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业性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五条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综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管理的统一布局和综合协调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审查和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血站依法接受捐赠,用于献血事业的发展。
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活动,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市容市貌的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业性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
(一)利用道路、桥梁、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各类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场地、建筑物或空间设置发布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橱窗、招牌、实物模型、布幅、汽球、彩旗、拱门、护栏等广告,以及人体模特广告;
(二)利用各种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或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利用其他形式发布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社会公众。
户外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书写规范准确。
第五条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综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管理的统一布局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审查和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
规划、城建。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户外广告管理中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依法管理、文明执法,履行承诺,协调配合,为户外广告经者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负有户外广告布局、审查、监督管理职能的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或者参与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也不得接受户外广告经营者的挂靠。
第七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在其有效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拆除。
第二章 户外广告的设置
第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牢固安全,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管理的要求。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市容、工商、城建、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制定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定,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法律依据: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推动献血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第四条 献血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协同、社会参与、公民自愿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建立献血工作协调机制,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将献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县(区)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献血工作。
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第七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负责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和供应等工作,保障采血、供血安全。第八条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以及捐献造血干细胞。第九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献血志愿服务组织。
鼓励公民加入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献血志愿服务活动。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献血事业进行捐赠。
血站依法接受捐赠,用于献血事业的发展。第二章 宣传和动员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献血宣传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献血宣传工作:
(一)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献血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多种方式、途径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
(二)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献血知识纳入中小学生健康教育范围,普及献血知识;
(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纳入法治宣传教育的范围;
(四)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公益广告管理规定,支持户外献血公益广告工作;
(五)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献血科学知识纳入科普宣传内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献血科普活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红十字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推动献血宣传工作。第十二条 血站应当设立开放日,向社会公众宣传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和供应等基本知识。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宣传栏等途径宣传献血科学知识、献血者权利义务。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刊播公益广告,普及献血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宣传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第十五条 车站、机场、广场、公园、商业区、医疗场所和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献血公益性宣传。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无偿献血委员会根据医疗临床用血情况,制定年度献血计划。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献血计划动员和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医疗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发生医疗临床用血供应紧张、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用血或者因可以预见的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备血时,应当分级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动员和组织公民紧急献血。第三章 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第十八条 血站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固定献血屋(点),配备流动献血车,方便公民献血。第十九条 献血者献全血的,每次可以选择献二百毫升、三百毫升或者四百毫升血液;献血者献成分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户外大型广告_资质相关
对啊,首先要注册为广告有限公司,这样才有广告发布权,当然这样必须配备专职会计,税率也比较高,其次,要求有施工资质,一般来说有一级与二级的区别!三,广告位在城市里需要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审批,小型的由城管执法局负责,还要经过工伤的审批,
四:户外高速公路边的好象还要经过高速公路管理局的审批
做那些工程,利润很高,当然需要有良好的关系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