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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法规研究内容(《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介绍)

时间:2024-04-21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2 栏目名: 行业资讯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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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第四条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下列分工,负责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一)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施审批和监督管理。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户外广告设施建筑施工进行审批,对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三)市城管和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设置户外广告相关违法行为。

  (四)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对户外广告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政府、区办事处、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区政府)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并按照我市事权下放管理规定负责具体工作。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为户外广告质量安全责任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质量安全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严控减量、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能环保,确保安全,兼顾营利与公益、秩序与个性的原则。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发布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管和执法部门,结合市城乡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和监管的依据。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体现美化优化城市环境的目标,按照户外广告与区域规划相适宜、与建筑物、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的要求,确定全市户外广告优化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等空间布局以及各类控制图,并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的分布和位置,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要求进行整体设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确定的分布和位置外,不得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户外广告。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区统筹安排不少于30%的户外广告空间用于设置公益广告和公共信息栏。

  下列形式的户外广告不纳入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在其拥有合法权属的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设置的表明其单位名称、字号和标识的标牌、匾牌;

  (二)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三)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典、公益等活动,占用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地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

  (四)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的宣传品。第十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广告企业的意见,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告,并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布,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经公布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按制定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设置人在设置户外广告前,可以向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查询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管理,建设市容整洁、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城市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是指在城市区域内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工具、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灯箱、阅报栏、画廊、橱窗、门面牌匾、标志牌、标语、条幅等广告、宣传及标志性设施。第四条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保税区(以下简称先导区)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管理工作。
  建设、工商行政、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房产、财政、物价、交通口岸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其造型、装饰应美观、新颖,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现代化城市的特点。第六条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商业街的门面牌匾、橱窗及楼体广告,应采用霓虹灯勾画广告轮廓;
  (二)临街广告和各类商家、店铺的门面牌匾应采用霓虹灯照明;
  (三)城市公交站点、候车棚应采用灯箱式广告;
  (四)中山路、人民路两侧以及火车站广场、中山广场、友好广场、人民广场内不准设置单立柱式广告;
  (五)除机场、码头、火车站外的城市建筑物顶部不准设置字体广告。第七条 下列载体上禁止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和市政府公布的重点保护建筑;
  (三)交通安全设施、标志;
  (四)风景名胜区及其控制地带;
  (五)城市居民小区、公共绿地和风景林地;
  (六)市政府规定不得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载体。第八条 设置大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应先规划后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交通口岸、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审定其选址、布局、规模、形式等,提出规划要求,并报同级政府、先导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利用市政公共设施以及在繁华地区、重点商业区公共场所设置大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应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确定设置单位或个人。具体招标或拍卖办法,由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应持平面位置图和彩色效果图等相关资料,向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设置许可证。其中占用或依附各类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应先征得其产权人或管理人的同意。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其他部门审批的,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 取得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设置权的单位或个人,应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和位置,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逾期不设置的,视为自行放弃设置权。
  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使用期限届满,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在设置使用期限内发生转让、变更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转让、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应按批准的地点、时限和要求进行设置,期满当天必须自行拆除。
  节假日、重大庆典活动所悬挂的标语、条幅,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在活动结束后的次日自行拆除。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在批准的设置期内,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服从。对有偿设置的,由拆除人给予适当补偿。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介绍

告知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管委(建委)、城管监察大队,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行为,根据《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论述广告管理的主要内容

广告管理属于经济管理的范畴。他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广告行业协会和广告社会监督组织,依照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广告行业和广告活动实施的指导、监督、协调与控制。广告管理的内容
(一)广告主的管理实行验证管理制度,是指广告主在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时,必须向其出具基应的文件或材料,以证明自己主体资格和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二)对广告经营者的管理 1.对广告经营者的审批登记管理,符合《民法通则》(包括受理申请,审查条件,核准资格和发放证照四个阶段) 2.广告业务员证制度 专职从事承揽、代理广告业务的工作人员; 3.广告合同制度 ---是指参与广告活动的各方,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布者,在广告活动前为了明确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依法签订协议的一种制度,以保护参与广告活动的各方的正当权举益不受侵害。.解决经济合同办法:协商、调解、仲裁、诉讼。4、.广告业务档案制度. 是指广告经营者对广告主所提供的关于主体资格和广告内容的各种证明文件,材料,经及在承办广告业务活动中涉及到的承接登记,广告审查,广告设计制作,广告发布等情况的原始记录材料, 进行整理,保存并建立业务档案,以备随时查验的制度.。作用:业务参考、法律凭证。5、广告经营单位的年检注册制度《广告经营单位年检注册证》(三)对广告发布者的管理。又叫广告媒介物管理或广告媒介管理。指广告管理机关依照国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以广告发布者为主体的广告发布活动的全过程实施的监督管理行为。内容:1、对广告发布者经营格的管理。2、对广告发布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的管理,是媒介覆盖范围和覆盖人数的总称。3、对广告发布者利用媒介时间、版面和篇幅的管理。(四)对广告信息的管理。广告信息包括广告信息内容及其表现,它以广告作品的形式,经媒介的发布完成传播。1、广告内容的管理。即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管理,以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与健康。2、广告表现的管理。内容:对广告表现真实性的管理,对广告表现合法性的管理,对广告表现道德性的管理,对广告表现公益性的管理,对广告表现独创性的管理,对广告表现可识别性的管理。(五)对广告收费的管理。广告收费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承接和完成广告主委托的广告业务后,所收取的广告设计费、制作费、代理费和发布费。广告收费管理指广告管理机关会同物价、城建、公安等职能部门,依照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广告业务活动中的收费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管理。我国对广告收费实行国家定价管理(国内10%和国外15%)和备案价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六)对户外广告的管理。要与社会人文环境、自然环境相适应。必须实行登记管理。内容: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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