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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遵循哪些重要的原则)

时间:2024-04-21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2 栏目名: 行业资讯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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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维护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市政公用设施、工地围墙(挡)等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示牌、标识牌、展示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广告。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经营场所设置的,标示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招牌、匾额等户外招牌设施。第四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的领导。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公安、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环境保护、园林、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六条 广告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标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鼓励户外广告创新,提升城市广告艺术化水平。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公益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第八条 市、县(市)、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户外广告专项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容貌标准,划定户外广告宜设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及商业广告与公益广告的空间配比等。
  招牌设置应当有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行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第十条 户外广告应当精心设计,符合城市美观和夜景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二)道路交通安全规范;
  (三)环保和节能要求;
  (四)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十一条 以光电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除符合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建筑墙体设置的,其设置高度不超过建筑物顶部;
  (二)不得与道路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设置;
  (三)除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外,不得在严控区内设置;
  (四)开闭时间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招牌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位置、高度和宽度等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内容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商号、标识;
  (三)与建(构)筑物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其他技术规范和标准。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当由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规划,规范制作。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住宅、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等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二)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墙)的;
  (三)在建筑物屋顶、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的;
  (四)利用航空器、低空漂浮物等的;
  (五)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六)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绿地、游园、河道、湖泊、湿地等的;
  (七)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一)城市、镇的建成区;
  (二)穿越城市、镇建成区的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户外场地、空间等载体,以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各种形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以及绘制、张挂、张贴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电子显示屏、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等的行为。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文明美观的原则。招牌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及负责指导公益广告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户外广告设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公安、气象、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在实施综合执法的领域,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

  有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的相关职责,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划转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第二章 规划和技术规范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是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监管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依据。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包括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指引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为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提供指导性依据,提出户外广告设置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是以户外广告设置指引为依据,以特定区块、道路为适用对象,结合区域特色和具体要求而编制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并规划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点位。第九条 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经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榕城区、揭东区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公告,并长期在政府网站公布,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第十二条 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提出具体要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榕城区、揭东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按照批准或者规划的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结构图、实景效果图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相应的设置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符合设置技术规范;

  (三)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的,应当安装亮度调节按扭,科学控制亮度和显示时间,避免影响周边环境和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四)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五)设置完毕后,版面闲置(不包括已发布招租广告)不得超过30日。

  建设大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审批机关移交实景图等户外广告设施工程档案。

怎么写安全生产户外广告阶段性工作总结

总结经验,长效管理
1、存在问题
一是户外广告整治阻力大、时间紧。由于广告拆除面广量多,多数广告属人工拆除高空作业,耗时量大,目前仍有多处户外广告牌还未拆除。在拆除过程中,多数广告牌属于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批且未到期的,部分业主及市民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整治工作,抵触情绪比较大。
二是广告经营者法律意识不强,发布户外广告未能及时登记或备案。有部分广告经营者,或因为发布时间短,或存在侥幸心理,或法律意识不强,发布户外广告未能及时登记备案。
三是拆除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装备、人员及专项资金相对缺乏,导致一些超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拆除工作难以开展。目前,已做好户外广告专项整治项目经费前期预算工作,认真核算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修编费用、收购大型户外广告牌费用、专业机械、人工拆除费用、园区部分企业指示牌规范改造建设费用等七项费用,共计92万元,但资金仍未到位,对拆除工作的进一步展开造成了阻碍。
2、下一步工作
一是以巩固成果为起点,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下一步要在认真总结整治经验,巩固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成果的前提下,加强整治工作在两大园区的工作力度,扩大整治面,提升常山城市品位。要对现有城区户外专项规划进行修编,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及时出台《常山县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让户外广告更好地为市容市貌“锦上添花”。
二是以召开会议为途径,强化业主自律意识。定期召开户外广告制作商、经营商会议,向经营户宣传《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户外广告登记规定》等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做到政策宣传在先,规范管理在后,切实提高广告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使其依法经营,守法经营。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遵循哪些重要的原则

