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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文件(在墙上张贴小广告 违法吗?违反什么法律规定呢?)

时间:2024-04-17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8 栏目名: 行业资讯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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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镇的建成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灯光、影像、实物造型等表达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的广告:

  (一)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

  (二)道路、广场、地下通道、公共绿地、水域、公园等公共开敞空间;

  (三)公交场站、候车亭、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公共信息栏等市政设施;

  (四)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等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办公、经营场所,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用于表明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标牌、匾额、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公安机关等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协助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开放,将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和设置批准、备案的有关信息等内容纳入该系统,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和有关管理部门查询和监督。第七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安全;

  (二)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三)鼓励创意、品质设计,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保持与城市空间和周边景观相协调。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第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禁止、限制和允许设置的区域、道路和建(构)筑物等,以及各区域的规划控制细则;

  (二)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位置、形式、规模、色彩、材料、亮化等基本设置;

  (四)明确公益广告设置的规划原则、区域和比例。第十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行业协会、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影响建筑物安全、通风、采光、消防或者市容景观,确需变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进行补充完善。第三章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对设置户外广告作出禁止性规定的,城市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表明申请主体资格的文件;

  (三)设计方案、载体位置示意图;

  (四)安全责任承诺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利用下列载体或者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公益广告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20%,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经营权:

  (一)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公共场地等;

  (二)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公共自行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户外广告经营权招标、拍卖所得应当用于市政等公共场地、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的设置人签订管理协议,管理协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置位置、数量、规格及期限;

  (二)公益广告发布的数量、时长或者比例;

  (三)履约信用承诺;

  (四)安全管理措施;

  (五)期限届满后设施的处置。

  管理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保障市民的视觉权益,提升城市形象而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定。
一、背景与目的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户外广告在城市景观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然而,一些户外广告的设置存在不规范、影响市民生活等问题,因此,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应运而生。其目的是确保户外广告的设置合法、合规,不影响市民的正常生活,同时提升城市的形象和品质。
二、管理原则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性原则: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广告主体的资质、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
2. 安全性原则: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确保安全,不会对市民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例如,广告牌的安装必须牢固,防止因风力等自然因素导致的广告牌坠落。
3. 美观性原则: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美观大方,与城市景观相协调。广告的色彩、字体、大小等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形象的要求。
4. 公益性原则: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考虑公益性,为市民提供有用的信息和服务。例如,可以设置一些公益广告,宣传城市文化、旅游景点等。
三、管理措施
为确保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标准和管理流程。
2. 加强执法力度:对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拆除等措施,以起到警示作用。
3. 建立投诉机制:市民可以对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
4.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宣传栏等形式,加强对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认知度和遵守意识。
四、实例说明
以某市为例,该市在实施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时,采取了以下措施:
1. 制定了详细的实施细则,明确了户外广告的设置标准和管理流程。例如,规定了广告牌的高度、大小、色彩等要求,以及广告的审批、安装、维护等流程。
2. 加强了执法力度,对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了处罚。例如,对一家违规设置大型广告牌的企业进行了罚款和拆除处理。
3. 建立了投诉机制,市民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对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投诉。相关部门在接到投诉后,会及时处理并回复。
4. 加强了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宣传栏等形式,向市民普及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相关知识,提高市民的认知度和遵守意识。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效地规范了该市户外广告的设置,提升了城市的形象和品质。

如何做好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工作

一是确立规划先行理念,注重源头管理控制。xx市区主要道路、重点区域和标志建筑曾一度被杂乱无序的各类户外广告牌匾占领,严重损害了城市的形象。这种混乱状态症结的核心是当时在户外广告日常管理中缺乏适应城市发展规划的要求,具有前瞻性和指导性的管理依据和体制。为适应城市发展要求,提高设置管理水平,我们在日常管理中探索引入规划管理的理念,根据城市规划中对区域性功能的划分,立足于区域性的整体构想,邀请专家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理顺日常管理体制,从源头进行规划控制和统一管理,使日常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一是编制总体设置规划。规划从城市功能定位、城市空间布局、景观特点要求,确定城市各区域、重要道路、重要节点户外广告的整体定位,确定了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要求,对广告密度、色彩、形态、造型、亮度进行规划要求。后又陆续出台市区12条主要道路户外广告设置详规,明确道路、绿化带、沿街建筑物、街道设施等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的具体布局、色调、数量、体量、形式和高度。凡不符合总体规划的,一律分期分批拆除,不再新建或改造。二是严格控制新建设施。市政府明确,城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综合部门,并将城管部门列为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时参加沿街新规划建设项目方案评审,提出市容管理方面尤其是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的具体要求,包括建筑物空间广告标识的安排和限定,从而实现了建筑设施户外广告设置的源头规划控制。三是出台专项管理办法。

