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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置权最长不得超过几年(LED户外广告媒体,投入运营前都要办理哪些申报手续、程序。急,LED广告媒体在大)

时间:2024-04-15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2 栏目名: 行业资讯 文档下载

第五条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违法行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出具书面决定。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

海东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营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维护城市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绿地、空间、水域、交通工具、空飘物等载体设置广告及牌匾的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橱窗、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店招店牌、标语、条幅等独立或附属式广告设施。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其他单位和组织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违法行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依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遵循合理布局、安全规范、协调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结合城市区域规划功能、人文特色、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统一规划。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编制详细规划和技术标准,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国家机关、文化场所、医院、教学单位、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城市标志性建筑,城市公共绿地及行道树绿带;
  (二)影响电力、通信、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通道、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警示标志等市政公用设施使用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影响建筑立面、轮廓线和建筑风貌的;
  (四)高架路、立交桥、快速通道等出入口;
  (五)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或者生产的;
  (六)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位置;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的情形。第九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征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征得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设施形式、规格、设置地点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户外广告设施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和彩色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载体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材料,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合同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出具书面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同意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出具书面决定。第十一条 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明确设置期限,霓虹灯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广告和五十平方米以上高杆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其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保留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同意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不同意延期的,设置人应当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同意设置的书面决定自行失效,但因不可抗力、冬季无法施工和突发事件等影响的除外。第十三条 因举办各类文化、体育、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庆典活动、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征得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和要求进行设置,并在活动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自行拆除。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词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以下列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的彩旗、条幅、气球等。第四条 (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广告业的主管部门和户外广告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资质审核和户外广告内容登记、监督管理以及综合协调。
  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规划局)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市容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本市市政、园林、公安、公用、房地、财政、物价、广告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设置原则)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第六条 (阵地规划和技术标准)
  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的要求制定。第七条 (阵地使用权的取得)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利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的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第八条 (禁止设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六)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设置的。第九条 (设施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6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于活动结束后7日内予以撤除,但经原审批机关一致同意允许保留的除外。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第十条 (设置申请的受理权限)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按下列权限受理:
  (一)在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的,由市工商局受理;
  (二)在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设置的,由区、县工商局受理。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供的材料)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明;
  (三)具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效果图。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进行自我宣传的,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材料。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程序)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工商局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经营资质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后,将其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市或者区、县规划局;
  (三)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规划建设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后,将其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
  (四)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市容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
  本办法第三条(二)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和审批,由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和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应当会同其他审批机关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以及参与竞争者进行预审。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遵循哪些重要的原则

