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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废止时间(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时间:2024-04-16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4 栏目名: 行业资讯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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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法律主观:

随着中国户外广告行业的快速蓬勃发展,也逐步成为了主流的广告媒体之一,在媒体市场上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户外广告在传播商业信息、美化城市环境、展现城市特色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高速发展的户外广告业也存在诸多突出问题,亟需完善户外广告的法律法规。《户外广告法》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政府性文件。《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一.设置户外广告的登记审批前置程序该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二.设置户外广告的条件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对于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经由上述三点介绍,相信大家已经对于户外广告的设置有了基本的了解,凡是为经过法定登记审批程序,且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广告商,是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由于其直接暴露在大众的视野之内,所以影响程度会更深,影响范围更大,故此加强对于户外广告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法律客观:

《广告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第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第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广告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第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第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第五,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区域。《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第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第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第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第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合同;场地使用协议;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费信息广告的批准文件。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30日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由登记机关建立户外广告登记档案。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应当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设置的公共广告拦内张贴,并到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简易登记手续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2002年4月25日)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经过认真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序号:1 
  名称:关于因建设需要在国有林内砍伐、剥离林地植被赔偿损失的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2)22号
  日期:1982年2月23日
  说明:国家已于1985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2000年1月29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2 
  名称: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迷信活动的布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2)42号
  日期:1982年3月10日
  说明:国家已于1987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5年8月28日施行《国家工商局关于严禁利用合法证照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及昆明市1999年8月23日施行《昆明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2000年3月3日施行《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
序号:3
  名称: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2)112号
日期:1982年6月4日
  说明:已被1999年6月21日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所取代。
序号:4
  名称: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收缴爆炸物品的布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2)109号
日期:1982年6月15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4年1月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按国家新条例执行。
序号:5
  名称:关于封山育林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2)138号
日期:1982年6月28日
  说明:已被1997年2月17日施行的《昆明市森林防火规定》所取代。
序号:6
  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管理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2)152号
日期:1982年7月19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5年10月25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7
  名称: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2)164号
日期:1982年7月29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3年10月1日施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1995年7月3日施行《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条例》,按国家新条例执行。
序号:8
  名称:关于房屋修缮安全施工的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2)271号
日期:1982年12月30日
  说明:已被1989年7月17日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建筑行业安全监督办法》所取代。
序号:9
  名称:转发市房管局《关于部份统建住宅和不代产权商品住宅的产权价拨归使用单位的报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6号
日期:1983年1月9日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按国家新法规执行。
序号:10
  名称: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101号
日期:1983年5月4日
已被1999年2月9日施行的《昆明市电信通信设施保护和建设实施办法》所取代。
序号:11
  名称:昆明市城镇房产登记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121号
日期:1983年6月1日
  说明:已被1997年3月2日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所取代。
序号:12
  名称:关于修改昆明市房屋估价标准的批复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3)51号
日期:1983年6月9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政策规定。
序号:13
  名称:昆明市优良产品评审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131号
日期:1983年6月30日
  说明: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按国家有关新政策执行。
序号:14
  名称:昆明市关于举办职业中学、农业(技术)中学(班)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139号
日期:1983年7月19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已被新的政策所取代。
序号:15
  名称:昆明市人防工程管理试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58号
日期:1983年7月16日
  说明:已被1991年11月27日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所取代。
序号:16
  名称:关于加强市场物价管理,取缔违法活动的意见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146号
日期:1983年7月20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8年5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序号:17
  名称:转发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149号
日期:1983年8月4日<b

