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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遵循哪些重要的原则)

时间:2024-06-11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行业资讯 文档下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标志,是指设置、张挂在公共场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上的商业宣传和公益宣传标牌、招贴及其他媒介物等。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标志设置、张挂的管理工作,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城管监察机构负责。户外广告一律在统一设置的公益性和经营性广告栏内张贴。第七条户外广告、标志用字必须规范,禁止使用繁体字。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遵循哪些重要的原则

1、通则
  (1)、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功能和形象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2)、户外广告的材质、形状、尺度、色彩、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立面形象;要求进行亮化,与城市夜景融洽协调;
  (3)、户外广告符合各种建设技术规范要求,确保自身安全;
  (4)、户外广告不得危及所属建筑及相邻建筑的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设施安全,不得影响使用功能,如遮挡视线、光污染、影响采光、通风等;
  (5)、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占用交通用地,妨碍交通视线,影响交通安全;
  (6)、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航空安全,机场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
  (7)、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体现当代科技水平;
  (8)、危房、违章建筑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原则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如必须设置须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整体方案设计报批;
  (9)、各道路公益广告的数量不得低于户外广告总数的20%。
  2、分类控制原则
  规划中将户外广告分为三类,一类:每三年进行一次审查,要求做法先进、做工精良、材质高档,设置位置较好;二类:每年进行一次审查,可适当放低标准;三类:临时性起遮挡作用的户外广告位,在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时应立即无条件自行拆除,设置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3、户外广告分区控制原则
  A、分区标准:依据道路区段的主要功能(如商业金融、行政办公、文化娱乐、文物古迹等),结合道路交通、绿化广场、景观特色、建筑功能形式、公用设施等现状情况将广告招牌设置区域划分为严格控制区、适度控制区、重点展示区三类。
  重点展示区:指商业、娱乐集中区域和对外交通站场,包括黄兴路、火车站广场、五一广场、东塘商业圈、侯家塘商业圈、荣湾镇广场等(注:以上区域按半径500米控制、道路两厢300米);
  严格控制区:指行政办公区域,重要交通枢纽、交通隧道、立交桥以及形象建筑周边,历史文化街区,省市级公园周边等区域,包括省市区政府周边、湘江大道全路段、天心公园周边、岳麓公园周边、中山亭周边、历史文化街区、伍家岭广场、四方坪立交桥、湘江大桥(包括一桥、二桥、三桥)、内环线芙蓉路立交桥、内环线高桥立交桥、内环线人民路。等(注:以上区域按半径1000米、道路两厢500米控制);
  其他区域为适度控制区。
  B、分区评审细则
  重点展示区:
  (1)、商业、娱乐集中区域内为营造商业气氛,可按建设类型和环境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如楼顶广告、墙面广告、橱窗广告、空间广告等,但要注意保持整体协调美观;形象建筑物不能设置看板式广告;不能设置跨街广告;
  (2)、对外交通站场是长沙形象的象征,户外广告的设置重点从景观、亮化、美化出发,与建设环境和谐统一,并控制数量、位置和技术标准,要求制作工艺精致、设计新颖、材料选择科学、合理,原则上只能设置一类户外广告。设置户外广告时应先进行整体景观设计,且公益广告的比例不得低于20%;
  适度控制区:
  (3)、商业建筑或商业综合楼商业部分外墙面新增户外广告位应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整体方案设计报批;非商业性建筑或商业综合楼非商业部分外墙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4)、居住建筑、医院、学校、科研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区不得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居住建筑施工时,可考虑设置三类户外广告;
  (5)、高层建筑及形象建筑楼顶有形象标志或艺术造型时不能设置看板式广告,在不影响建筑外观造型的情况下,可适当设置景观性的亮化型广告、LED柔性广告或隐型广告;楼顶没有形象标志或艺术造型时,与建筑造型和亮化相结合,楼顶可适当设置户外广告。照明要求内打光或自发光,牌面不得超出建筑物,牌面高度不得超过12米;
  (6)、裙楼楼顶原则上不能设置广告,在不影响建筑外观造型的情况下,可适当设置景观性的亮化型广告、通透式广告或隐型广告;裙楼楼顶有外露水塔、锅炉、冷却塔、临时建筑等丑陋设施且不影响建筑立面、造型以及街道景观时可适当设置遮挡广告,广告牌面不得超过墙面;
  (7)、区级和区级以上公园周边10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8)、二环以内,位于绿地、市政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内的独立户外广告位只能作公益广告,且应严格控制数量并逐步减少;
  (9)、单位围墙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施工工地围墙、围挡需要遮挡时可以考虑设置三类落地广告,但与周围环境要和谐统一,高度不能超过8米。公益广告的比例不得低于50%;
  (10)、体育场馆的户外广告,数量要严格控制,且要统一规划,公益广告的比例不得低于30%;
  (11)、控制广告密度,广告密度过高的路段依据建筑质量、环境景观要求进行删减,争议较大的请专家评定;
  严格控制区:
  (12)、满足通则和适度控制区细则的控制要求;
  (13)、建筑外墙均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14)、24米以上建筑物不得设置屋顶商业广告;
  (15)、商业建筑可适当设置户外广告,非商业建筑不得设置。

