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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保证城市市容整洁、美观、文明,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建成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发布公益性内容,依附户外的场地、空间、水面、建(构)筑物等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建(构)筑物外部、道路两侧及空间、广场、公园、绿地、水面、堤防、临街庭院等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条幅、楼幔等形式的广告;
(二)利用市政公用、绿化、环卫、交通、水利、邮政、电信、电业、铁路等设施设置的广告;
(三)利用车辆、船只、飞行器、气球等悬挂、散发、喷绘的广告;
(四)利用工地、空地围挡设置的广告;
(五)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喷绘的广告。第四条 市市容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交通、房地、市政公用、园林、工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市容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市容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分区控制。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安装夜景照明设施;
(四)符合公共安全要求。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
(二)利用道路隔离带和道路两侧树木、草坪设置;
(三)在国家机关、医院、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
(四)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妨碍生产、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在其他不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及载体上设置。第八条 禁止设置下列户外广告设施:
(一)大型立柱式广告;
(二)楼顶广告;
(三)跨街广告;
(四)桥体广告;
(五)车体广告。
市区主要街路两侧禁止设置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
市区主要街路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市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投标竞买取得。第十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平面位置图、现场实景图和景观效果图;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户外广告设置位置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
(六)安全保证书。
涉及消防安全的,须提交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与利害关系人签订的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书面协议;利用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提交房屋安全鉴定书。第十一条 市市容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踏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通过投标竞买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超过两年;通过投标竞买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设置期限为三年。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规格、施工图、效果图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南京市户外广告和标志容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标志的容貌管理,改善市容景观,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和标志,是指户外各种载体的广告,悬挂或张贴的标语和招贴,建筑物外侧空间的名牌标志等。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和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标志容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分工负责的户外广告和标志容貌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户外广告和标志的设置审批,实行联合审批制度,由市城管办牵头,市工商行政、规划、公安、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组成南京市户外广告和标志审批办公室,实施对户外广告和标志的审批管理。审批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办内。第六条 在市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和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批,到载体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设置。第七条 城市空间实行有偿使用。设置户外广告和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城管办缴纳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标准由市城管办会同物价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第八条 户外广告和标志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悬于空间的广告和标志,其下沿至地面的高度在车行道上方不得少于5米,人行道上方不得少于2.5米。
(二)设置于隔离栏栅的广告,高度不得超出隔离栏栅的上沿。
(三)招贴应张贴在指定位置。
(四)位置适当,设置牢固,不得影响市容和安全。
(五)式样美观,形体完好,不得使用劣质、易碎材料粗制滥造。
(六)画面清晰,文字规范,内容健康。第九条 下列地段禁止设置广告牌:
(一)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市区内广场的中心部分;
