含外环路以外500米)以内区域和机场高速路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行为。本规定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工商、建设、交通、旅游、园林、市政公用、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分设置区和禁止设置区。在禁止设置区内,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第七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
(五)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六)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七)损害市容市貌的。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
(二)不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
(三)伸出式户外广告牌,外挑距离不超过3米,且不超过道路红线,底边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小于3米,高度不超过建筑屋顶;
(四)设置屋顶广告,高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出建筑两侧墙面;
(五)设置柱式广告塔,机场高速公路单侧间距不小于800米,其他进出城道路单侧间距不小于1000米。除机场高速公路外,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不得设置柱式广告塔;
(六)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但其灯饰设施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取得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占用权。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实行政府特许经营。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占用权原则上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十条 设置屋顶广告设施或者以发布广告为目的建设构筑物的,应当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占用权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临街立面渲染图;
(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条件的,核发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抄送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按规定缴纳报建费。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进行设置,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在批准后30日内按申请设置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建设竣工后,必须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验收资料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建成后,设置者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通过出租、有偿出让等方式依法转让使用权,但法规、规章禁止转让的除外;依法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在受让后30日内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过5日,闲置期间应当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在户外广告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本规定第四章要求,取得《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

怎么获取户外广告牌经营权,我想能不能搞个广告牌来赚钱

户外广告经营权,各个城市都不一样,有的城市是通过拍卖、招标的形式,有的则是以广告公司为主体到当地户外广告管理部门(一般都是城管局)办理设置手续

【求助】政府授权的广告特许经营权或其收费权能否质押?

这样操作在法律上至少存在以下2个问题:1、这类特许经营权是否可以质押,值得商榷,从现有法律的规定看,应该是不能质押的。尽管民法讲究意思自治,但是在担保物权上所才有的规则却是物权法定主义,所以该质权成立获得支持的可能性不大。2、即使该质权成立并生效,但这个项目操作初期,该经营权并未归属该公司所有,因此这样的质押担保从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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