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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规范户外广告和店招的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镇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有序,提高镇区门店店招店牌和全镇范围内户外广告的整齐美观性,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结合赵巷实际,特制订规范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管理的实施意见,具体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属地化源头管理,规范赵巷集镇门店店招店牌和全镇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前期报批备案手续,并对辖区内违规设置的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进行专项整治,创造一个整洁、有序、文明的市容环境。
二、具体规范
(一)店招店牌
本镇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设置在经营场所的各类仅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起提示作用的标牌、标识。
(二)户外广告设施
本镇范围内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灯箱、高炮、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的彩旗、条幅、气球等。
(三)相关要求
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置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城镇整体景观相得益彰。
1、店招店牌应当遵循“一店一招、尺寸规范、亮化配套、安全牢固”的原则。
2、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3、设置应当符合城镇街景规划和设计要求,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4、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书写应当规范准确,用字规范,无错别字,无缺字、漏字。
5、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应当牢固,并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洁、安全、美观。图案、文字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或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及时予以更新、修复或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拆除。
6、户外广告设施可能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7.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色彩应与我镇相关控制要求相适应,并避免与城镇总体立面风格相冲突。
三、职责分工
(一)城管分队(青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赵巷分队)
1、对新增及自行变更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的业主,接受申请,并及时会同规保办、工商所等部门核实有关情况,进行批复并备案登记。
2、对未按照批准要求设置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不整改或者拆除的,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等设施,督促业主修复,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行政处罚。
4、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督促设置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加强对店招店牌、户外广告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设施,责令设置者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应当强制拆除。
(二)规保办
对全镇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进行统一规划,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并进行备案登记。
(三)工商所
对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内容进行核实,对未备案登记、私自变更内容等违规行为进行督促整改。
(四)财政所
对涉及由政府部门统一新建、改造、维修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做好资金安排,落实资金保障。
(五)安管中心
对相关设置项目实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已设置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的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发现存在隐患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通报城管分队。
(六)联勤大队
巡查队员对责任网格区域内发现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存在的相关问题,督促履行“门责制”及相关义务,并及时报镇联勤指挥中心,移送城管分队快速处置。
四、审批程序
(一)店招店牌
1、统一改造好的店招店牌:更换店招店牌内容的,带妥所需材料,报城管分队审核批复:原则上不得更换底板;特殊情况确需更换底板的,报城管分队审核批复。
2、新建、翻建的建筑物需设置店招店牌的:带妥所需材料,报城管分队审核批复。
(二)户外广告设施
1、公益性户外广告:带妥所需材料,报城管分队,与规保办、工商所、党群办(宣传)商定后予以批复。涉及制作大型广告和后期变更为商业性户外广告的,需至区报批。
2、商业性户外广告:带妥所需材料,至区报批。
3、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宣传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制定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并报镇城管分队或区批准。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设置期限不超过30日。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强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的规范管理,是赵巷镇巩固国家卫生镇、全国文明镇和全国优美乡镇的重要内容,是提升赵巷市容市貌、维护街面整洁、保障市民出行安全的重要举措。各成员单位要从迎接国家卫生镇复审和维护城镇文明形象的高度来认识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规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本单位的能动作用,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切实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通力协作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联系实际情况,制定,落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规范管理;同时,要牢固树立全镇“一盘棋”的意识,在的基础上,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要充分发挥“大联勤”作用,进一步完善运作模式,共建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定期督查,促进规范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开展联合整治,检查店招店牌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及安装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和安全标准,是否定期维护做到安全、整洁、美观。对未经审核批复、不符合规划要求设置的店招店牌和户外广告设施,及时落实整改或拆除。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通过发放《告知书》、上门宣传等行之有效的途径,广泛宣传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规范管理的目的、意义、要求,取得群众和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积极创造群众参与、业主配合的和谐氛围,激发共同维护市容环境的主人翁意识,构建整洁、有序、文明的良好环境。
