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章户外广告的审查和登记第十条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具备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第十二条发布户外广告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发布。第十五条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有关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一般违法行为都会在法规中具体规定罚则的。
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发展和规范户外广告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和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和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橱窗、墙壁、店牌、招牌实物模型、条幅、气球等形式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以及采取其他形式在户外(含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和空间)设置、悬挂、绘制、散发、馈赠、邮寄、张贴的商业性广告;
(四)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第四条 市、旗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市、旗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城建、园林、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二章 户外广告的设置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按照城市规划,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工商、城建、园林、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统一制定。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必须安全,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布置形式与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三)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数据、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书写规范准确;
(四)有配光装置的户外广告,其灯光要保持明亮;
(五)户外广告应当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生活、工作、学习或者损坏绿化设施、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第九条 经批准发布的户外广告,应当标明《户外广告登记》批准文号和发布者名称。第三章 户外广告的审查和登记第十条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具备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农药、兽药等户外广告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户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广告业务。第十二条 发布户外广告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发布。第十三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符合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使用权;
(三)广告发布的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批文: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广告样稿(效果图);
(四)场地使用协议和广告设置场地图;
(五)广告设置地点、广告内容有关批准文件;
(六)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有关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应当将批准文件同时送规划、城建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核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证明文件、广告样本、批准编号等材料,造册建立档案。档案保存时间自发布期满后不得少于两年。
北京拟规定:经长安街部分路段及天安门广场公交禁设车身广告
易车讯 《北京市公共汽电车车身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征求意见稿)》近日在市城市管理委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设置规范明确了公交车车身广告的“禁设区域”,其中,运营线路途经长安街从王府井路口以西至西单路口以东的路段和天安门广场地区的公交车辆禁止设置车身广告。此外,不得利用车头、车尾部车窗、车身两侧逃生玻璃等位置设置广告。
2021年9月开始实施的《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对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提出了新的要求。按照规定,本市除了公共汽电车外,其他车辆禁止设置车身户外广告。但公交车的车身广告,到底该如何设置才规范合格?
为了进一步增强本市公共汽电车车身户外广告设置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汲取北京冬奥活动期间公共汽电车公益广告布置方案经验基础上,市城市管理委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公共汽电车车身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征求意见稿)》。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设置规范明确了公交车车身户外广告的“禁设区域”。其中,运营线路途经长安街从王府井路口以西(不含王府井路口)至西单路口以东(不含西单路口)的路段和天安门广场地区的公交车辆禁止设置车身广告。为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临时调用的公交车辆除外。
此外,设置要求也进一步细化。比如,主要利用公交车辆车身车漆部分设置;不得利用车头、车尾部车窗、车轮、车身两侧逃生玻璃设置;不得遮挡或覆盖车灯,不得影响发动机散热口和进风口、空调进风口等车辆设施正常安全使用;不得在通道铰接车的铰接棚位置设置;利用车尾部位设置广告的,不得遮挡车辆号牌及其他相关标识。
设置规范还对一些途经特定区域的运营线路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运营线路主要途经首都功能核心区及城市副中心行政办公区域的公交车辆,单层车利用车身两侧车窗以下的车漆部分整体设置车身广告,双层车利用车身两侧(不含车窗)及车尾部分设置车身广告;遇运营线路调整的,车身广告应及时整改到位。而运营线路主要途经除首都功能核心区及城市副中心行政办公区以外区域的公交车辆,在保证行驶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利用车身两侧固定窗设置,且不宜超过单窗面积的1/3,单侧使用固定窗数量不多于2处,画面使用单透材料,保持视觉通透。
已设置的车身广告应加强管理维护,如破损脏污应及时维修更新。征求意见稿提出,公交车辆设置车身广告应与车身外观比例协调,设计整洁美观,与城市风貌和景观相适应。设置车身广告应安全牢固,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设置单位应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画面整洁完好,出现画面脏污、破损、严重褪色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及时维修、更新。
广告设置方案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不同类型公交车辆进行专门设计,形成北京市公共汽电车车身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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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第26条户外广告条例怎么处罚
不太好说,具体指哪一个法规,的哪一条,国家好像还没有法规规定,另外地方法规各地会有不同条文。一般违法行为都会在法规中具体规定罚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