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格审核、户外广告登记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划定严格限制区、适度控制区和重点展示区。
南充市城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设置与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声音、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
(一)建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
(二)桥梁、广场、隧道、轨道交通线等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
(三)道路、城市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
(四)围墙(挡)、栏杆、护栏、露天管道、报刊亭、信息栏、车辆停靠站点牌、指示路牌以及电力、通信、照明等市政设施;
(五)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飞行器、特殊类载体;
(六)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共开敞空间及其配套设施;
(七)其他载体。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广告设施任一边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平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第四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环保节能的原则。第五条 南充市城管执法部门主管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考核各县(市、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发布内容监督管理工作。
市民政部门主管市辖城区路名牌、指示牌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路名牌、指示牌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公共交通设施广告和公路、本市管理的高速公路等特定区域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应急管理、气象、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六条 鼓励、支持户外广告创新,增强本土特色,提升艺术水平。
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加强自律,倡导信用,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第七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编制市辖城区、县(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新建商业综合体、大型商业楼宇的户外广告位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并符合专项规划原则性规定。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和新建项目广告位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区域环境和城市风貌相协调。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户外广告种类、总量、布局的控制原则;
(二)明确禁止、限制、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区位;
(三)对各区位内户外广告位置、形式、规格、色彩的整体要求;
(四)公益广告设置的总量、区位。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四)环保和节能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设施、交通标志,妨碍交通设施、标志安全使用的;
(二)利用无障碍设施,妨碍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
(三)利用通信、电力、燃气设施,妨碍通信、电力、燃气设施安全使用的;
(四)利用消防安全设施,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应急救援和登高扑救的;
(五)利用行道树,影响城市容貌观瞻的;
(六)利用危房、违法建筑,危及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安全的;
(七)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美化城市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建(构)筑物外部、道路、户外场地、设施及其空间,以展示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实体造型等方式设置的广告;
(二)利用建(构)筑物、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利用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的广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者其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等识别标志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第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第四条 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广管委)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拍卖方案的审定,研究决定户外广告设置中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开发区城管机构受市城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公路、林业和园林、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格审核、户外广告登记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规范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包括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应当依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本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广管委审定后公布实施。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划定严格限制区、适度控制区和重点展示区。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第六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会同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编制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并公布实施。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的;
(五)利用人行天桥、铁路立交桥、公路立交桥的;
(六)在幼儿园、学校校园、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
(七)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的;
(八)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化、影响绿化景观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禁止设置下列形式的户外广告:
(一)高立柱广告、过街广告;
(二)利用建筑物顶部设置实体广告;
(三)利用沿街建筑立面采用悬挂布幔或者张贴、喷绘、涂写等方式设置广告;
(四)在主要道路、重点地区采用手持等方式设置流动广告。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八条 利用公共载体(含空间,下同)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拍卖方案经市广管委审定后,由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拍卖;拍卖未成交的,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交易。
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在征得载体产权人的同意后,由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通过协议方式收储其载体使用权并统一纳入拍卖范围。
通过拍卖取得经营性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的买受人,凭成交确认书与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或者相关管理部门签订《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合同》,由市城管部门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需要建设户外广告设施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建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商铺外面挂横幅 违反什么规定
在商店外面悬挂条幅,属于户外广告,要经过工商局广告部门审查批准才能悬挂。否则,就属违法行为。在商店外悬挂条幅,有碍市容,要服从当地城管部门的管理,按照当地统一规范进行悬挂。
否则,城管部门就会对你进行处理。 对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广告、商业性标语等收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商业性标语(横幅)每条30元(公益性广告不收)。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违反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扩展资料
如果拉横幅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述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26条户外广告条例怎么处罚
不太好说,具体指哪一个法规,的哪一条,国家好像还没有法规规定,另外地方法规各地会有不同条文。一般违法行为都会在法规中具体规定罚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