二是规范许可操作流程,健全完善技术标准。户外广告设置的地点、规格、材质、图案、形式,直接影响户外广告牌匾设置水准,也是城管部门在日常市容管理和行政许可中难以把握的重要因素。如果仅凭主观认识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具体指导实践又显得苍白无力,迫切需要健全完善具体针对广告媒体设置、造型、画面材质、灯光照度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日常管理要求,为日常各种类型户外广告的设置行为提供指导性依据。一是修订完善设置技术规定。二是优化许可服务机制。加强行政服务处室人员教育培训,强化对市区户外广告及标牌、标识设置审批业务知识的学习、调研,制作样板模本,提升设计指导能力。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明确户外广告及标牌、标识设置项目中属全国统一标识的店招门牌和符合设置标准要求的店招门牌为即办件,其他的许可办理时限也能快则快,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同时,积极推广项目网上预审,不断提高项目审批服务效率,对一些新设广告的业主,辖区执法队员积极做好审批办理手续宣传工作,帮助准确把握广告设置的技术要领和注意事项,从而进一步扩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

达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国土空间资源,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声音、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在户外公共空间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活动:

  (一)道路、公园、广场、绿地、水域、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户外公共空间;

  (二)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

  (三)围墙(档)、护栏、公交站台、报刊亭、路名牌等设施;

  (四)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等;

  (五)其他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匾额、标志、字体符号等。

  招牌附带商品推介、服务宣传等内容的,或者在办公、经营场所以外设置标牌、匾额、标志、字体符号等,适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设置招牌应当符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环保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统一领导。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对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第七条 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八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征求专家、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共同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禁止、限制和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道路和建(构)筑物等;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布局、种类、数量和密度等;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规格、材质和照明等基本要求;

  (四)户外公益广告设施比例、位置。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市容市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方便设置者、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查询、监督。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商业建筑需要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鼓励将其设置方案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同步设计,与建筑同步施工。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使用的;

  (四)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

  (五)妨碍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六)利用树木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七)有损市容环境或者建筑物风貌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阜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所)、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车体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受市城管执法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城乡规划、工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务、气象、林业、财政、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技术规范第六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工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务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设置规划批准程序进行。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分为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划定严格限制区、适度控制区和重点展示区。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第八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会同市城乡规划、工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务、气象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并公布实施。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化、影响绿化景观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文化教育场所等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六)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
  (七)危及建(构)筑物安全或者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以及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禁止设置下列形式的户外广告:
  (一)利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广告;
  (二)利用沿街建筑立面采用悬挂布幔或者张贴、喷绘、涂写等方式设置广告;
  (三)在主要道路、重点地区采用手持、骑行、宣传车等方式设置流动广告。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十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向市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大型户外广告的标准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统一受理。设置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转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广告公司管理办法

《城市快讯》广告管理制度
  为保证本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正常的经济活动,加强自身管理,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制定以下四项制度。
  一、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制度
  公司对承接的广告业务应先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并根据广告的内容和广告客户提出的宣传要求,按照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取以下广告证明。
  1、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3、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提供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文件。
  没有提交广告证明的,公司登记员须向广告客户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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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广告业务审核制度
  登记并收取了广告证明之后,由公司审查人员进行审查。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广告审查人员要把广告内容、广告证明和广告管理法规进行对照和全面审查。
  广告审查的内容:
  1、审查广告客户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符合《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广告客户是否真实合法的组织。
  2、审查广告是否真实。
  依据《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应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a.广告的语言文字要真实,画面表现也要真实,广告构思符合客观事实。
  b.注意广告中有无虚构或隐瞒事实真相,夸大宣传。
  c.广告内容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以致误导消费。
  3、审查广告的合法性。注意广告内容和广告表现形式是否合法。
  a.审查广告中有无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禁止出现的内容,也就是广告中有无涉及到《广告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中禁止出现的情形。
  b.审查广告宣传的表现形式是否合法,根据《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得以新闻报导形式发布广告。
  c.审查承揽的广告是否是规定禁止使用的媒介,是否违反《广告法》中第十八条规定。
  d.审查广告是否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在审查时,有疑问的,审查人员应主动向广告监督部门征求意见,了解有关规定。
  e、审查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交复查人员进行复查。
  4、复查。
  广告负责人或广告复审人员对广告和广告证明复查,确认手续齐全的,由负责人签字,并指定专人负责,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广告的审批手续后,方可投入制作。确认手续不全的交由审查人员通知广告客户补充提交证明或不予承接。
  三、广告合同管理制度
  1、广告合同管理人员应领会依法签订广告合同的意见
  2、在签订广告合同中,必须做到认真细致,明确各方面的权利、义务。一方面是维护广告市场正常秩序的保证,另一方面也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必要措施。
  3、广告合同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如下广告合同的内容和种类:
  内容:a、数量或质量;b、价款或酬金;  c、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d、违约责任;e、纠纷的解决方式;
  种类:a、广告发布业务合同;b、广告制作合同;c、广告市场调查合同;  d、广告代理协议书。
  四、广告档案管理制度
  1、广告档案管理人员应有高度责任感,认真负责管理好广告档案。
  2、广告档案是广告活动当事人分类保存的广告样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广告档案管理人员应该管理好如下内容:a、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样件;b、广告合同;c、承接登记记录;d、全部有关证明文件和有其有效复制件;e、广告审查员和审查意见;f、在条件许可下争取建立发布效果及反馈的记录;g、其他与该广告有关的文件资料。
  3、定期档案检查、清点、归纳、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4、广告档案资料保存时间一般自广告最后发布之日起保存两年。
  湖南省城市快讯广告有限公司

在墙上张贴小广告 违法吗?违反什么法律规定呢?

《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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