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维护和改善市容市貌,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昆明市主城规划区设置下列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遵守本规定:(一)利用建筑物、空间或者其它公共设施设置牌栏、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的;
(二)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的。第三条 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必须符合《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第四条 昆明市主城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根据区域、路段、节点位置以及对市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三级控制,一级、二级、三级控制区的范围由报经市政府同意的《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确定。第五条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城市管理部门以及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具体区域、地段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无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不得进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第六条 下列情形和区域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城市道路路灯灯杆、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占用绿地遮挡绿化景观,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
(五)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六)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七)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八)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建筑控制地带、风景名胜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九)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第七条 因节庆、会展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在市政公共设施上设置临时性公益宣传和活动内容宣传设施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管委会应当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临时性宣传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第八条 在一级、二级控制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管委会应当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送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一)户外广告设施周边100米范围内的1:500地形图;
(二)周边建筑或者周边环境的图片;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和设置效果图;
(四)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的,需提供原设计的建筑结构图、立面图和各楼层使用性质、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结构承重书面证明文件。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审查意见,符合的应当说明设置规划条件,不符合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九条 在一级、二级控制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管委会应当在收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按照《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在三级控制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管委会依据《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在三级控制区内和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交通干线规划控制地带内设置大型立柱广告的,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搭建设计到的行业规范有哪些
A广告行业内划分:目前,人们在研究户外媒体的时候,习惯性地根据户外广告的"动态"特性,大致可分为两种:
户外广告主要类型:即固定广告牌和移动广告
1、固定广告牌
(1)大型广告看板,主要指建筑物外墙广告牌,一般面积较大,一块广告看板的面积有的甚至超过500平方米。
(2)人行道广告牌,就是指在人行道两边的小型看板、灯箱、立柱广告,或者指示牌上发布的广告等,一般距离地面2-5米距离比较短。比较低矮,传播的有效
(3)交通类广告,主要设立在一些与交通类有关的公共场所,如车站、机场、高速公路、公交车站等地方。交通广告指利用公共交通工具(火车、汽车、地铁、轮船、飞行器等)作为发布广告信息的媒介,主要形式有车身广告、车厢内广告、座椅套广告、车票广告等。交通广告与户外广告最大的区别在于,交通广告是流动性的广告媒介,传播范围比户外广告灵活和广阔得多,而且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口流动性比较大,阅读对象遍及社会各阶层,有助于提高商品的知名度。除了提高商品知名度以外,交通广告还有助于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详细信息,比如车厢内广告多是乘客消磨时间的一种消遣,因此可以传递详细的关于产品的信息。交通广告一般制作和发布成本都比较低廉,作为辅助媒介是值得好好利用的。但发布交通广告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其受众广泛,因此广告的目标对象缺乏针对性,必须结合广告发布的内容加以合理利用。
(4)POP广告:POP(P0P 0f Purchase Adverising)又称售卖场所广告,是一切购物场所内外(百货公司、购物中心、商场、超市、便利店)所做的现场广告的总称,分为室外POP广告和室内POP广告两大系统。不过,从严格意义上讲,POP广告也属于户外广告的一部分。我之所以将其单独列出来,是因为近年来随着我国大型售卖场的发展,POP广告已经随之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卖场广告手段。
室外POP广告:包括购物场所外的一切广告形式,诸如条幅、灯箱、招贴、海报、门面装饰、橱窗布置等。室内POP广告:包括购物场所内的一切广告形式,如柜台陈列、柜台广告、空中悬挂广告、模特广告等。
POP广告主要是刺激消费者的现场消费,因为销售现场的广告有助于唤起消费者以前对于商品的记忆,也有助于营造现场的购买气氛,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
2、移动广告
(1)公交车身广告
(2)热气球、飞艇(船)广告
(3)专业广告车,又称DAV广告车,是一种在车厢的左右两面和后面装载广告发布机器的专门车辆。
不过有时候,我们也有将户外广告媒体分为电子类和非电子类两种:电子类广告媒体顾名思义就是,要达到广告的信息显示效果,就必须要使用电,有电视墙、LED显示屏、Neon等。非电子类广告就是除了这些电子广告之外的广告,一般为传统广告牌。
B广告管理者专业划分:
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实物造型、气球等户外广告载体。