(三)影响市容和安全的其他地段。第十条 户外广告和标志必须保持整洁美观,其设置期限在半年以上的,每半年应当更新一次;设置期限在半年以内的,应当按照核准的期限拆除。陈旧、破损的广告和标志,设置单位(个人)应及时修复、更新。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城管理办分别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限期拆除、暂扣或没收非法物品的处罚,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第十二条 违反第六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处罚。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十四条 各县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市城管办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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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和建筑物立面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出图章;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年限为20年,其它类型户外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5.2 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荷载应按GB50009-2001规定执行。基本风压应按0.45kN/m2执行,并考虑高度系数、风振系数、体形系数;考虑地震作用时应按地震作用效应和其它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
5.3 户外广告设施采用钢结构的,应按GB50017及《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48:2003规定执行,同时应考虑钢结构连接部位抗扭强度校核计算。
5.4 落地广告设施基础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落地广告设施基础的选型,应根据建设场地土质条件和结构的要求确定。地基基础均应进行强度计算,必要时还应进行地基抗滑稳定验算。基础底面脱开基础的面积应不大于底面积的1/4;
b) 当基础处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考虑地下水对基础和覆土的浮力作用,并确定地下水对基础有无浸蚀性及进行相应的防浸蚀处理;
c) 落地广告设施基础采用刚性基础时,一般承受偏心荷载,按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进行设计;
d) 当地基的软弱土层较厚,上部荷载较大且集中,浅基础不能满足落地广告设施钢结构对地基承载力和变形的要求时,可采用沉井或桩基础。桩基础可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桩、混凝土灌注桩或钢管桩,应根据地质情况、结构类型、荷载大小、施工条件和建筑场地环境,经综合分析后确定桩基础类型。桩基计算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执行。
5.5 墙面广告设施支座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墙面广告设施支座应附设在房屋或构筑物的墙面上,应确定或验算房屋或构筑物墙面能可靠地承受广告设施支座传递的力,并有必要的安全储备;
b) 广告设施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连接件等强度;
c) 墙面广告设施支座可用焊接、螺栓或锚栓与墙面的柱或梁中的预埋件连接。可采用质量合格的化学锚栓、植筋和自墙底锚栓连接,严禁采用摩擦型膨胀锚栓连接;
d) 墙面广告设施支座与房屋或构筑物墙面的连接,应按荷载分项系数验算安全性,且应采取措施严防高空坠物;
e) 支承螺栓或锚栓的混凝土埋置深度应达到30~40d(d为螺栓直径);锚栓的安装应满足所用产品的技术要求。当埋置深度不够时,应采取螺栓对穿夹板的连接方式,同时还应有足够厚度的混凝土保护层。
5.6 屋顶广告设施支座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屋顶广告设施支座布置应与屋顶柱网布置相协调,应能直接承担广告设施结构传来的支座压力、拔力和剪力;
b) 屋顶广告设施支座可用焊接、螺栓或锚栓与屋顶梁或柱中的预埋件连接,并应可靠地将广告设施支座承受的载荷分散传递至下部结构;
c) 屋顶广告设施支座不宜采用摩擦型膨胀螺栓连接。当采用质量合格的化学锚栓、植筋和自墙底锚栓时,必须具有确切的技术参数和质保体系;
d) 支承螺栓或锚栓的混凝土埋置深度应达到30~40d(d为螺栓直径);锚栓的安装应满足所用产品的技术要求。当埋置深度不够时,应采取与梁、柱钢筋焊接的方法处理,同时应有足够厚度的混凝土保护层。
5.7 户外广告设施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包括防止雷击和防雷电波侵入,应按GB50057规定执行。
b) 户外广告设施的防雷装置(包括接内器、引下线、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及其它连接导体)应根据所处的防雷环境进行设计。防雷设计中必须具有防止直接雷、感应雷和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c) 当户外广告设施安装在高层建筑的屋顶或外墙上时,其防雷装置可结合建筑的防雷接地系统进行设计;
d) 户外广告设施的钢结构框架、金属面板等可作为防雷装置的接闪器、引下线,但必须与屋顶和墙面的避雷带、避雷网、引下线多处焊接连接;
e) 当户外广告设施安装在多层住宅屋顶上时,应将户外广告设施的钢结构框架、金属面板和该住宅建筑的避雷带、避雷网、引下线多处焊接连接,并保证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Ω,否则应增设接地装置;
f) 独立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安装在受保护的避雷带、避雷网内外,其钢结构框架、金属面板、钢结构柱体均应可靠接地。接地极可外引,也可增设;
g) 建筑物的防雷接地以及其它防雷接地设施,包括各类金属管道,均应连接在同一个接地装置上;
h) 户外广告设施的接地系统应形成等电位联结;
i) 户外广告设施用电应以低压供电为主,一般宜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必须确保接地和安全,可按JGJ/T16规定执行。
5.8 户外广告设施灯光照明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户外广告设施灯光照明要有合理的照度,尽量减少光污染,不同类型和规格的广告设施灯光照度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户外广告设施的照度 单位:lx
画面面积<2m2 画面面积>8m2
城市道路及人行道广告设施 200~400 200~600
城市建筑墙面、屋顶广告设施(高度10m~40m) —— 300~1000
城市建筑墙面、屋顶广告设施(高度40m~50m) —— 400~1200
普通公路路边广告设施 —— 400~1000
高速公路路边广告设施 —— 400~1200
注:表中数值中低值用于较暗环境。
b) 广告设施灯光照明要有合适的照度均匀度,一般照明情况下,照度均匀度应≥0.7;
c) 广告设施灯光照明要选用合适的光源光色和显色性,使光色与照度具有相当的比例,构筑、渲染出各种舒坦的色感环境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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