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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政府关于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管理,建设市容整洁、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城市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是指在城市区域内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工具、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灯箱、阅报栏、画廊、橱窗、门面牌匾、标志牌、标语、条幅等广告、宣传及标志性设施。第四条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保税区(以下简称先导区)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管理工作。建设、工商行政、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房产、财政、物价、交通口岸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其造型、装饰应美观、新颖,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现代化城市的特点。第六条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商业街的门面牌匾、橱窗及楼体广告,应采用霓虹灯勾画广告轮廓;
(二)临街广告和各类商家、店铺的门面牌匾应采用霓虹灯照明;
(三)城市公交站点、候车棚应采用灯箱式广告;
(四)中山路、人民路两侧以及火车站广场、中山广场、友好广场、人民广场内不准设置单立柱式广告;
(五)除机场、码头、火车站外的城市建筑物顶部不准设置字体广告。第七条 下列载体上禁止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和市政府公布的重点保护建筑;
(三)交通安全设施、标志;
(四)风景名胜区及其控制地带;
(五)城市居民小区、公共绿地和风景林地;
(六)市政府规定不得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载体。第八条 设置大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应先规划后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交通口岸、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审定其选址、布局、规模、形式等,提出规划要求,并报同级政府、先导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利用市政公共设施以及在繁华地区、重点商业区公共场所设置大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应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确定设置单位或个人。具体招标或拍卖办法,由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应持平面位置图和彩色效果图等相关资料,向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设置许可证。其中占用或依附各类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应先征得其产权人或管理人的同意。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其他部门审批的,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 取得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设置权的单位或个人,应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和位置,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逾期不设置的,视为自行放弃设置权。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使用期限届满,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在设置使用期限内发生转让、变更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转让、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应按批准的地点、时限和要求进行设置,期满当天必须自行拆除。节假日、重大庆典活动所悬挂的标语、条幅,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在活动结束后的次日自行拆除。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在批准的设置期内,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服从。对有偿设置的,由拆除人给予适当补偿。
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20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一)通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临街橱窗、布幅、气球、广告栏等媒体或者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上或者空间地带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汽车等效能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媒体或者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需要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可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城市管理部门实施,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范围内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审查;其他区域范围内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审查。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城市景观协调,整洁美观,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建筑物上设置的,不得破坏原有的建筑造型;
(二)在机场、车站、广场、城市出入路口等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设计;
(三)在居住区设置须符合居住区规划要求,广告设施的形式、尺寸、色彩等应与居住区环境协调;
(四)在施工现场设置广告设施,应当与围场作业的临时设施结合处理;
(五)在城市主次干道的高层建筑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采用霓虹灯等形式;
(六)户外广告设施的照明装置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视觉污染,照明应当采用散射光或者漫射光,不得采用直射光。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置,并符合国家、省、市的城市容貌标准。
需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有管辖权的城市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设置:
(一)申请书;
(二)广告设置方案和广告图文资料(含电子档光盘);
(三)场地、设施使用协议。
前款规定资料可以通过书面告知承诺办理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设置的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和审查同意的位置、形式、尺度和期限设置,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和审查机关同意。
户外广告设置依法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和审查手续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户外广告使用期限届满,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到原审批和审查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户外广告在设置使用期限内发生转让、变更的,设置人应当到原审批和审查机关办理转让、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在依法批准和审查同意的使用期限内,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设置人应当服从。给设置人造成损失的,由拆除单位给予补偿。
广告公司管理办法
《城市快讯》广告管理制度为保证本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正常的经济活动,加强自身管理,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制定以下四项制度。
一、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制度
公司对承接的广告业务应先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并根据广告的内容和广告客户提出的宣传要求,按照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取以下广告证明。
1、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3、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提供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文件。
没有提交广告证明的,公司登记员须向广告客户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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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告业务审核制度