楼顶广告牌制作规范,如何找到答案。

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张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优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标志的设置、张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标志,是指设置、张挂在公共场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上的商业宣传和公益宣传标牌、招贴及其他媒介物等。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标志设置、张挂的管理工作,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城管监察机构负责。

公安、工商、规划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户外广告、标志设置、张挂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标志的设置、张挂应当遵循整洁美观、牢固安全、设计规格、色彩造型及悬挂方式与周围环境和建(构)筑物外观造型相协调的原则,符合城市美化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批准不得在人行道上设置户外广告、标志;经批准设置在人行道上的单立柱式广告牌高度不得低于2.5米;

(二)设置、张挂在主要街道的户外广告、标志,应统一规划,严格标准,符合城市容貌要求;

(三)在主要街道两侧新建大型建筑物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志的,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四)设置在繁华地段及车站、广场等重要公共场所的广告、标志,必须以高质量的霓虹灯等为载体;

(五)商业橱窗广告设置应当与店面比例协调,制作规范,保持整洁美观;

(六)广告、标志的设置、张挂不得影响视线、阻碍交通;不得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树木和园林绿地;不得影响市容观瞻;

(七)沿街门头招牌标志,提倡一店一匾,实行统一规格、统一标准,保证整体协调。一门多店的,应选用一块牌匾多个名称的门头招牌;

(八)不得在市区主要道路两侧的巷口设置、张挂招牌。

第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共场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统一规划设置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和经营性广告栏。

户外广告一律在统一设置的公益性和经营性广告栏内张贴。

第七条 户外广告、标志用字必须规范,禁止使用繁体字。旅游景区和涉外单位应当使用中外两种文字,中文在上(竖式灯箱牌匾在右),外文在下(竖式灯箱牌匾在左),中文字体大于外文字体。

第八条 设置、张挂户外广告、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审批表、效果图及相关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置楼(墙)体广告、楼顶广告的,还应当提交建筑设计部门出具的楼体承载设计可行性报告。

设置、张挂户外广告需占用场地的,设置、张挂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九条 户外广告牌设置完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广告牌进行安全性能检测,符合安全标准的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条 对已设置的户外广告、楼(墙)体广告、楼顶广告和标志,设置、承制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维修、更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以及陈旧、锈蚀、破损和与建(构)筑物容貌不协调的,应当及时拆除或整修。

第十一条 除重大节日、庆典活动等情况外,禁止悬挂过街条幅。禁止在各种灯杆、电线杆、标志杆、护栏以及树木上悬挂条幅。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墙壁、电线杆、雕塑、文物古迹等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各种广告宣传品。

第十二条 对非法乱贴、乱写户外广告的,由市城管监察机构责令清除,对不及时清除的,由市城管监察机构统一组织清除,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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