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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牌检测要找什么公司检测?
根据《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及《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新安装的户外广告牌使用2-3年,就要进行一次安全检测;经过安全检测继续使用的广告牌,用油漆防腐的广告牌可以再使用2年,用热浸锌防腐的广告牌可以再使用5年。此后,油漆防腐的广告牌每2-3年应检测一次,热浸锌防腐的广告牌每5-8年应检测一次。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或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并对招牌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原则,逐步应用网络技术在线行使行政审批、监管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职能,并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审批、执法情况。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牢固、安全,不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 户外广告规划包括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突出本市国家中心城市形象、美化优化城市景观、积极营造商都氛围,体现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确定全市户外广告优化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等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图。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组织编制,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
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规划、制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同时征求建设、环保、公安、工商、质监、安全监管、交通、气象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由城市景观、规划管理、平面设计、结构安全和户外广告等领域专家组成的城市景观规划专家和公众咨询委员会,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城市景观规划专家和公众咨询委员会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编制提供技术咨询,并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修订和大型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方案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住宅、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
(二)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
(三)利用建筑物屋顶的;
(四)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五)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六)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七)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八)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九)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十)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禁设区和严控区中的建筑物不得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化区中的商业性建筑可以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但不能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功能。
第十二条 以LED(发光二极管)户外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禁设区和严控区内设置(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除外);
(二)在多层建筑墙身设置的,其上沿距离地面不得超过35米;在高层建筑裙楼墙身设置的,不得超过建筑主体“女儿墙”(建筑物屋顶外围的矮墙)的上沿;
(三)禁止在朝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
(四)禁止每日22:30至次日7:30开启。
第十三条 禁止利用招牌设施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审批、监管的依据。
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以及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信息,并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设置人在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前,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未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利用工地围墙、烂尾楼设置公益广告免予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但应当严格按照设置技术规范设置。利用工地围墙设置商业广告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利用烂尾楼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其位置使用权应当公开出让,并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
第十六条 招牌应当严格按照招牌设置规范设置。
招牌内容超出本单位名称、字号、标识,附带商业内容的,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办公地的,视为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
招牌设施更改为广告设施的,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提前更改。
第十七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全景电脑设计图;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与户外广告设施相适应的安全措施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的,视同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设置要求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并将审批信息登录于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证》批准的设置期限自批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类户外广告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二十条 设置跨区和因举办交易会、灯光节等市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人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县级市行政区域内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节日庆典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所在区、县级市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设置要求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并将审批信息登录于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批准的设置期限自批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或者《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证》或者《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的申请人,应当在发布前持《户外广告设置证》或者《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和其他有关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
