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活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对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达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国土空间资源,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声音、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在户外公共空间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活动:(一)道路、公园、广场、绿地、水域、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户外公共空间;
(二)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
(三)围墙(档)、护栏、公交站台、报刊亭、路名牌等设施;
(四)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等;
(五)其他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匾额、标志、字体符号等。
招牌附带商品推介、服务宣传等内容的,或者在办公、经营场所以外设置标牌、匾额、标志、字体符号等,适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设置招牌应当符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环保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统一领导。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对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第七条 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八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征求专家、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共同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禁止、限制和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道路和建(构)筑物等;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布局、种类、数量和密度等;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规格、材质和照明等基本要求;
(四)户外公益广告设施比例、位置。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市容市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方便设置者、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查询、监督。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商业建筑需要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鼓励将其设置方案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同步设计,与建筑同步施工。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使用的;
(四)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
(五)妨碍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六)利用树木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七)有损市容环境或者建筑物风貌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武威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推进城市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广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户外载体,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第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和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所辖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组织实施。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标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会同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技术规范,并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并对大型户外广告的标准作出规定。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
(二)严格执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满足负荷、防雷、防震、防暴雨(雪)、防风、防火、电气、安全等要求,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三)符合绿色节能和环保要求,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噪声、光污染等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四)广告文字运用规范,画面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管理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地名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五)利用行道树设置户外广告的;
(六)损毁绿化、影响绿化景观的;
(七)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八)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按规定向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等载体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设立或者不准设立的决定。
对作出不准设立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确定的位置、形式、规格、时间、设计图、效果图等内容进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第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应当自批准设置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安装完毕。依法需要验收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事业单位建(构)筑物等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公开出让使用权,所得收益上缴财政。第十三条 组织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主办者应当提前到所在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登记,并按照登记的地点、时限和要求设置,期满自行拆除。
节假日、举办庆典活动设置标语、条幅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活动结束二十四小时内自行拆除。
未经批准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户外广告违反什么法律
未经批准在高速公路设置广告牌,违反了《广告法》、《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应收相关部门给予处罚。设置户外广告,首先先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申请,然后向工商部门申请,取得批准文件后,和土地所有权用户签订合同,然后就可以设置户外广告。
可以委托广告公司全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