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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活动,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市容市貌的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业性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
(一)利用道路、桥梁、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各类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场地、建筑物或空间设置发布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橱窗、招牌、实物模型、布幅、汽球、彩旗、拱门、护栏等广告,以及人体模特广告;
(二)利用各种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或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利用其他形式发布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社会公众。
户外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书写规范准确。
第五条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综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管理的统一布局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审查和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
规划、城建。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户外广告管理中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依法管理、文明执法,履行承诺,协调配合,为户外广告经者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负有户外广告布局、审查、监督管理职能的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或者参与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也不得接受户外广告经营者的挂靠。
第七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在其有效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拆除。
第二章 户外广告的设置
第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牢固安全,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管理的要求。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市容、工商、城建、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制定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定,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法律依据: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美化城市环境、维护户外广告经营及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悬挂商业性广告的行为。公益性广告设置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三条 在本市区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权管理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实行空间有偿使用。空间使用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报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其设置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投标人、竞买人不足3人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第九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并接受财政、价格和监督部门的监督。
以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拍卖标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以协议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及价格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受让人。第十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持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等到有关资料,经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第十一条 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设置具有广告内容的条(横)幅、气球、充气拱门或者张贴宣传品的,由申请人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设置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设置证,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以外的户外广告设置,应征得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场所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并签订租赁合同后,由申请人持租赁合同、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等材料,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发给户外广告设置证。设置权人应当按规定交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期限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证规定的时间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如期满后需延期的,设置权人应当提前30日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延期的,设置权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可以依法转让。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到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收缴的户外广告空间使用费和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所得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第三章 设置与维护管理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及以下要求: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 和安装,必须安全,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二)设置在车行道上空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5.5米;设置在人行道上空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设置在建筑物墙外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墙壁外侧不得超出1.8米。
(三)有配光装置的户外广告,要保持灯光设施完整和功能良好。
(四)市区内三层以上楼宇门楼不得设置柔性灯箱式店招店牌。
(五)高层建筑物的顶部和外墙面,建筑物消防登高面不得设置广告构筑物;高层建筑的裙房屋顶不得设置破坏建筑空间格局的广告构筑物。
在供电、供气、供水、排水和通讯及其他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