《户外广告登记证》批准的发布期限应当在《户外广告设置证》或者《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批准的设置期限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抄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证》和《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
设置人名称依法变更的,应当自名称经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户外广告设置证》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利用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公交站场、候车亭的,还应当会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社会公益广告等方面。
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户外广告设置人有严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自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示该违法行为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 第二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全景电脑设计图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设置变更手续;
(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符合设置规范;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的,应科学控制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三)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四)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证》的文件号等审批辨别标识;
(五)自批准设置之日起60日内(LED户外电子显示屏自批准设置之日起90日内)设置完毕;逾期未设置完毕的,其《户外广告设置证》即行失效;
(六)设置完毕后,版面空置(不包括已发布招租广告)不得超过20日。
第二十六条 设置招牌除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内容仅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经营服务的信息;
(二)地点仅限于在本单位办公地或者经营地;
(三)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当先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制作;
(四)体量、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和谐统一。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立即整修或者拆除。遇台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其中,设置期满2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进行安全检测,对于有钢结构牌位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向《户外广告设置证》审批机关提供具有结构安全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安全检测报告;经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市、区和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和招牌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巡查监管,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显示不全、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责令设置人及时维修、更新;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的,责令设置人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变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者损坏。
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原因确需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拆除超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证》的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审批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
第三十一条 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之前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利用招牌设施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予以强制清理或者拆除。
无法确定设置人或者设置人下落不明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通过公告形式督促设置人改正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设置规范设置围墙、烂尾楼公益广告或者招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清理或者拆除的,予以强制清理或者拆除,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缴销《户外广告设置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人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户外广告未按照批准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全景电脑设计图等要求设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清理或者拆除的,予以强制清理或者拆除,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未标注《户外广告设置证》文号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有钢结构牌位的户外广告设施经具有结构安全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为不合格,经责令限期整修或者拆除,设置人逾期未整修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户外广告出现版面空置,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断亮、残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三十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不按时拆除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未按时拆除原设置招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户外广告或者招牌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三)在审批的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延期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五)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三条 利用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飞艇等进行户外广告宣传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和《通用航空管制条例》向气象部门、航空管制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在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设施、车站候车室、港口候船室、机场候机楼内设置广告,以及利用车身、船身进行广告宣传的,申请人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其中,利用车身进行广告宣传的,申请人还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办理车身颜色变更手续;利用船身进行广告宣传的,申请人还应当申请海事部门船检机构进行检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户外广告第三方监测报告
