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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最新版(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2020修正))

时间:2024-04-20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2 栏目名: 行业资讯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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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保障公共安全,美化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移动载体等,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实物造型等方式发布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建(构)筑物外部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商号、标识或者建筑物名称的匾额、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第四条 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信息平台,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设置技术规范)以及许可、备案、处罚等有关信息纳入政务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第七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嘉兴港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嘉兴港区管委会制定并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依照原编制和报批程序执行。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确定户外广告分类控制区域以及重要地段、重点区块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重要地段、重点区块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包含户外广告设置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内容。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九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设置技术规范,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设置技术规范。第十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公众、相关行业协会、专家等的意见。向社会公告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广告:

  (一)危房、违法建(构)筑物;

  (二)建筑物顶部;

  (三)交通监控设施;

  (四)妨碍安全视距或者影响安全通行的区域、位置;

  (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区域、位置;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位置。第十二条 出让市政公共资源使用权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第十三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转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区域,行政许可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实施。

  大型户外广告的标准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示意图和效果图;

  (四)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使用协议等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展销会、交易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行政许可。

  申请办理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保障城市环境的整洁美观,维护公共安全和市容秩序。根据该办法,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规划先行、科学布局、合理设置、美化环境的原则,同时也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一、规划先行
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广告专项规划,确保广告设置与城市风貌相协调,避免对城市景观造成负面影响。规划部门应当制定广告设置规划方案,明确广告设置的区域、位置、数量和形式等要求,并在规划方案中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二、科学布局
在广告设置的规划基础上,应当进行科学布局,避免广告设置过于密集或过于稀疏,影响城市整体形象。同时,应当考虑广告设置的视觉效果和安全性,确保广告设施牢固可靠,不会对行人、车辆等造成安全隐患。
三、合理设置
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违法设置和乱搭乱建。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四、美化环境
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注重美化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广告内容应当健康、文明、积极向上,不得含有不良信息和违法内容。同时,广告设施的外观应当美观、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五、管理与监督
城市户外广告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广告设置的规范有序。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告设置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法设置和乱搭乱建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同时,也应当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核和管理,防止不良信息的传播。
综上所述: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确保广告设置与城市风貌相协调,提升城市形象,维护公共安全和市容秩序。在规划、布局、设置、美化和管理等各个环节都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注重合法、公正、公平,避免对城市环境和市民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第三条规定: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纳入城市容貌规划。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规模、位置、朝向、高度、材质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搭建设计到的行业规范有哪些

A广告行业内划分:

目前,人们在研究户外媒体的时候,习惯性地根据户外广告的"动态"特性,大致可分为两种:
户外广告主要类型:即固定广告牌和移动广告
1、固定广告牌
(1)大型广告看板,主要指建筑物外墙广告牌,一般面积较大,一块广告看板的面积有的甚至超过500平方米。
(2)人行道广告牌,就是指在人行道两边的小型看板、灯箱、立柱广告,或者指示牌上发布的广告等,一般距离地面2-5米距离比较短。比较低矮,传播的有效
(3)交通类广告,主要设立在一些与交通类有关的公共场所,如车站、机场、高速公路、公交车站等地方。交通广告指利用公共交通工具(火车、汽车、地铁、轮船、飞行器等)作为发布广告信息的媒介,主要形式有车身广告、车厢内广告、座椅套广告、车票广告等。交通广告与户外广告最大的区别在于,交通广告是流动性的广告媒介,传播范围比户外广告灵活和广阔得多,而且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口流动性比较大,阅读对象遍及社会各阶层,有助于提高商品的知名度。除了提高商品知名度以外,交通广告还有助于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详细信息,比如车厢内广告多是乘客消磨时间的一种消遣,因此可以传递详细的关于产品的信息。交通广告一般制作和发布成本都比较低廉,作为辅助媒介是值得好好利用的。但发布交通广告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其受众广泛,因此广告的目标对象缺乏针对性,必须结合广告发布的内容加以合理利用。
(4)POP广告:POP(P0P 0f Purchase Adverising)又称售卖场所广告,是一切购物场所内外(百货公司、购物中心、商场、超市、便利店)所做的现场广告的总称,分为室外POP广告和室内POP广告两大系统。不过,从严格意义上讲,POP广告也属于户外广告的一部分。我之所以将其单独列出来,是因为近年来随着我国大型售卖场的发展,POP广告已经随之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卖场广告手段。
室外POP广告:包括购物场所外的一切广告形式,诸如条幅、灯箱、招贴、海报、门面装饰、橱窗布置等。室内POP广告:包括购物场所内的一切广告形式,如柜台陈列、柜台广告、空中悬挂广告、模特广告等。
POP广告主要是刺激消费者的现场消费,因为销售现场的广告有助于唤起消费者以前对于商品的记忆,也有助于营造现场的购买气氛,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
2、移动广告
(1)公交车身广告
(2)热气球、飞艇(船)广告
(3)专业广告车,又称DAV广告车,是一种在车厢的左右两面和后面装载广告发布机器的专门车辆。

不过有时候,我们也有将户外广告媒体分为电子类和非电子类两种:电子类广告媒体顾名思义就是,要达到广告的信息显示效果,就必须要使用电,有电视墙、LED显示屏、Neon等。非电子类广告就是除了这些电子广告之外的广告,一般为传统广告牌。

