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对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它们既严重影响了户外广告的发布效果,也严重侵害了广告主的利益。
达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国土空间资源,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声音、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在户外公共空间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活动:(一)道路、公园、广场、绿地、水域、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户外公共空间;
(二)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
(三)围墙(档)、护栏、公交站台、报刊亭、路名牌等设施;
(四)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等;
(五)其他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匾额、标志、字体符号等。
招牌附带商品推介、服务宣传等内容的,或者在办公、经营场所以外设置标牌、匾额、标志、字体符号等,适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设置招牌应当符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环保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统一领导。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对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第七条 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八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征求专家、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共同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禁止、限制和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道路和建(构)筑物等;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布局、种类、数量和密度等;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规格、材质和照明等基本要求;
(四)户外公益广告设施比例、位置。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市容市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方便设置者、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查询、监督。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商业建筑需要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鼓励将其设置方案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同步设计,与建筑同步施工。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使用的;
(四)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
(五)妨碍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六)利用树木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七)有损市容环境或者建筑物风貌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户外广告画面制作要注意什么?
近年来,随着我国广告业的迅猛发展,户外广告制作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路牌、招贴、广告亭、壁画、公共汽车候车亭和车厢壁等户外广告随处可见。 就形式而言,总体上,目前户外广告仍呈现以喷绘为主的发展局面。 就制作方面而言,户外广告的制作可以说是包罗万象,而且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也越来越高,本文讨论的只是其中较为重要的一部分——喷绘制作。 户外广告不仅是商业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商业社会的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明状态的一种表现形式。优美的户外广告应该是城市的窗口。 优美的户外广告不但在创意、设计上要有所突破.而且在材料、工艺的选择上要有独到的眼光。以上海通用汽车、诺基亚及佳通轮胎等为突出代表的户外形象之所以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是因为这些公司无论在设计、取材或制作方面都有近乎完美的专业标准要求,而且广告本身具有一定的文化蕴含。 因此,我们的广告形象若欲达成诸如通用汽车、诺基亚及佳通轮胎等公司的广告效应,不但要求我们需具有高品质的专业标准精神,也要求我们与优秀供应商密切配合。一幅喷绘广告的完美呈现除精益求精的专业设计和取材,还需要精湛的制作技术和完美的制作工艺流程。上述通用汽车、诺基亚及佳通轮胎等公司的广告形象之所以让人印象深刻的一个原因,是他们的广告画面全部做了覆膜处理,即在画面喷制完成后再加一层防紫外线膜保护,此举不但可以提高画面饱和度25%,也可以有效保证画面的自洁性,同时可以增强耐候性和延缓色彩衰减时间。另外,这些公司对画面的其他细节性环节,诸如扣环的间距、扣环的大小均有明确要求。 令人遗憾的是,虽然目前国内户外广告无论是数量上、形式上、内容上还是材料技术上都较前有极大发展。然而,由于进入广告制作领域的门槛较低,政府审批部门不是特别严格,加上曾经一度较为丰厚的投资回报,致使较多小型的以绝对低庸成本和价格取胜的制作公司应运而生。从业人员的素质,硬件设备以及技术支持的局限性导致一些地方的户外广告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外表陈旧破损;字体繁简不一,残缺不全;乱悬挂。乱张贴,不正常的褪色、撕裂、色彩黯淡等等现象。它们既严重影响了户外广告的发布效果,也严重侵害了广告主的利益。 实际上,户外广告制作中画面费用仅占全部发布费用的5%左右。然而,广告画面的质量(长时间户外广告形象一致性)却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广告的总体发布效果。所谓的“面子”上的事是一点都松懈不得,据一份权威机构的监测报告显示:一幅制作精良、色彩纯正、清晰细腻、层次丰富、平展无痕的广告画面较色彩黯淡、粗糙轻浮、起皱不平的画面要多留住人们目光1.5秒。 现在,由于新产品出现周期的缩短.户外广告画面更换频率更加快速了,许多广告主也因此不太注重广告画面的质量和效果。我们认为,产品周期的缩短不能作为降低广告画面品质的理由。正是因为时间短我们更应该努力在较短的时间内最大化地发挥出广告的诉求效果。因而,更应该提高产品质量。 不可否认的是,行业检测标准的缺乏将直接导致不达基本标准的户外广告画面越来越多,一些户外广告粗制滥造的发布既困扰人们的视线,影响了广告效果又影响了城市美观,如此下去将严重影响户外广告的发展,这一问题值得广告主及所有广告从业人员深刻反思。 户外广告制作业是和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精神文明等密切相关的。现在,应该是广告制作业优胜劣汰的时候了,广告业的发展方向要求广告招牌制作向高科技、多种技术同时应用及规模化道路前进。车贴有货拉拉广告宣传交警会查吗
厢式货车车身贴广告是交警查的范畴,未按规定的方式、位置设置机动车车体广告的,公安交巡警管理部门可对机动车所属单位或个人按每辆车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以罚款。以上海市为例:
根据《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车体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负责全市经营性、公益性车体广告和烟草、酒类等特殊商品自设性车体广告的登记,市工商局各分局负责社会自有车辆其他自设性广告的登记。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确定车体广告的设置方式和位置。
车体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机动车车体广告属于户外流动性广告,设置和发布车体广告单位应当在广告发布前30日内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提交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六)广告设计样稿和效果图;
第十四条:凡违反本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广告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
凡未按照本规定所确定的方式、位置设置机动车车体广告的,公安交巡警管理部门可依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机动车所属单位或个人按每辆车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扩展资料
发布机动车车体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未经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车体广告;
(二)《户外广告登记证》证号、广告发布单位名称和广告登记有效期必须在广告中显著位置标注;
(三)按登记的数量、形式、规格、时间、画面和文字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四)出租轿车只准许在后车窗玻璃底部以上但高度部超过15厘米的范围内粘贴单向透视材料制作的广告,公交车辆只准许在车身两侧和车尾部分(含后窗玻璃)设置广告,其它车辆只准许在车窗玻璃以外的车身两侧位置上设置广告,但两侧车身面积(不含玻璃)的五分之三以上必须保留车身原颜色;
(五)广告的设置和发布不得改变车辆的基本技术参数;
(六)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书写规范、准确。
参考资料来源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