好比对电视的收视率有尼尔森或者CTR可以监测广告。户外广告也有第三方监测公司。不过因为户外广告类型太多了,不好监测。
比如,楼宇电梯的视频,框架他们自己就出;候车厅的,找白马;大牌的,也有不同公司,非地域。不像电视广播报纸那么统一而已。。
焊工的自检记录表哪个部门编写
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编制方法台帐之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各类施工机械操作安全技术规程(依据《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JGJ33-2001)。
3、主要工种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台帐之二:安全生产责任与目标管理
1、企业主要人员及主要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2、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与经济承包协议书(集团公司与直属单位、直管项目签订,直管单位与所属项目部签订,项目部与班组签订,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
4、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5、项目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网络(包括质量、环境管理、安全消防、文明施工、防汛和抗洪组织网络等)。
6、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责任考核(集团公司对直管项目部经理考核,直属单位对所属项目经理考核,项目经理对项目管理人员及班组长考核,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时间:次/季,目标责任考核时间:次/月,盖项目上一级单位公章有效)。
台帐之三: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要备案。
2、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分类装订(包括脚手架、临时用电、模板支撑假、深基坑围护、塔吊、人货两用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围墙和五小设施、消防预案等)。
3、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必须由项目专业技术人员编写,经技术负责人审核,相关部门会签,集团公司总工(或经总工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报监理单位审批、报验,总监本人亲笔签名,盖单位公章后方可实施,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批程序要符合规定。
4、施工机械(包括塔吊、人货两用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吊篮、打桩机等)应由有安装资质的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包总承包单位审核。
5、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和安全标志布置平面图消防设施布置图要求布置合理,有针对性、使用性,并且与现场实际情况一一对应。
台帐之四: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1、项目技术员、施工员、安全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时必须再安全技术方案实施前和下道工序施工前,要求对进场所有工种都必须交底,如普工、木工、泥工、钢筋工、砼工、电焊工、电工、机操工、登高工、塔吊司机、指挥、后勤等。
2、交底应有针对性,体现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特点,内容应包括:①本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特点;②本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中的危险点;③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防范措施;④施工中应注意安全事项;⑤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⑥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采取的避险和急救措施;⑦职业健康、环境管理等。
3、交底次数应按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工艺流程分阶段进行,此外,当出现一下几种情况时也应及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①因故改变安全操作程序;②实施重大和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③更新仪器、设备和工具,推广新工艺、新技术;④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机械损坏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⑤出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安全生产环境发生了变化。
4、执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履行交底双方书面签名记录;交底内容与签名表要一一对应,统一编号装订。
台帐之五:安全检查
1、项目部应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省厅《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实施意见)及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进行检查。
2、检查内容包括脚手架、基坑围护、模板工程、临时用电、塔吊。人货两用电梯、起重吊装、施工机具、物料提升机、文明施工及安全管理方面。
3、检查形式分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专业性检查和节假日安全检查,班组每天自检,对查处的安全隐患问题,严格按照“三定” 要求及时整改。对直属单位、集团公司及上级有关部门签发的整改通知单中提出的安全隐患问题,也应严格按照“三定”要求及时整改,并把整改回执单附如安全台帐。
4、安全检查记录表
5、标准化工地申请核验表核评定表,按基础、主体、装饰三个阶段进行换算(70分以下为不合格,70-80分为合格,80分(含80分)以上为优良)。
台帐之六:安全教育
1、项目部应建立职工花名册,认真组织职工开展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考试卷应按工种分别组织考试。
2、项目部一般由劳务公司协助建立职工安全教育登记卡、考试卷、花名册,非劳务公司提供劳务的,由项目部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安全教育并盖章。
3、新进场工人须进行公司(15学时)、项目部(15学时)、班组(20学时)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60分以上)后方可上岗作业,进工地时间、安全教育时间、安全考试时间应一一对应。
4、项目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其中变换工种的应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教育。
5、项目一般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30学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40学时,项目经理不少于30学时,特种作业人员不少于20学时。
6、花名册、考试卷、教育登记卡按不同班组分类装订,必须一一对应,统一编号,考试卷要用红笔批阅。
