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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户外广告处罚条例(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21修正))

时间:2024-04-22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2 栏目名: 行业资讯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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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改善城市景观风貌,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交通工具、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列队巡游等形式,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装置、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户外广告的发布、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管理。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的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管理。

  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公安、住建、交通、文物、生态环境、气象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电子信息系统,共享相关管理信息,实现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规范高效。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规范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体现古城特色,与区域环境和城市风貌相协调。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止设置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明确禁止、限制或者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筑物;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模、规格、色彩、材料、照明等具体要求;

  (四)公益广告设置点位。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第十一条 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听取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优秀近现代建筑、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三)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四)利用住宅建筑或者商住混合类建筑住宅部分的窗户、阳台的;

  (五)利用行道树、绿化带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六)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安全的;

  (七)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八)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九)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或者损害城市容貌及建筑物形象的;

  (十)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市、区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利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跨越道路、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

  (二)违反限高规定;

  (三)与交通标志颜色和式样相同或者近似;

  (四)与道路交通信号近似或者设置强光装饰;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三环路内禁止利用建筑物屋顶设置户外广告;三环路外禁止利用建筑物坡屋顶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19?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制定本规定。

户外广告招牌管理条例

二、详细内容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县(市)除外〕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重要区域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五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

(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六)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三十日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七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由登记机关建立户外广告登记档案。

第八条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已经批准,但需要延长时间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文件和证明齐备后,登记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户外广告登记后,三个月内未予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二条各种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户外广告应当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内容应当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在户外广告经营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任何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使其所属经营机构垄断,或者变相垄断某一领域的户外广告经营,排斥其他经营者。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应当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并到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简易登记手续。

公共广告栏的管理办法,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三、违反规定有哪些法律后果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发布者承担。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擅自违反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回其登记证。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回其登记证。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户外广告招牌管理条例的内容如上所示,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制定该规定也是为了规范该市场的只需,促进经济的发展,减少违法犯罪的行为。

广告牌不亮城管如何处罚

可以要求变更较大功率的灯,没有电,维修以下即可

西安市对户外广告影响居民通风采光怎样补偿

这个的话,监管局肯定会很严肃的来对待,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是如果说投放的人是有相关的证明的话,也是可以的。毕竟当时投放时没有考虑到影响居民的这块,具体情况的话也可以在鹰目咨询了解下,毕竟经历的还是蛮多的,有经验,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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