一、根据所设置的场地权属不同,户外广告可以分为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两类。公共用地户外广告,是指在政府未出让或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上或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天空空间设置的户外广告。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是指在政府已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即业主所有的房地产上或业主所有的其它物体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二、根据设置位置与形式,户外广告可以分为依附于建筑物的广告、落地式广告、空间广告和其它类型广告。详细分类如下:
1、依附于建筑物的广告
指依附于建筑物外表面的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三类:
(1)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广告——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附于建筑外墙面、立柱面上,且与外墙平行的广告。
(2)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广告——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附于建筑外墙面、立柱面上,且与外墙垂直的广告。
(3) 建筑物屋顶广告——指设于建筑屋顶或女儿墙以上,突出于建筑正常高度的广告。
2、落地式广告
指具有独立支撑,以室外地面为载体的广告,主要包括三类:
(1) 大型支架式广告——带支架的大型广告牌,广告总体高度(含牌面及支架)大于4米或牌面面积大于9平方米。
(2) 小型独立支撑式广告——指以支架或支座固定并放置于地面上,广告总体高度(含广告牌面和支撑结构)小于等于4米,且牌面面积小于等于9平方米的广告。包括立杆型、底座型、实物造型广告等。
(3) 立柱式广告——指以地面为载体,通过独立支撑柱固定广告牌发布广告信息的大型户外空间广告,不包括大型支架式广告及电子显示屏广告。
3、空间广告
是指利用空中漂浮物为载体的广告,主要包括气球类广告和飞艇类广告等。
4、其它类型广告
主要包括街道公共设施广告、机动车车身广告、工地围墙广告和一些新兴类型广告如:投影广告和LED光源广告等。
街道公共设施广告——是指以街道公共设施(如:公交候车亭、电话亭、出租车停靠站、张贴栏、电杆、灯杆等)为载体的广告。
机动车车身广告——是指附着于机动车车体表面的广告。
工地围墙广告——是指建筑工地施工期间作为临时围墙,用于遮挡的广告。
大型电子显示屏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是指以电子屏幕为载体显示广告内容的广告,其中电子屏幕面积大于等于5平方米的在本指引中称为大型电子显示屏广告。
投影广告——是指以投影光束将广告内容投射到建筑表面的相关设施,主要包含投影光源设备等。
LED光源广告——主要包括散布于建筑立面的LED光源和电脑程控设备,广告信息的发布主要由它们组成的文字或图案进行传达。
特别分类:临时性广告——临时性广告是指: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临时设置用于发布相关广告信息的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遵循哪些重要的原则
1、通则(1)、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功能和形象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2)、户外广告的材质、形状、尺度、色彩、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立面形象;要求进行亮化,与城市夜景融洽协调;
(3)、户外广告符合各种建设技术规范要求,确保自身安全;
(4)、户外广告不得危及所属建筑及相邻建筑的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设施安全,不得影响使用功能,如遮挡视线、光污染、影响采光、通风等;
(5)、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占用交通用地,妨碍交通视线,影响交通安全;
(6)、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航空安全,机场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
(7)、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体现当代科技水平;
(8)、危房、违章建筑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原则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如必须设置须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整体方案设计报批;
(9)、各道路公益广告的数量不得低于户外广告总数的20%。
2、分类控制原则
规划中将户外广告分为三类,一类:每三年进行一次审查,要求做法先进、做工精良、材质高档,设置位置较好;二类:每年进行一次审查,可适当放低标准;三类:临时性起遮挡作用的户外广告位,在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时应立即无条件自行拆除,设置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3、户外广告分区控制原则
A、分区标准:依据道路区段的主要功能(如商业金融、行政办公、文化娱乐、文物古迹等),结合道路交通、绿化广场、景观特色、建筑功能形式、公用设施等现状情况将广告招牌设置区域划分为严格控制区、适度控制区、重点展示区三类。
重点展示区:指商业、娱乐集中区域和对外交通站场,包括黄兴路、火车站广场、五一广场、东塘商业圈、侯家塘商业圈、荣湾镇广场等(注:以上区域按半径500米控制、道路两厢300米);
严格控制区:指行政办公区域,重要交通枢纽、交通隧道、立交桥以及形象建筑周边,历史文化街区,省市级公园周边等区域,包括省市区政府周边、湘江大道全路段、天心公园周边、岳麓公园周边、中山亭周边、历史文化街区、伍家岭广场、四方坪立交桥、湘江大桥(包括一桥、二桥、三桥)、内环线芙蓉路立交桥、内环线高桥立交桥、内环线人民路。等(注:以上区域按半径1000米、道路两厢500米控制);
其他区域为适度控制区。
B、分区评审细则
重点展示区:
(1)、商业、娱乐集中区域内为营造商业气氛,可按建设类型和环境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如楼顶广告、墙面广告、橱窗广告、空间广告等,但要注意保持整体协调美观;形象建筑物不能设置看板式广告;不能设置跨街广告;
(2)、对外交通站场是长沙形象的象征,户外广告的设置重点从景观、亮化、美化出发,与建设环境和谐统一,并控制数量、位置和技术标准,要求制作工艺精致、设计新颖、材料选择科学、合理,原则上只能设置一类户外广告。设置户外广告时应先进行整体景观设计,且公益广告的比例不得低于20%;
适度控制区:
(3)、商业建筑或商业综合楼商业部分外墙面新增户外广告位应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整体方案设计报批;非商业性建筑或商业综合楼非商业部分外墙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4)、居住建筑、医院、学校、科研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区不得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居住建筑施工时,可考虑设置三类户外广告;
(5)、高层建筑及形象建筑楼顶有形象标志或艺术造型时不能设置看板式广告,在不影响建筑外观造型的情况下,可适当设置景观性的亮化型广告、LED柔性广告或隐型广告;楼顶没有形象标志或艺术造型时,与建筑造型和亮化相结合,楼顶可适当设置户外广告。照明要求内打光或自发光,牌面不得超出建筑物,牌面高度不得超过12米;
(6)、裙楼楼顶原则上不能设置广告,在不影响建筑外观造型的情况下,可适当设置景观性的亮化型广告、通透式广告或隐型广告;裙楼楼顶有外露水塔、锅炉、冷却塔、临时建筑等丑陋设施且不影响建筑立面、造型以及街道景观时可适当设置遮挡广告,广告牌面不得超过墙面;
(7)、区级和区级以上公园周边10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8)、二环以内,位于绿地、市政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内的独立户外广告位只能作公益广告,且应严格控制数量并逐步减少;
(9)、单位围墙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施工工地围墙、围挡需要遮挡时可以考虑设置三类落地广告,但与周围环境要和谐统一,高度不能超过8米。公益广告的比例不得低于50%;
(10)、体育场馆的户外广告,数量要严格控制,且要统一规划,公益广告的比例不得低于30%;
(11)、控制广告密度,广告密度过高的路段依据建筑质量、环境景观要求进行删减,争议较大的请专家评定;
严格控制区:
(12)、满足通则和适度控制区细则的控制要求;
(13)、建筑外墙均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14)、24米以上建筑物不得设置屋顶商业广告;
(15)、商业建筑可适当设置户外广告,非商业建筑不得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