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监督、协调和指导县级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八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区、县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报请批准。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户外广告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在户外空间利用下列载体设置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广告栏、实物造型、光照图案或其他形式广告设施的行为:
(一)建(构)筑物和建筑工地围墙(挡);
(二)道路、广场、桥梁、隧道、站台、码头等户外场地;
(三)公交车候车亭、报刊亭、灯杆、电杆等户外公共设施;
(四)布幅、气球、充气装置;
(五)公共汽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
(六)其他载体。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个体工商户、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拥有合法权属的经营地、办公地或者建(构)筑物,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等内容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等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范围内地面广告标牌设施的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气象、轨道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安全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镇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活动。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外部空间,道路以及各类公共场地等载体上,采用各种形式设置,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设施。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建筑物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和标志的标牌、匾额等。
招牌附带商品推介、服务宣传的,或者在办公、经营场所以外设置的标牌、匾额等,适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设置招牌的,应当符合招牌设置规范。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筑物、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并符合安全要求。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统一领导。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监督、协调和指导县级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县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国土、市场监督管理、交通、公路、公安、安全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域,依法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第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信息管理平台,并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向社会公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信息。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八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区、县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公众和行业组织等方面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信息管理平台长期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第九条 依法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报请批准。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突出江门侨乡特色,体现地方文化。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市不同区域功能要求,划定户外广告设施禁设区、严控区、展示区。
禁设区内不得设置任何户外广告设施。严控区内应当严格控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展示区内可以设置形式多样的户外广告设施。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形式、具体位置、规划点位编号;
(二)户外公益广告设施比例、具体位置;
(三)设施辨别标识印刻的位置;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材质等;
(五)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等要求。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或者遮挡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无障碍设施,妨害其正常使用的;
(二)利用涵洞、立交桥、跨线桥、跨道路铁路桥、人行天桥和车行隧道的;
(三)利用危房、违法建筑物与构筑物或者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
(四)在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的;
(五)在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管线工程保护范围的;
(六)利用行道树、绿化隔离带、绿篱或者损毁绿化,影响绿化景观的;
(七)在经批准的设计方案中未规划广告位的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楼顶、外立面;
(八)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
(九)在市政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的,但利用公共汽车候车亭、路牌灯箱等设置的附属式户外广告除外;
(十)其他需要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
商铺外面挂横幅 违反什么规定
在商店外面悬挂条幅,属于户外广告,要经过工商局广告部门审查批准才能悬挂。否则,就属违法行为。在商店外悬挂条幅,有碍市容,要服从当地城管部门的管理,按照当地统一规范进行悬挂。
否则,城管部门就会对你进行处理。 对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广告、商业性标语等收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商业性标语(横幅)每条30元(公益性广告不收)。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违反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扩展资料
如果拉横幅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述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广告部经营范围及方式可否增加发布?
可以新闻媒体单位都可以发布广告。个人独资和个体工商户经过登记后也可以发布广告。
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