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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维护和改善市容市貌,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昆明市主城规划区设置下列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遵守本规定:(一)利用建筑物、空间或者其它公共设施设置牌栏、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的;
(二)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的。第三条 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必须符合《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第四条 昆明市主城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根据区域、路段、节点位置以及对市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三级控制,一级、二级、三级控制区的范围由报经市政府同意的《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确定。第五条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城市管理部门以及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具体区域、地段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无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不得进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第六条 下列情形和区域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城市道路路灯灯杆、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占用绿地遮挡绿化景观,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
(五)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六)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七)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八)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建筑控制地带、风景名胜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九)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第七条 因节庆、会展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在市政公共设施上设置临时性公益宣传和活动内容宣传设施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管委会应当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临时性宣传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第八条 在一级、二级控制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管委会应当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送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一)户外广告设施周边100米范围内的1:500地形图;
(二)周边建筑或者周边环境的图片;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和设置效果图;
(四)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的,需提供原设计的建筑结构图、立面图和各楼层使用性质、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结构承重书面证明文件。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审查意见,符合的应当说明设置规划条件,不符合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九条 在一级、二级控制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管委会应当在收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按照《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在三级控制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管委会依据《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在三级控制区内和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交通干线规划控制地带内设置大型立柱广告的,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办理审批手续。
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保障公共安全,美化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移动载体等,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实物造型等方式发布广告的行为。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建(构)筑物外部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商号、标识或者建筑物名称的匾额、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第四条 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信息平台,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设置技术规范)以及许可、备案、处罚等有关信息纳入政务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第七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嘉兴港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嘉兴港区管委会制定并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依照原编制和报批程序执行。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确定户外广告分类控制区域以及重要地段、重点区块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重要地段、重点区块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包含户外广告设置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内容。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九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设置技术规范,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设置技术规范。第十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公众、相关行业协会、专家等的意见。向社会公告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广告:
(一)危房、违法建(构)筑物;
(二)建筑物顶部;
(三)交通监控设施;
(四)妨碍安全视距或者影响安全通行的区域、位置;
(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区域、位置;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位置。第十二条 出让市政公共资源使用权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第十三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转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区域,行政许可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实施。
大型户外广告的标准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示意图和效果图;
(四)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使用协议等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展销会、交易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行政许可。
申请办理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谁有户外广告灯箱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
这种东西市场还没有同意的规范!因为灯箱种类繁多,广告耗才厂家众多,客户需求不一样,低\中高挡灯箱是为了市场需求,不好硬性规定!
我所知道的,只有户外对霓虹灯生产厂家有资质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