登记并收取了广告证明之后,由公司审查人员进行审查。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广告审查人员要把广告内容、广告证明和广告管理法规进行对照和全面审查。
广告审查的内容:
1、审查广告客户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符合《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广告客户是否真实合法的组织。
2、审查广告是否真实。
依据《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应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a.广告的语言文字要真实,画面表现也要真实,广告构思符合客观事实。
b.注意广告中有无虚构或隐瞒事实真相,夸大宣传。
c.广告内容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以致误导消费。
3、审查广告的合法性。注意广告内容和广告表现形式是否合法。
a.审查广告中有无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禁止出现的内容,也就是广告中有无涉及到《广告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中禁止出现的情形。
b.审查广告宣传的表现形式是否合法,根据《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得以新闻报导形式发布广告。
c.审查承揽的广告是否是规定禁止使用的媒介,是否违反《广告法》中第十八条规定。
d.审查广告是否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在审查时,有疑问的,审查人员应主动向广告监督部门征求意见,了解有关规定。
e、审查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交复查人员进行复查。
4、复查。
广告负责人或广告复审人员对广告和广告证明复查,确认手续齐全的,由负责人签字,并指定专人负责,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广告的审批手续后,方可投入制作。确认手续不全的交由审查人员通知广告客户补充提交证明或不予承接。
三、广告合同管理制度
1、广告合同管理人员应领会依法签订广告合同的意见
2、在签订广告合同中,必须做到认真细致,明确各方面的权利、义务。一方面是维护广告市场正常秩序的保证,另一方面也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必要措施。
3、广告合同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如下广告合同的内容和种类:
内容:a、数量或质量;b、价款或酬金; c、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d、违约责任;e、纠纷的解决方式;
种类:a、广告发布业务合同;b、广告制作合同;c、广告市场调查合同; d、广告代理协议书。
四、广告档案管理制度
1、广告档案管理人员应有高度责任感,认真负责管理好广告档案。
2、广告档案是广告活动当事人分类保存的广告样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广告档案管理人员应该管理好如下内容:a、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样件;b、广告合同;c、承接登记记录;d、全部有关证明文件和有其有效复制件;e、广告审查员和审查意见;f、在条件许可下争取建立发布效果及反馈的记录;g、其他与该广告有关的文件资料。
3、定期档案检查、清点、归纳、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4、广告档案资料保存时间一般自广告最后发布之日起保存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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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和建筑物立面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出图章;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年限为20年,其它类型户外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5.2 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荷载应按GB50009-2001规定执行。基本风压应按0.45kN/m2执行,并考虑高度系数、风振系数、体形系数;考虑地震作用时应按地震作用效应和其它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
5.3 户外广告设施采用钢结构的,应按GB50017及《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48:2003规定执行,同时应考虑钢结构连接部位抗扭强度校核计算。
5.4 落地广告设施基础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落地广告设施基础的选型,应根据建设场地土质条件和结构的要求确定。地基基础均应进行强度计算,必要时还应进行地基抗滑稳定验算。基础底面脱开基础的面积应不大于底面积的1/4;
b) 当基础处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考虑地下水对基础和覆土的浮力作用,并确定地下水对基础有无浸蚀性及进行相应的防浸蚀处理;
c) 落地广告设施基础采用刚性基础时,一般承受偏心荷载,按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进行设计;
d) 当地基的软弱土层较厚,上部荷载较大且集中,浅基础不能满足落地广告设施钢结构对地基承载力和变形的要求时,可采用沉井或桩基础。桩基础可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桩、混凝土灌注桩或钢管桩,应根据地质情况、结构类型、荷载大小、施工条件和建筑场地环境,经综合分析后确定桩基础类型。桩基计算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执行。
5.5 墙面广告设施支座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墙面广告设施支座应附设在房屋或构筑物的墙面上,应确定或验算房屋或构筑物墙面能可靠地承受广告设施支座传递的力,并有必要的安全储备;
b) 广告设施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连接件等强度;
c) 墙面广告设施支座可用焊接、螺栓或锚栓与墙面的柱或梁中的预埋件连接。可采用质量合格的化学锚栓、植筋和自墙底锚栓连接,严禁采用摩擦型膨胀锚栓连接;
d) 墙面广告设施支座与房屋或构筑物墙面的连接,应按荷载分项系数验算安全性,且应采取措施严防高空坠物;
e) 支承螺栓或锚栓的混凝土埋置深度应达到30~40d(d为螺栓直径);锚栓的安装应满足所用产品的技术要求。当埋置深度不够时,应采取螺栓对穿夹板的连接方式,同时还应有足够厚度的混凝土保护层。
5.6 屋顶广告设施支座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屋顶广告设施支座布置应与屋顶柱网布置相协调,应能直接承担广告设施结构传来的支座压力、拔力和剪力;
b) 屋顶广告设施支座可用焊接、螺栓或锚栓与屋顶梁或柱中的预埋件连接,并应可靠地将广告设施支座承受的载荷分散传递至下部结构;
c) 屋顶广告设施支座不宜采用摩擦型膨胀螺栓连接。当采用质量合格的化学锚栓、植筋和自墙底锚栓时,必须具有确切的技术参数和质保体系;
d) 支承螺栓或锚栓的混凝土埋置深度应达到30~40d(d为螺栓直径);锚栓的安装应满足所用产品的技术要求。当埋置深度不够时,应采取与梁、柱钢筋焊接的方法处理,同时应有足够厚度的混凝土保护层。
5.7 户外广告设施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包括防止雷击和防雷电波侵入,应按GB50057规定执行。
b) 户外广告设施的防雷装置(包括接内器、引下线、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及其它连接导体)应根据所处的防雷环境进行设计。防雷设计中必须具有防止直接雷、感应雷和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c) 当户外广告设施安装在高层建筑的屋顶或外墙上时,其防雷装置可结合建筑的防雷接地系统进行设计;
d) 户外广告设施的钢结构框架、金属面板等可作为防雷装置的接闪器、引下线,但必须与屋顶和墙面的避雷带、避雷网、引下线多处焊接连接;
e) 当户外广告设施安装在多层住宅屋顶上时,应将户外广告设施的钢结构框架、金属面板和该住宅建筑的避雷带、避雷网、引下线多处焊接连接,并保证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Ω,否则应增设接地装置;
f) 独立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安装在受保护的避雷带、避雷网内外,其钢结构框架、金属面板、钢结构柱体均应可靠接地。接地极可外引,也可增设;
g) 建筑物的防雷接地以及其它防雷接地设施,包括各类金属管道,均应连接在同一个接地装置上;
h) 户外广告设施的接地系统应形成等电位联结;
i) 户外广告设施用电应以低压供电为主,一般宜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必须确保接地和安全,可按JGJ/T16规定执行。
5.8 户外广告设施灯光照明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户外广告设施灯光照明要有合理的照度,尽量减少光污染,不同类型和规格的广告设施灯光照度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户外广告设施的照度 单位:lx
画面面积<2m2 画面面积>8m2
城市道路及人行道广告设施 200~400 200~600
城市建筑墙面、屋顶广告设施(高度10m~40m) —— 300~1000
城市建筑墙面、屋顶广告设施(高度40m~50m) —— 400~1200
普通公路路边广告设施 —— 400~1000
高速公路路边广告设施 —— 400~1200
注:表中数值中低值用于较暗环境。
b) 广告设施灯光照明要有合适的照度均匀度,一般照明情况下,照度均匀度应≥0.7;
c) 广告设施灯光照明要选用合适的光源光色和显色性,使光色与照度具有相当的比例,构筑、渲染出各种舒坦的色感环境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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