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原则,逐步应用网络技术在线行使行政审批、监管等户外广告行政管理职能,并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审批、执法情况。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牢固、安全,不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第七条 户外广告规划包括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对全市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及规划指引。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组织编制,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及色彩等具体要求。
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标准以及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要求。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应当征求建设、环保、公安、工商、质监、安全监管、交通、气象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
(二)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
(三)利用建筑物屋顶的;
(四)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
(五)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六)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七)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八)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九)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十)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十一)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管理,合理规划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城市景观风貌,建设高品质的城市公共空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场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面部分和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以及其他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本条例所称牌匾标识,是指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身等设置的,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展示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匾额、标识。
本条例所称标语宣传品,是指在公共场所临时设置的,以文字为主要展示手段,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进行非商业宣传的横幅、道旗、展板等。第三条 本市对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管理坚持保障城市活力和严格规范管理相结合,遵循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街区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应当安全牢固,符合节能环保要求,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功能,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评价,组织制定、宣传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火车站地区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指导和综合协调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行政执法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利用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管理综合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对设施规划、设施设置、巡查维护、安全管理、违规治理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并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共享相关信息,加强对各类设施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涉及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相关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对会员开展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标准、规范的培训,引导会员依法开展设置活动。第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管理要求,指导单位和个人做好设施设置以及日常维护工作。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禁止设置区域、限制设置区域、允许设置区域的划分标准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布局要求,确定户外广告设施总量、类型以及设置密度、面积上限、亮度控制、设置期限等规划指标。
如何设置灯箱广告牌?
高炮的规格有多种,我们通常所看见的规格有牌面6米×18米,7米×21米,8米×24米的两面牌,和三面牌,四面牌,规格不一样价格不一样,建造最多的是6米×18米两面的高炮广告牌总高在18米的话,造价在:十二万八千元.不含灯光不含税.审批一个高炮具体流程是:
户外广告:
自设性户外广告:指以标牌、灯箱、霓虹灯单体字等为媒体形式,在 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阵地,设置的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社会团体的 名称(含标识等)。
经营性户外广告: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
申请户外广告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自设性户外广告:应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取得有关部门的设置批准文件。
申请经营性户外广告:应为合法的广告公司;取得有关部门的设置批准文件。
登记管辖:
申请自设性户外广告在设置所在地工商分局或工商所办理登记;
申请经营性户外广告,在广告载体设置所在地工商分局登记。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凡文件、证件齐全,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在受理5个工作日内,完成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手续。
申请发布户外广告程序:
步骤一:领表:申请自设性户外广告,需携带本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有效证件,到本单位所在地工商分局或工商所,领取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申请经营性户外广告,需携带广告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到本公司所在地工商分局,领取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步骤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申请自设性户外广告: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2、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
3、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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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制作户外广告牌应该注意些什么
户外广告牌制作应当由设计单位与建筑的整体布局及设计建筑立面要求的建筑设计符合,施工图纸应与设计的紧密协调; 二十年是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牌的设计寿命,其他类型的户外广告牌设计为十年。设置户外广告牌的负荷应1规定。基本风压应为0.45kN / m2的实施,并考虑高度系数,风振系数,体形系数等方面;对于地震多发区域还要考虑地震影响与其他负载的的组合因素。户外广告牌使用的钢结构,应该是符合GB50017和“户外广告牌钢结构技术规程”3的相关规定,并应考虑的钢结构连接部件抗扭强度校核计算。第二:户外落地式广告牌基础结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户外落地式广告牌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土壤条件和结构基础要求。并合理计算地面基础强度,如果需要的话,抗滑动的地面基础稳定性应计算。地基底部脱离地基的面积不得超过地基底面积的1/4;
②基于刚性基础,通常的偏心荷载,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进行户外落地式广告牌设计;
③当基础低于地下水位,应考虑地下水对地基和套管的浮力影响,并保障地下水对基础没有浸蚀性,同时进行相应的防浸蚀处理;
④当基础地层软弱土层比较厚时,上部荷载大且集中,浅基础无法满足户外落地式广告牌钢结构地基承载力和变形的要求,可以采用沉井或桩基础。桩基础使用可预制钢筋混凝土桩,混凝土浇灌注桩或钢管桩。该类型的桩基应综合分析后,根据地质条件,结构类型,负载大小,施工条件和施工现场的环境来确定。桩基础的计算是按照GB50007的“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标准进行。
第三:户外楼顶广告牌的支架底座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户外楼顶广告牌不应该使用摩擦膨胀型螺栓连接。需使用好的化学锚栓,植筋和自墙底锚栓,它必须有精确的技术参数和质量保证体系;
②户外楼顶广告牌的支架底座布局应与屋面柱网布局配合得当,应该可以直接承受的广告牌结构承载压力,拉力和剪力;
③户外楼顶广告牌支架底座可以进行螺栓、锚栓、顶梁及柱中预埋件焊接连接,并能有效可靠地将广告设牌支架底座载荷分散传播到下部结构承受力;
④混凝土的螺栓或地脚螺栓的嵌入深度应达到30至40D(d为螺栓直径);锚定螺栓的安装应满足所使用的产品技术要求。当嵌入深度不够,应采用与梁、柱钢筋的焊接处理方法,同时要保障混凝土保护层的足够厚度。
第四:户外广告牌的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户外广告牌应根据所处的环境,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包括防止雷与电袭击。
②户外广告牌避雷设施(包括接入设备,分流,接地设备,过电压保护设备及其他连接导体)应按照防雷环境,使他们所在环境进行设计。防雷设计必须防止直接的雷电,雷电袭击措施;
③当安装在建筑物的楼顶、外墙墙体的户外广告牌,防雷设施可与建筑物的防雷接地系统设计相结合;
④当安装在多层住宅的楼顶户外广告牌应当是钢结构框架,金属板和住宅建筑防雷系统焊接连接,并保证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Ω,反之需要另外的防雷接地系统;
⑤户外广告牌的接地系统应形成等电位的连接;
⑥户外广告牌钢结构框架、金属板等可以作为连接接闪器设备,下线防雷设备,但必须与楼面和墙面避雷系统引下线多点焊接连接;
⑦独立户外广告牌中,除了安装在受保护的避雷带、避雷网内外,钢架,金属板,钢柱都应有效接地。接地线可以共用,也可另外铺设;建筑物防雷接地和其他防雷接地设备,包含各种类型的金属管,应一并连接到同一防雷接地设施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