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行业资讯

西安市户外广告实施细则(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设置许可)

时间:2024-04-22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2 栏目名: 行业资讯 文档下载

0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设置许可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户外广告设置权通过招标、拍卖或者申请方式取得。
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九条 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和公交场站、候车亭等设施及场地进行商业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二十条 利用第十九条规定以外的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地点、位置、形式、材料、规格等;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效果图、设置地点实景图、结构设计图及设计使用年限说明、施工说明;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证明材料、日常维护方案和安全责任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开业庆典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于活动举行前二十个工作日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举办活动或者交易会、展销会的批准文件;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需要联合规划、城管执法、工商、公安、交通、市容园林、气象等相关部门共同办理的,不得超过四十五个工作日。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符合设置要求的,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格、期限等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租、出借、涂改《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按照下列情况确定:
(一)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按照招标、拍卖规定的期限核定,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通过申请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三)临时户外广告,应当与经批准的活动或者展会的期限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
第二十六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后,设置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空间使用费,但临时户外广告除外。
城市空间使用费全额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建设。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应当将许可信息予以公布,并书面告知城管执法、工商、公安、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发布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持《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
第二十九条 转让依法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权,转让双方应当持转让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转让协议、主体资格证明等资料,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权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前三十日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许可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未重新取得设置权又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出租、出借、涂改《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吊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由城管执法部门对转让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户外广告设置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设施技术规范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将户外广告设施交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户外广告设施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五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或者未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检测报告的;
(五)未在限期内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户外广告设施安全隐患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五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号或者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二十日未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对设置权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户外广告的文字、图案显示不全或者出现破损、污浊、褪色、变形等情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户外广告设施逾期不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罚款或者吊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或者行政许可权限、条件、程序等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
(二)未及时查处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三)在受理、撤回、变更行政许可或者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未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户外媒体广告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户外媒体广告需要的手续如下:
  1、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2、户外广告发布单位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2)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3)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4)户外广告样件;
  (5)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车贴有货拉拉广告宣传交警会查吗

厢式货车车身贴广告是交警查的范畴,未按规定的方式、位置设置机动车车体广告的,公安交巡警管理部门可对机动车所属单位或个人按每辆车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以上海市为例:
根据《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车体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负责全市经营性、公益性车体广告和烟草、酒类等特殊商品自设性车体广告的登记,市工商局各分局负责社会自有车辆其他自设性广告的登记。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确定车体广告的设置方式和位置。
车体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机动车车体广告属于户外流动性广告,设置和发布车体广告单位应当在广告发布前30日内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提交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六)广告设计样稿和效果图;
第十四条:凡违反本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广告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
凡未按照本规定所确定的方式、位置设置机动车车体广告的,公安交巡警管理部门可依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机动车所属单位或个人按每辆车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扩展资料
发布机动车车体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未经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车体广告;
(二)《户外广告登记证》证号、广告发布单位名称和广告登记有效期必须在广告中显著位置标注;
(三)按登记的数量、形式、规格、时间、画面和文字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四)出租轿车只准许在后车窗玻璃底部以上但高度部超过15厘米的范围内粘贴单向透视材料制作的广告,公交车辆只准许在车身两侧和车尾部分(含后窗玻璃)设置广告,其它车辆只准许在车窗玻璃以外的车身两侧位置上设置广告,但两侧车身面积(不含玻璃)的五分之三以上必须保留车身原颜色;
(五)广告的设置和发布不得改变车辆的基本技术参数;
(六)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书写规范、准确。
参考资料来源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

栏目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