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应当自批准设置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安装完毕。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二章设置规划与规范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武威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推进城市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广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户外载体,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第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和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所辖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组织实施。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标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会同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技术规范,并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并对大型户外广告的标准作出规定。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
(二)严格执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满足负荷、防雷、防震、防暴雨(雪)、防风、防火、电气、安全等要求,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三)符合绿色节能和环保要求,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噪声、光污染等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四)广告文字运用规范,画面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管理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地名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五)利用行道树设置户外广告的;
(六)损毁绿化、影响绿化景观的;
(七)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八)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按规定向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等载体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设立或者不准设立的决定。
对作出不准设立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确定的位置、形式、规格、时间、设计图、效果图等内容进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第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应当自批准设置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安装完毕。依法需要验收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事业单位建(构)筑物等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公开出让使用权,所得收益上缴财政。第十三条 组织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主办者应当提前到所在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登记,并按照登记的地点、时限和要求设置,期满自行拆除。
节假日、举办庆典活动设置标语、条幅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活动结束二十四小时内自行拆除。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改善城市景观风貌,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交通工具、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列队巡游等形式,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装置、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户外广告的发布、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管理。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的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管理。
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公安、住建、交通、文物、生态环境、气象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电子信息系统,共享相关管理信息,实现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规范高效。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规范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体现古城特色,与区域环境和城市风貌相协调。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止设置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明确禁止、限制或者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筑物;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模、规格、色彩、材料、照明等具体要求;
(四)公益广告设置点位。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第十一条 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听取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优秀近现代建筑、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三)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四)利用住宅建筑或者商住混合类建筑住宅部分的窗户、阳台的;
(五)利用行道树、绿化带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六)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安全的;
(七)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八)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九)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或者损害城市容貌及建筑物形象的;
(十)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市、区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利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跨越道路、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
(二)违反限高规定;
(三)与交通标志颜色和式样相同或者近似;
(四)与道路交通信号近似或者设置强光装饰;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三环路内禁止利用建筑物屋顶设置户外广告;三环路外禁止利用建筑物坡屋顶设置户外广告。
高速公路外多少米可以造广告宣传牌
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按以下要求设置:(一)单侧纵向间距原则上不小于1000米,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500米(互通区、服务区、收费广场、跨线桥除外)。
(二)广告载面与公路呈85°角,广告牌下边缘距高速公路路面垂直高度不小于8米。
(三)广告牌形式为单立柱双面体外灯光广告牌,形状为长方形,载面面积为102m2(宽17 m×高6 m)。
(四)广告牌架体采用钢结构,基础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基础和上部结构具有能承受12级台风的强度并符合抗震设防要求,以确保牢固、安全。
立体广告牌的安装问题
一、凡在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牌制作和发布的,必须由规划部门审查设计方案、划线定点,经城管局审批并发放“广告牌设置许可证”方可制作。二、城区重要地段和繁华街道路灯杆及其他公共设施上的广告位,可以采取竞标招租的方式设置。
三、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门头招牌设置:
1、尊循上下平齐、左右相接、厚度一致、亮化配套的原则;
2、平行式招牌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应与建筑物相协调,服从建筑物外形景观;
3、不得遮挡建筑物或居民生活采光,门头招牌、牌匾在设置时要低于楼上阳台(窗)下檐10厘米,下檐与卷闸门盒的底部平齐。
(二)与建筑物外墙垂直的招牌、霓虹灯、灯箱顶部不得超过建筑物檐口高度,底部离地面净高不得小于3米,招牌外缘离建筑物外墙最大距离不得超过1.5米,同时其支架必须进行隐蔽化处理。
(三)悬挂于空中的广告牌下沿至地面的高度在车行道之上不低于5米,人行道之上不低于2.5米,不得将广告牌置于人行道上,影响行人通行。
(四)设置于隔离栏上的广告牌,其高度不得超过隔离栏的上沿;
(五)设置在道路两侧的广告牌、标语牌必须在人行道的外侧,指示牌、灯箱不得超过慢车道外侧,无慢车道的不得超过人行道内侧;
(六)各种户外广告都必须安装亮化设施;
(七)广告牌、霓虹灯破损、残缺的必须及时修复;
(八)经批准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单位必须按批准的项目、内容、形式等,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完成。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除外)中须明显标出设置单位名称。
四、各类户外广告、宣传品和夜景灯饰设施要选用优质材料制作,设置牢固,确保无安全隐患。凡广告、宣传品和夜景灯饰设施发生倒塌、脱落,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的,其设置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依据本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含媒体),除因城区规划、建设和城管局根据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外,任何单位和人个不得非法占用、拆除或遮盖或损坏。因城区建设等特殊需要必须拆除的,由城管局通知设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拆除清理。
六、广告设置衽检查验收制度,广告设置单位要在工程完工后3日内向城管局申报验收,验收合格后,依法享有广告牌使用权。
七、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城管局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