7、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电焊工、机操工、登高工、塔吊司机、指挥等),必须单独建立花名册,上岗证复印件统一装订,考试卷、安全教育卡一一对应。炊事员、卫生保洁员也应纳入三级教育花名册。
8、特种作业人员、企业(项目部)应办理书面聘用证明。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两年复审,超过期限视同无证上岗。
台帐之七:班组安全活动
1、施工班组应如实认真填写每天“三上岗”情况及“每周一讲评”活动。各施工项目应结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建立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台帐。
台帐之八:工伤事故处理
1、安全生产月报下月初申报,由项目部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盖章认可,内容应真实详尽记录本月安全生产情况。
2、伤亡事故报表。要求详细记录事件的起因、经过、结果,以及事故调查报告和有关处理情况(无伤亡事故无须填写)
台帐之九:安全日记
1、日记记录内容为施工现场当天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项目部安全活动、安全例会、职工遵章守纪情况设施验收情况;安全、文明检查,治安保卫检查和卫生检查情况;不定期对职工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情况;社区服务工作以及上级部门检查等简要情况。严禁把施工日记当作安全日记。
台帐之十:施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
1、施工文件:企业安全资格证书、施工许可证书,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夜间施工审批表、食堂卫生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分承包资质证书等。
2、安全帽、安全带必须有产品合格证书,安全网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准用证和检测报告。
3、各种机械必须要有产品合格证,人货两用施工电梯、塔吊必须有检测报告,钢管、扣件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
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5、各种文件(证书)应列明细表。
台帐之十一:文明施工
1、项目必须制定文明施工技术措施。
2、现场文明施工设施使用和措施执行前项目部必须进行验收,原则上验收一次即可。
3、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检查记录表,每月一次检查,按“三定”要求整改。
4、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表,审批时间最长为一周。
台帐之十二:分项工程安全技术要求和验收
“验收结果”栏内容尽量量化,验收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工程,先验证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若无方案或针对性不强的,不予验收。所有验收均要求本人签名。
1、脚手架:
⑴脚手架验收内容应定量、定性,按现场实际情况填写,尽量不要写“符合要求”、“符合标准”等简单词语。
⑵脚手架再下列阶段应进行检查与验收:基础完工及脚手架搭设前;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每搭设完10-13米高度后;达到设计高度后;遇到六级大风或大雨后;寒冻地区开冻后;停用超过一个月。验收必须本人签名,验合格并挂合格牌后方可使用。
⑶多幢建筑要按幢分别组织验收,同一单体建筑落地架和悬挑架也要分开组织验收。
⑷脚手架验收由项目部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盖章。
⑸除落地式外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以外不经常用的脚手架验收表项目可参照附件填写。
2、基坑支护:
⑴验收前先验证基坑支护安全施工方案和支护结构设计计算书等,符合要求后再验收。
⑵基坑支护验收是应查阅“变形监测”记录和“沉降观测”记录。
⑶基坑支护安全技术要求和验收表。
⑷基坑支护变形监测记录,一周一记,必要时加强监测次数。
⑸基坑毗邻建筑物沉降观测记录,一周一次,必须时加强监测次数。
3、模板工程:
⑴验收前先验证模板工程施工方案和根据砼输送方法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措施,符合要求后再验收。
⑵模板工程应分层(部位)组织验收。
⑶模板支撑系统(包括大跨度梁、板底模)拆除时,砼强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方可拆除,砼强度报告复印件附在申请审批表后,小的过梁、圈梁以及梁、柱、板侧模等不必申请审批拆模。
4、“三宝”、“四口”、防护:
⑴验收前先验证安全帽、安全带的产品合格证,安全网产品合格证、准用证、许可证均符合要求后再验收“三宝”,每批材料进场后均要求验收。
⑵“四口”验收前先检查“四口”防护措施是否符合验收要求,均符合要求后再验收,“四口”应分层分部组织验收。
5、施工用电:
⑴验收前先验证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和电工上岗证,符合要求后再验收,验收日期应在打桩工程前验收,原则上验收一次即可。
⑵施工现场其它机械设备的接地电阻测试记录表,每月一次。
⑶电气设备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表,使用前试验记录。
⑷电工维修记录由电工填写,按月归档在安全台帐中。
6、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
⑴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安全技术资料应列明细表。
⑵验收前先验证专项方案,生产厂家和产品合格证及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准用证,符合要求后再验收,每台设备搭设完毕和每次提升后均要验收。
⑶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操作工应认真做好交接班检查记录。
7、外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
⑴外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安全技术资料应列明细表。
⑵验收前先验证装拆单位的许可证和参加装拆人员上岗证,验证外用电梯出厂证、准用证、许可证,查阅外用电梯使用说明书、检测报告及装拆方案(含基础方案),均符合要求后再验收,每台设备搭设完毕或每次提升后均要验收。
⑶安装结束后,经安装单位调试,行业主管部门检测,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报当地建筑安全监督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⑷外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操作人员应认真做好交接班检查记录。
8、塔吊:
⑴塔吊安全技术资料应列明细表。
⑵验收前先验证装拆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参加装拆人员上岗证,验证塔吊出厂证、准用证、许可证,查阅外用电梯使用说明书、检测报告及装拆方案(含基础方案),均符合要求后再验收,每台设备搭设完毕或每次提升后均要验收。
⑶安装结束后,经安装单位调试法定检测部门检测,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报当地建筑安全监督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⑷塔吊操作人员应认真做好交接班检查记录。
9、超重吊装:
⑴起重机验收前先验证起重机型号选择、平面布置、吊装工艺及相应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专项施工方案及建筑安全监督部门核发的准用证,起重把杆验收前查阅安装设计要求核计算书,验证起重吊装人员上岗证,均符合要求后再验收,每次搭设或移位后均要验收。
⑵起重机械验收时应做好试吊记录。
⑶每次作业前应根据当天的最大起重量进行试吊检验,并填写起重机械作业试吊检验记录表。
10、施工机具:
⑴施工机具先验收机具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操作人员的上岗证,均符合要求后再验收,每台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均要验收,多台设备应编号,分别组织验收。
⑵钢筋机械(弯曲机、调直机、切断机等)应再验收表上注明机械名称;搅拌机(砼、砂浆等)也应再验收表上注明机械名称。
台帐之十三:危险源与不利环境因素(除省质安总站十二本台帐规定之外新增内容)
各施工项目要严格按照企业“三合一”的程序文件和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做好危险源与不利环境因素的调查、识别及控制方式。另外,当图纸更改或作业周面环境发生变化时,要随时调整本项目危险源与不利环境因素调查、识别与控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