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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的法律法规(荆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时间:2024-04-15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5 栏目名: 行业资讯 文档下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八条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荆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和交通工具等载体,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或者投映等方式,设立户外展示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公共信息栏或者实物造型等设施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户外空间,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标识、字号的标牌、标志等的行为。第四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文化和旅游、财政、气象等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与招牌设置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倡导文明风尚。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特色与风貌,明确不同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要求,合理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位和公共信息栏。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相关单位、行业协会、专家和不同利益群体意见。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草案应当通过荆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标准》等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二)按批准的地点、数量、载体、规格、结构及安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设置;

  (三)在户外广告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明设置证号、设置人名称、设置许可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

  (四)体量、造型、色调、风格等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市容市貌和历史文化保护管理要求;

  (五)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避免危害公共安全和造成噪声污染、光污染等不利影响;

  (七)符合建(构)筑物采光通风及消防安全要求;

  (八)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

  (九)法律、法规、规章对户外广告设置的其他规定。第十二条 利用机动车发布车身广告,改变车身颜色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利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屋顶、阳台、窗户的;

  (四)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房设置,或者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五)利用行道树、透景围墙或者妨碍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化的;

  (六)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七)影响河道、湖泊、堤坝防洪和通航安全的;

  (八)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武威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推进城市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广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户外载体,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第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和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所辖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组织实施。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标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会同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技术规范,并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并对大型户外广告的标准作出规定。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
  (二)严格执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满足负荷、防雷、防震、防暴雨(雪)、防风、防火、电气、安全等要求,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三)符合绿色节能和环保要求,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噪声、光污染等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四)广告文字运用规范,画面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管理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地名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五)利用行道树设置户外广告的;
  (六)损毁绿化、影响绿化景观的;
  (七)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八)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按规定向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等载体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设立或者不准设立的决定。
  对作出不准设立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确定的位置、形式、规格、时间、设计图、效果图等内容进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第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应当自批准设置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安装完毕。依法需要验收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事业单位建(构)筑物等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公开出让使用权,所得收益上缴财政。第十三条 组织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主办者应当提前到所在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登记,并按照登记的地点、时限和要求设置,期满自行拆除。
  节假日、举办庆典活动设置标语、条幅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活动结束二十四小时内自行拆除。

住宅外墙挂广告牌有什么规定

安规定,户外广告牌需要工商部门审批才可以挂,审批过的广告牌,牌上会有编号,如果没有,可以通过城管,或者工商部门投诉,进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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