1、通则
  (1)、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功能和形象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2)、户外广告的材质、形状、尺度、色彩、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立面形象;要求进行亮化,与城市夜景融洽协调;
  (3)、户外广告符合各种建设技术规范要求,确保自身安全;
  (4)、户外广告不得危及所属建筑及相邻建筑的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设施安全,不得影响使用功能,如遮挡视线、光污染、影响采光、通风等;
  (5)、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占用交通用地,妨碍交通视线,影响交通安全;
  (6)、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航空安全,机场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
  (7)、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体现当代科技水平;
  (8)、危房、违章建筑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原则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如必须设置须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整体方案设计报批;
  (9)、各道路公益广告的数量不得低于户外广告总数的20%。
  2、分类控制原则
  规划中将户外广告分为三类,一类:每三年进行一次审查,要求做法先进、做工精良、材质高档,设置位置较好;二类:每年进行一次审查,可适当放低标准;三类:临时性起遮挡作用的户外广告位,在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时应立即无条件自行拆除,设置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3、户外广告分区控制原则
  A、分区标准:依据道路区段的主要功能(如商业金融、行政办公、文化娱乐、文物古迹等),结合道路交通、绿化广场、景观特色、建筑功能形式、公用设施等现状情况将广告招牌设置区域划分为严格控制区、适度控制区、重点展示区三类。
  重点展示区:指商业、娱乐集中区域和对外交通站场,包括黄兴路、火车站广场、五一广场、东塘商业圈、侯家塘商业圈、荣湾镇广场等(注:以上区域按半径500米控制、道路两厢300米);
  严格控制区:指行政办公区域,重要交通枢纽、交通隧道、立交桥以及形象建筑周边,历史文化街区,省市级公园周边等区域,包括省市区政府周边、湘江大道全路段、天心公园周边、岳麓公园周边、中山亭周边、历史文化街区、伍家岭广场、四方坪立交桥、湘江大桥(包括一桥、二桥、三桥)、内环线芙蓉路立交桥、内环线高桥立交桥、内环线人民路。等(注:以上区域按半径1000米、道路两厢500米控制);
  其他区域为适度控制区。
  B、分区评审细则
  重点展示区:
  (1)、商业、娱乐集中区域内为营造商业气氛,可按建设类型和环境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如楼顶广告、墙面广告、橱窗广告、空间广告等,但要注意保持整体协调美观;形象建筑物不能设置看板式广告;不能设置跨街广告;
  (2)、对外交通站场是长沙形象的象征,户外广告的设置重点从景观、亮化、美化出发,与建设环境和谐统一,并控制数量、位置和技术标准,要求制作工艺精致、设计新颖、材料选择科学、合理,原则上只能设置一类户外广告。设置户外广告时应先进行整体景观设计,且公益广告的比例不得低于20%;
  适度控制区:
  (3)、商业建筑或商业综合楼商业部分外墙面新增户外广告位应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整体方案设计报批;非商业性建筑或商业综合楼非商业部分外墙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4)、居住建筑、医院、学校、科研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区不得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居住建筑施工时,可考虑设置三类户外广告;
  (5)、高层建筑及形象建筑楼顶有形象标志或艺术造型时不能设置看板式广告,在不影响建筑外观造型的情况下,可适当设置景观性的亮化型广告、LED柔性广告或隐型广告;楼顶没有形象标志或艺术造型时,与建筑造型和亮化相结合,楼顶可适当设置户外广告。照明要求内打光或自发光,牌面不得超出建筑物,牌面高度不得超过12米;
  (6)、裙楼楼顶原则上不能设置广告,在不影响建筑外观造型的情况下,可适当设置景观性的亮化型广告、通透式广告或隐型广告;裙楼楼顶有外露水塔、锅炉、冷却塔、临时建筑等丑陋设施且不影响建筑立面、造型以及街道景观时可适当设置遮挡广告,广告牌面不得超过墙面;
  (7)、区级和区级以上公园周边10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8)、二环以内,位于绿地、市政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内的独立户外广告位只能作公益广告,且应严格控制数量并逐步减少;
  (9)、单位围墙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施工工地围墙、围挡需要遮挡时可以考虑设置三类落地广告,但与周围环境要和谐统一,高度不能超过8米。公益广告的比例不得低于50%;
  (10)、体育场馆的户外广告,数量要严格控制,且要统一规划,公益广告的比例不得低于30%;
  (11)、控制广告密度,广告密度过高的路段依据建筑质量、环境景观要求进行删减,争议较大的请专家评定;
  严格控制区:
  (12)、满足通则和适度控制区细则的控制要求;
  (13)、建筑外墙均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14)、24米以上建筑物不得设置屋顶商业广告;
  (15)、商业建筑可适当设置户外广告,非商业建筑不得设置。

LED户外广告媒体,投入运营前都要办理哪些申报手续、程序。急,LED广告媒体在大

城管审批位置,工商登记,其余的都是附带的,需要盖章什么的,主要是城管部门吧,你想了解清楚,最好自己去当地城管部门了解下!
以下是网上搜索到的请参考:
厦门市户外广告相关申请表格填写注意事项
一、《厦门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
1、编号:由工商部门填写。
2、设置地点:
尽可能详细写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地,参考格式如下:
××区(岛外须注明)+××路+门牌号(或××路与××路交叉处)+××大厦+方位(东南西北)侧+具体位置(如三楼墙面、楼顶、裙楼顶)。
如门牌号不清可不必填写,避免弄巧成拙。
3、广告形式:
分为灯箱、霓虹灯、看板、铁字、立柱、店招和其它。若需更详细的,可在前面进行加注,如:路名牌,可填写路名牌灯箱;候车亭,可填写候车亭灯箱。
4、版面规格:即广告版面规格。单位:米。
5、广告设施总高:即广告设施总体高度,也就是广告设施从设置点地面或屋顶平面起的总高度。单位:米。
6、申请设置期限:指的是该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设置期限,与广告发布期限有别,最长不超过三年。
7、广告主:按营业执照核准登记名称填写。
8、广告内容摘要:广告牌的主要内容。
9、广告合同期限:按所提供的合同期限进行填写。
10、广告合同金额:制作费用及发布费用。
11、广告审查员意见:材料已审核。

二、《厦门市户外广告变更登记事项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
1、编号:由工商部门填写。
2、登记证号:填写原有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码。
3、延展登记证期限、变更设置地点、变更广告规格、变更广告形式、变更发布期限、变更广告内容等项目中,原有登记项目必须填写,具体项目有变更的,须填写详细。
注:延展登记证期限项目中的申请延展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其它填写可参照《厦门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三、《厦门市户外广告备案登记表》填写注意事项
1、编号:由工商部门填写。
2、设置地点:交通工具必须写清设置具体部位,如车辆前后玻璃、车身、车内扶手等;其他地点填写参照设置申请表的地点填写。
3、广告形式:喷绘、条幅、彩旗、橱窗和其它。
4、规格:填写广告版面规格。
5、发布期限:指该备案广告的发布时间。
6、广告内容摘要:广告的主要内容。
7、合同金额:制作及发布费用。


注:以上三份表格均为一式两份,并须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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