B广告管理者专业划分:
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实物造型、气球等户外广告载体。

一、根据所设置的场地权属不同,户外广告可以分为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两类。公共用地户外广告,是指在政府未出让或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上或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天空空间设置的户外广告。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是指在政府已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即业主所有的房地产上或业主所有的其它物体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二、根据设置位置与形式,户外广告可以分为依附于建筑物的广告、落地式广告、空间广告和其它类型广告。详细分类如下:
1、依附于建筑物的广告
指依附于建筑物外表面的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三类:
(1)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广告——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附于建筑外墙面、立柱面上,且与外墙平行的广告。
(2)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广告——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附于建筑外墙面、立柱面上,且与外墙垂直的广告。
(3) 建筑物屋顶广告——指设于建筑屋顶或女儿墙以上,突出于建筑正常高度的广告。
2、落地式广告
指具有独立支撑,以室外地面为载体的广告,主要包括三类:
(1) 大型支架式广告——带支架的大型广告牌,广告总体高度(含牌面及支架)大于4米或牌面面积大于9平方米。
(2) 小型独立支撑式广告——指以支架或支座固定并放置于地面上,广告总体高度(含广告牌面和支撑结构)小于等于4米,且牌面面积小于等于9平方米的广告。包括立杆型、底座型、实物造型广告等。
(3) 立柱式广告——指以地面为载体,通过独立支撑柱固定广告牌发布广告信息的大型户外空间广告,不包括大型支架式广告及电子显示屏广告。
3、空间广告
是指利用空中漂浮物为载体的广告,主要包括气球类广告和飞艇类广告等。
4、其它类型广告
主要包括街道公共设施广告、机动车车身广告、工地围墙广告和一些新兴类型广告如:投影广告和LED光源广告等。
街道公共设施广告——是指以街道公共设施(如:公交候车亭、电话亭、出租车停靠站、张贴栏、电杆、灯杆等)为载体的广告。
机动车车身广告——是指附着于机动车车体表面的广告。
工地围墙广告——是指建筑工地施工期间作为临时围墙,用于遮挡的广告。
大型电子显示屏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是指以电子屏幕为载体显示广告内容的广告,其中电子屏幕面积大于等于5平方米的在本指引中称为大型电子显示屏广告。
投影广告——是指以投影光束将广告内容投射到建筑表面的相关设施,主要包含投影光源设备等。
LED光源广告——主要包括散布于建筑立面的LED光源和电脑程控设备,广告信息的发布主要由它们组成的文字或图案进行传达。

特别分类:临时性广告——临时性广告是指: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临时设置用于发布相关广告信息的户外广告。

楼顶广告牌制作规范,如何找到答案。

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张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优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标志的设置、张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标志,是指设置、张挂在公共场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上的商业宣传和公益宣传标牌、招贴及其他媒介物等。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标志设置、张挂的管理工作,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城管监察机构负责。

公安、工商、规划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户外广告、标志设置、张挂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标志的设置、张挂应当遵循整洁美观、牢固安全、设计规格、色彩造型及悬挂方式与周围环境和建(构)筑物外观造型相协调的原则,符合城市美化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批准不得在人行道上设置户外广告、标志;经批准设置在人行道上的单立柱式广告牌高度不得低于2.5米;

(二)设置、张挂在主要街道的户外广告、标志,应统一规划,严格标准,符合城市容貌要求;

(三)在主要街道两侧新建大型建筑物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志的,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四)设置在繁华地段及车站、广场等重要公共场所的广告、标志,必须以高质量的霓虹灯等为载体;

(五)商业橱窗广告设置应当与店面比例协调,制作规范,保持整洁美观;

(六)广告、标志的设置、张挂不得影响视线、阻碍交通;不得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树木和园林绿地;不得影响市容观瞻;

(七)沿街门头招牌标志,提倡一店一匾,实行统一规格、统一标准,保证整体协调。一门多店的,应选用一块牌匾多个名称的门头招牌;

(八)不得在市区主要道路两侧的巷口设置、张挂招牌。

第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共场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统一规划设置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和经营性广告栏。

户外广告一律在统一设置的公益性和经营性广告栏内张贴。

第七条 户外广告、标志用字必须规范,禁止使用繁体字。旅游景区和涉外单位应当使用中外两种文字,中文在上(竖式灯箱牌匾在右),外文在下(竖式灯箱牌匾在左),中文字体大于外文字体。

第八条 设置、张挂户外广告、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审批表、效果图及相关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置楼(墙)体广告、楼顶广告的,还应当提交建筑设计部门出具的楼体承载设计可行性报告。

设置、张挂户外广告需占用场地的,设置、张挂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九条 户外广告牌设置完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广告牌进行安全性能检测,符合安全标准的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条 对已设置的户外广告、楼(墙)体广告、楼顶广告和标志,设置、承制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维修、更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以及陈旧、锈蚀、破损和与建(构)筑物容貌不协调的,应当及时拆除或整修。

第十一条 除重大节日、庆典活动等情况外,禁止悬挂过街条幅。禁止在各种灯杆、电线杆、标志杆、护栏以及树木上悬挂条幅。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墙壁、电线杆、雕塑、文物古迹等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各种广告宣传品。

第十二条 对非法乱贴、乱写户外广告的,由市城管监察机构责令清除,对不及时清除的,由市城管监察机构统一组织清除,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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