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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之日起(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

时间:2024-04-15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2 栏目名: 行业资讯 文档下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格审核、内容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七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管执法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准予设置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不准予设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具体招标或拍卖办法,由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保持建筑物外立面整洁完好,创造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管理,以及城市、镇建成区主干路、次干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包括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适用本条例。
  在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广告的,按照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市政设施、场地、道路等载体,设立户外电子显示牌(屏)、广告牌、灯箱、霓虹灯、招贴栏、充气物、彩旗、条幅、实物模型等设施(以下统称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是指对建筑物外立面(含护栏、灯箱、空调外机、各类管线等附属设施),以及桥梁设施、通讯设施、邮政设施、市政设施、公交设施、环卫设施等各类城市公共设施的清洁、粉饰、整修等行为。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有关规划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格审核、内容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与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的相关部门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实行信息资源共享。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举报、投诉,城管执法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七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管执法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对全市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和所在区域的风貌、格局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位置、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利用人行道、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三)利用危房、违法建筑物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无障碍设施使用;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第十一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和牌匾的设置标准以及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监测等要求。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效果图;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筑物、设施的使用权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规划主管部门的许可证明。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临时设置充气物、彩旗、条幅、实物模型等户外广告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城管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三)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第十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审核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出具受理凭证,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临时户外广告五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设置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不准予设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大连市政府关于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管理,建设市容整洁、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城市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是指在城市区域内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工具、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灯箱、阅报栏、画廊、橱窗、门面牌匾、标志牌、标语、条幅等广告、宣传及标志性设施。第四条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保税区(以下简称先导区)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管理工作。建设、工商行政、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房产、财政、物价、交通口岸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其造型、装饰应美观、新颖,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现代化城市的特点。第六条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商业街的门面牌匾、橱窗及楼体广告,应采用霓虹灯勾画广告轮廓;
(二)临街广告和各类商家、店铺的门面牌匾应采用霓虹灯照明;
(三)城市公交站点、候车棚应采用灯箱式广告;
(四)中山路、人民路两侧以及火车站广场、中山广场、友好广场、人民广场内不准设置单立柱式广告;
(五)除机场、码头、火车站外的城市建筑物顶部不准设置字体广告。第七条 下列载体上禁止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和市政府公布的重点保护建筑;
(三)交通安全设施、标志;
(四)风景名胜区及其控制地带;
(五)城市居民小区、公共绿地和风景林地;
(六)市政府规定不得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载体。第八条 设置大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应先规划后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交通口岸、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审定其选址、布局、规模、形式等,提出规划要求,并报同级政府、先导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利用市政公共设施以及在繁华地区、重点商业区公共场所设置大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应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确定设置单位或个人。具体招标或拍卖办法,由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应持平面位置图和彩色效果图等相关资料,向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设置许可证。其中占用或依附各类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应先征得其产权人或管理人的同意。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其他部门审批的,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 取得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设置权的单位或个人,应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和位置,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逾期不设置的,视为自行放弃设置权。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使用期限届满,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在设置使用期限内发生转让、变更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转让、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应按批准的地点、时限和要求进行设置,期满当天必须自行拆除。节假日、重大庆典活动所悬挂的标语、条幅,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在活动结束后的次日自行拆除。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在批准的设置期内,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服从。对有偿设置的,由拆除人给予适当补偿。

广告公司管理办法

《城市快讯》广告管理制度
  为保证本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正常的经济活动,加强自身管理,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制定以下四项制度。
  一、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制度
  公司对承接的广告业务应先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并根据广告的内容和广告客户提出的宣传要求,按照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取以下广告证明。
  1、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3、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提供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文件。
  没有提交广告证明的,公司登记员须向广告客户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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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广告业务审核制度
  登记并收取了广告证明之后,由公司审查人员进行审查。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广告审查人员要把广告内容、广告证明和广告管理法规进行对照和全面审查。
  广告审查的内容:
  1、审查广告客户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符合《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广告客户是否真实合法的组织。
  2、审查广告是否真实。
  依据《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应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a.广告的语言文字要真实,画面表现也要真实,广告构思符合客观事实。
  b.注意广告中有无虚构或隐瞒事实真相,夸大宣传。
  c.广告内容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以致误导消费。
  3、审查广告的合法性。注意广告内容和广告表现形式是否合法。
  a.审查广告中有无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禁止出现的内容,也就是广告中有无涉及到《广告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中禁止出现的情形。
  b.审查广告宣传的表现形式是否合法,根据《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得以新闻报导形式发布广告。
  c.审查承揽的广告是否是规定禁止使用的媒介,是否违反《广告法》中第十八条规定。
  d.审查广告是否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在审查时,有疑问的,审查人员应主动向广告监督部门征求意见,了解有关规定。
  e、审查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交复查人员进行复查。
  4、复查。
  广告负责人或广告复审人员对广告和广告证明复查,确认手续齐全的,由负责人签字,并指定专人负责,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广告的审批手续后,方可投入制作。确认手续不全的交由审查人员通知广告客户补充提交证明或不予承接。
  三、广告合同管理制度
  1、广告合同管理人员应领会依法签订广告合同的意见
  2、在签订广告合同中,必须做到认真细致,明确各方面的权利、义务。一方面是维护广告市场正常秩序的保证,另一方面也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必要措施。
  3、广告合同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如下广告合同的内容和种类:
  内容:a、数量或质量;b、价款或酬金;  c、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d、违约责任;e、纠纷的解决方式;
  种类:a、广告发布业务合同;b、广告制作合同;c、广告市场调查合同;  d、广告代理协议书。
  四、广告档案管理制度
  1、广告档案管理人员应有高度责任感,认真负责管理好广告档案。
  2、广告档案是广告活动当事人分类保存的广告样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广告档案管理人员应该管理好如下内容:a、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样件;b、广告合同;c、承接登记记录;d、全部有关证明文件和有其有效复制件;e、广告审查员和审查意见;f、在条件许可下争取建立发布效果及反馈的记录;g、其他与该广告有关的文件资料。
  3、定期档案检查、清点、归纳、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4、广告档案资料保存时间一般自广告最后发布之日起保存两年。
  湖南省城市快讯广告有限公司

小区广告投放申请怎么写

小区广告投放一般不需要写什么申请,你可以直接找物业公司协商解决。第二可以直接找专业做小区广告的公司合作。如果要是正式的话比较麻烦,要找工商批广告,要到城建递材料,再给物业谈广告位,一般都弄不下来。给你个申请供参考:以下由申请人填写 广告形式:□展示牌 □电子显示装置 □灯箱 □霓虹灯 □充气物 □水上漂浮物 □升空器具 □模型 □交通工具 □其他(请据实具体填写) 阵地种类:□建筑(构筑)物 □道路 (□公路 □人行道 □桥梁 □路面公共设施) □广场(社区) □空域 □水域 □交通工具 □客运等候场所(□铁路□码头□机场□城市轨道交通□汽车运输)□其他(据实填写): 阵地性质:□自有 □租用设施情况:□既有 □新设场地(设施)单位名称:广告性质:□自设 □经营规格(米): 高; 宽; 厚; 面发布数量: 件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广告设施使用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本件广告申请发布期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广告名称: 发布合同金额: 元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依照《某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广告宣传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本广告位发布公益广告的面积或时间安排。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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