车贴有货拉拉广告宣传交警会查吗

厢式货车车身贴广告是交警查的范畴,未按规定的方式、位置设置机动车车体广告的,公安交巡警管理部门可对机动车所属单位或个人按每辆车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以上海市为例:
根据《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车体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负责全市经营性、公益性车体广告和烟草、酒类等特殊商品自设性车体广告的登记,市工商局各分局负责社会自有车辆其他自设性广告的登记。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确定车体广告的设置方式和位置。
车体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机动车车体广告属于户外流动性广告,设置和发布车体广告单位应当在广告发布前30日内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提交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六)广告设计样稿和效果图;
第十四条:凡违反本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广告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
凡未按照本规定所确定的方式、位置设置机动车车体广告的,公安交巡警管理部门可依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机动车所属单位或个人按每辆车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扩展资料
发布机动车车体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未经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车体广告;
(二)《户外广告登记证》证号、广告发布单位名称和广告登记有效期必须在广告中显著位置标注;
(三)按登记的数量、形式、规格、时间、画面和文字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四)出租轿车只准许在后车窗玻璃底部以上但高度部超过15厘米的范围内粘贴单向透视材料制作的广告,公交车辆只准许在车身两侧和车尾部分(含后窗玻璃)设置广告,其它车辆只准许在车窗玻璃以外的车身两侧位置上设置广告,但两侧车身面积(不含玻璃)的五分之三以上必须保留车身原颜色;
(五)广告的设置和发布不得改变车辆的基本技术参数;
(六)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书写规范、准确。
参考资料来源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2002年4月25日)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经过认真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序号:1 
  名称:关于因建设需要在国有林内砍伐、剥离林地植被赔偿损失的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2)22号
  日期:1982年2月23日
  说明:国家已于1985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2000年1月29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2 
  名称: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迷信活动的布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2)42号
  日期:1982年3月10日
  说明:国家已于1987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5年8月28日施行《国家工商局关于严禁利用合法证照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及昆明市1999年8月23日施行《昆明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2000年3月3日施行《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
序号:3
  名称: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2)112号
日期:1982年6月4日
  说明:已被1999年6月21日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所取代。
序号:4
  名称: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收缴爆炸物品的布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2)109号
日期:1982年6月15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4年1月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按国家新条例执行。
序号:5
  名称:关于封山育林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2)138号
日期:1982年6月28日
  说明:已被1997年2月17日施行的《昆明市森林防火规定》所取代。
序号:6
  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管理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2)152号
日期:1982年7月19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5年10月25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7
  名称: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2)164号
日期:1982年7月29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3年10月1日施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1995年7月3日施行《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条例》,按国家新条例执行。
序号:8
  名称:关于房屋修缮安全施工的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2)271号
日期:1982年12月30日
  说明:已被1989年7月17日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建筑行业安全监督办法》所取代。
序号:9
  名称:转发市房管局《关于部份统建住宅和不代产权商品住宅的产权价拨归使用单位的报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6号
日期:1983年1月9日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按国家新法规执行。
序号:10
  名称: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101号
日期:1983年5月4日
已被1999年2月9日施行的《昆明市电信通信设施保护和建设实施办法》所取代。
序号:11
  名称:昆明市城镇房产登记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121号
日期:1983年6月1日
  说明:已被1997年3月2日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所取代。
序号:12
  名称:关于修改昆明市房屋估价标准的批复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3)51号
日期:1983年6月9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政策规定。
序号:13
  名称:昆明市优良产品评审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131号
日期:1983年6月30日
  说明: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按国家有关新政策执行。
序号:14
  名称:昆明市关于举办职业中学、农业(技术)中学(班)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139号
日期:1983年7月19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已被新的政策所取代。
序号:15
  名称:昆明市人防工程管理试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58号
日期:1983年7月16日
  说明:已被1991年11月27日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所取代。
序号:16
  名称:关于加强市场物价管理,取缔违法活动的意见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146号
日期:1983年7月20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8年5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序号:17
  名称:转发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149号
日期:1983年8月4日<b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何时废止

这个是不大可能废止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制度在控制,虚假广告/夸大性宣传对公众的错误影响方面是有积极作用的,虽然作为广告人,这个规定对业务有一些影响,但总体来说,我还是比较支持这个规定的。

商铺外面挂横幅 违反什么规定

在商店外面悬挂条幅,属于户外广告,要经过工商局广告部门审查批准才能悬挂。否则,就属违法行为。

在商店外悬挂条幅,有碍市容,要服从当地城管部门的管理,按照当地统一规范进行悬挂。
否则,城管部门就会对你进行处理。 对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广告、商业性标语等收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商业性标语(横幅)每条30元(公益性广告不收)。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违反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扩展资料
如果拉横幅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述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何时废止

等到规定不足以达到他的目的时 就会废止吧 鹰目有很多这方面的案例 您可以查找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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