1、通则
  (1)、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功能和形象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2)、户外广告的材质、形状、尺度、色彩、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立面形象;要求进行亮化,与城市夜景融洽协调;
  (3)、户外广告符合各种建设技术规范要求,确保自身安全;
  (4)、户外广告不得危及所属建筑及相邻建筑的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设施安全,不得影响使用功能,如遮挡视线、光污染、影响采光、通风等;
  (5)、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占用交通用地,妨碍交通视线,影响交通安全;
  (6)、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航空安全,机场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
  (7)、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体现当代科技水平;
  (8)、危房、违章建筑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原则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如必须设置须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整体方案设计报批;
  (9)、各道路公益广告的数量不得低于户外广告总数的20%。
  2、分类控制原则
  规划中将户外广告分为三类,一类:每三年进行一次审查,要求做法先进、做工精良、材质高档,设置位置较好;二类:每年进行一次审查,可适当放低标准;三类:临时性起遮挡作用的户外广告位,在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时应立即无条件自行拆除,设置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3、户外广告分区控制原则
  A、分区标准:依据道路区段的主要功能(如商业金融、行政办公、文化娱乐、文物古迹等),结合道路交通、绿化广场、景观特色、建筑功能形式、公用设施等现状情况将广告招牌设置区域划分为严格控制区、适度控制区、重点展示区三类。
  重点展示区:指商业、娱乐集中区域和对外交通站场,包括黄兴路、火车站广场、五一广场、东塘商业圈、侯家塘商业圈、荣湾镇广场等(注:以上区域按半径500米控制、道路两厢300米);
  严格控制区:指行政办公区域,重要交通枢纽、交通隧道、立交桥以及形象建筑周边,历史文化街区,省市级公园周边等区域,包括省市区政府周边、湘江大道全路段、天心公园周边、岳麓公园周边、中山亭周边、历史文化街区、伍家岭广场、四方坪立交桥、湘江大桥(包括一桥、二桥、三桥)、内环线芙蓉路立交桥、内环线高桥立交桥、内环线人民路。等(注:以上区域按半径1000米、道路两厢500米控制);
  其他区域为适度控制区。
  B、分区评审细则
  重点展示区:
  (1)、商业、娱乐集中区域内为营造商业气氛,可按建设类型和环境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如楼顶广告、墙面广告、橱窗广告、空间广告等,但要注意保持整体协调美观;形象建筑物不能设置看板式广告;不能设置跨街广告;
  (2)、对外交通站场是长沙形象的象征,户外广告的设置重点从景观、亮化、美化出发,与建设环境和谐统一,并控制数量、位置和技术标准,要求制作工艺精致、设计新颖、材料选择科学、合理,原则上只能设置一类户外广告。设置户外广告时应先进行整体景观设计,且公益广告的比例不得低于20%;
  适度控制区:
  (3)、商业建筑或商业综合楼商业部分外墙面新增户外广告位应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整体方案设计报批;非商业性建筑或商业综合楼非商业部分外墙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4)、居住建筑、医院、学校、科研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区不得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居住建筑施工时,可考虑设置三类户外广告;
  (5)、高层建筑及形象建筑楼顶有形象标志或艺术造型时不能设置看板式广告,在不影响建筑外观造型的情况下,可适当设置景观性的亮化型广告、LED柔性广告或隐型广告;楼顶没有形象标志或艺术造型时,与建筑造型和亮化相结合,楼顶可适当设置户外广告。照明要求内打光或自发光,牌面不得超出建筑物,牌面高度不得超过12米;
  (6)、裙楼楼顶原则上不能设置广告,在不影响建筑外观造型的情况下,可适当设置景观性的亮化型广告、通透式广告或隐型广告;裙楼楼顶有外露水塔、锅炉、冷却塔、临时建筑等丑陋设施且不影响建筑立面、造型以及街道景观时可适当设置遮挡广告,广告牌面不得超过墙面;
  (7)、区级和区级以上公园周边10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8)、二环以内,位于绿地、市政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内的独立户外广告位只能作公益广告,且应严格控制数量并逐步减少;
  (9)、单位围墙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施工工地围墙、围挡需要遮挡时可以考虑设置三类落地广告,但与周围环境要和谐统一,高度不能超过8米。公益广告的比例不得低于50%;
  (10)、体育场馆的户外广告,数量要严格控制,且要统一规划,公益广告的比例不得低于30%;
  (11)、控制广告密度,广告密度过高的路段依据建筑质量、环境景观要求进行删减,争议较大的请专家评定;
  严格控制区:
  (12)、满足通则和适度控制区细则的控制要求;
  (13)、建筑外墙均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14)、24米以上建筑物不得设置屋顶商业广告;
  (15)、商业建筑可适当设置户外广告,非商业建筑不得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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