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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本规定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由市、区、县级市政府指定,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监督和管理。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
城管、住建、工商、环保、公安、安监、交通运输、公路、财政、水务、发改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有关工作。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应遵循规划统一、合理布局、节能环保、安全规范、资源整合、信息公开原则。第六条 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动协作机制,及时互通管理信息。第七条 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审批信息和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违法行为信息。第二章 设置准则第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乡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要求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征求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及职能部门的意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草案应当征求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第九条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在政府网站、编制单位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的网站长期公布,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突出城市形象、美化优化城市景观,体现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确定户外广告设置可设区、控制区和禁设区等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图。
对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规定城市重要节点户外广告设置地点、位置、数量、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现行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一)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相近,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区域;
(四)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五)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六)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违章建筑的;
(七)利用行道树、绿化带,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八)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招牌设置除外;
(九)妨碍生产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以电子显示装置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科学控制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二)科学控制音量,声音强度应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93)的要求;
(三)禁止在朝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
(四)禁止在每日22:30至次日7:00开启,经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重大节日等适当延长开启时间。
南充市城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设置与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声音、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
(一)建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
(二)桥梁、广场、隧道、轨道交通线等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
(三)道路、城市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
(四)围墙(挡)、栏杆、护栏、露天管道、报刊亭、信息栏、车辆停靠站点牌、指示路牌以及电力、通信、照明等市政设施;
(五)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飞行器、特殊类载体;
(六)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共开敞空间及其配套设施;
(七)其他载体。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广告设施任一边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平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第四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环保节能的原则。第五条 南充市城管执法部门主管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考核各县(市、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发布内容监督管理工作。
市民政部门主管市辖城区路名牌、指示牌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路名牌、指示牌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公共交通设施广告和公路、本市管理的高速公路等特定区域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应急管理、气象、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六条 鼓励、支持户外广告创新,增强本土特色,提升艺术水平。
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加强自律,倡导信用,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第七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编制市辖城区、县(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新建商业综合体、大型商业楼宇的户外广告位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并符合专项规划原则性规定。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和新建项目广告位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区域环境和城市风貌相协调。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户外广告种类、总量、布局的控制原则;
(二)明确禁止、限制、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区位;
(三)对各区位内户外广告位置、形式、规格、色彩的整体要求;
(四)公益广告设置的总量、区位。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四)环保和节能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设施、交通标志,妨碍交通设施、标志安全使用的;
(二)利用无障碍设施,妨碍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
(三)利用通信、电力、燃气设施,妨碍通信、电力、燃气设施安全使用的;
(四)利用消防安全设施,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应急救援和登高扑救的;
(五)利用行道树,影响城市容貌观瞻的;
(六)利用危房、违法建筑,危及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安全的;
(七)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