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格审核、内容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举报、投诉,城管执法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七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管执法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准予设置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不准予设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保持建筑物外立面整洁完好,创造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管理,以及城市、镇建成区主干路、次干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包括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适用本条例。在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广告的,按照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市政设施、场地、道路等载体,设立户外电子显示牌(屏)、广告牌、灯箱、霓虹灯、招贴栏、充气物、彩旗、条幅、实物模型等设施(以下统称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是指对建筑物外立面(含护栏、灯箱、空调外机、各类管线等附属设施),以及桥梁设施、通讯设施、邮政设施、市政设施、公交设施、环卫设施等各类城市公共设施的清洁、粉饰、整修等行为。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有关规划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格审核、内容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与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的相关部门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实行信息资源共享。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举报、投诉,城管执法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七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管执法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对全市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和所在区域的风貌、格局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位置、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利用人行道、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三)利用危房、违法建筑物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无障碍设施使用;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第十一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和牌匾的设置标准以及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监测等要求。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效果图;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筑物、设施的使用权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规划主管部门的许可证明。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临时设置充气物、彩旗、条幅、实物模型等户外广告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城管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三)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第十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审核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出具受理凭证,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临时户外广告五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设置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不准予设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0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上,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以及交通工具外部,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商业性或公益性广告。第三条 凡在本市下列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条例:(一)市区建成区、上街区建成区;
(二)郑州市矿区、郑州新郑机场;
(三)国道、省道郑州市区段;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第四条 市、上街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审核及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本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其他区域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物价等部门及通信、电业等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美化市容、文字规范、内容健康,有利于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第二章 设置准则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容、城市规划、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公益性广告设置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形象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物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安装牢固,保证安全。使用易锈蚀材料的,应当定期进行防锈蚀处理,并进行有效覆盖,不得外露;使用电源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漏电安全措施,并与高、低压导线和地面、地下设施保持安全距离。第九条 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质量标准。第十条 严格控制横跨城市道路设置横幅广告;严格控制利用城市立交桥、人行天桥和高架路设置广告;严格控制在城市主次干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悬挂商业性软体户外广告。第十一条 张贴户外广告必须张贴在公共信息栏内。禁止在广场、立交桥、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第三章 设置管理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市、上街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委托他人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委托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有关资料:
(一)申请书;
(二)广告设置位置图和彩色效果图;
(三)制作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委托他人设置户外广告或者使用他人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出示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广告经营许可证及场地使用协议。第十四条 市、上街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既不批准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批准。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以及利用城市道路、国道、省道设置户外广告的,在报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经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地点、形式、期限、数量、规格、用材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应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设置;逾期未完成设置又无正当理由的,原批准手续失效。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期满后,需要延期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到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手续的,有效期满后,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户外广告及其附属设施。
广告公司管理办法
《城市快讯》广告管理制度为保证本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正常的经济活动,加强自身管理,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制定以下四项制度。
一、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制度
公司对承接的广告业务应先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并根据广告的内容和广告客户提出的宣传要求,按照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取以下广告证明。
1、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3、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提供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文件。
没有提交广告证明的,公司登记员须向广告客户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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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告业务审核制度
登记并收取了广告证明之后,由公司审查人员进行审查。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广告审查人员要把广告内容、广告证明和广告管理法规进行对照和全面审查。
广告审查的内容:
1、审查广告客户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符合《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广告客户是否真实合法的组织。
2、审查广告是否真实。
依据《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应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a.广告的语言文字要真实,画面表现也要真实,广告构思符合客观事实。
b.注意广告中有无虚构或隐瞒事实真相,夸大宣传。
c.广告内容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以致误导消费。
3、审查广告的合法性。注意广告内容和广告表现形式是否合法。
a.审查广告中有无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禁止出现的内容,也就是广告中有无涉及到《广告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中禁止出现的情形。
b.审查广告宣传的表现形式是否合法,根据《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得以新闻报导形式发布广告。
c.审查承揽的广告是否是规定禁止使用的媒介,是否违反《广告法》中第十八条规定。
d.审查广告是否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在审查时,有疑问的,审查人员应主动向广告监督部门征求意见,了解有关规定。
e、审查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交复查人员进行复查。
4、复查。
广告负责人或广告复审人员对广告和广告证明复查,确认手续齐全的,由负责人签字,并指定专人负责,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广告的审批手续后,方可投入制作。确认手续不全的交由审查人员通知广告客户补充提交证明或不予承接。
三、广告合同管理制度
1、广告合同管理人员应领会依法签订广告合同的意见
2、在签订广告合同中,必须做到认真细致,明确各方面的权利、义务。一方面是维护广告市场正常秩序的保证,另一方面也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必要措施。
3、广告合同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如下广告合同的内容和种类:
内容:a、数量或质量;b、价款或酬金; c、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d、违约责任;e、纠纷的解决方式;
种类:a、广告发布业务合同;b、广告制作合同;c、广告市场调查合同; d、广告代理协议书。
四、广告档案管理制度
1、广告档案管理人员应有高度责任感,认真负责管理好广告档案。
2、广告档案是广告活动当事人分类保存的广告样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广告档案管理人员应该管理好如下内容:a、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样件;b、广告合同;c、承接登记记录;d、全部有关证明文件和有其有效复制件;e、广告审查员和审查意见;f、在条件许可下争取建立发布效果及反馈的记录;g、其他与该广告有关的文件资料。
3、定期档案检查、清点、归纳、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4、广告档案资料保存时间一般自广告最后发布之日起保存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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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考试试题B卷的答案!急急急!谢谢啦
江西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考试试题(B卷)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1B 2A 3A 4A 5D 6D 7CC 8B 9C 10A 11A 12A 13C 14D 15C 16B 17C 18D 19C 20A
二、不定项选择题
1BCD 2BD 3BCD 4BCD 5ABD 6AB 7ACD 8ABCDEF 9ABCD 10ABCD 11ABCD 12 ABCD 13AB 14ABCD 15ABC
三、判断题
1.对2错3对4对5错6对7错8错9对10对11错12错13对14错15错16错17对18对19对20错
四、简答题
1、答: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结构,行政执法依据的种类可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有关国际条约。
2、答:行政执法的要件是指合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1)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合法。(2)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要准确。(3)符合法定的程序。(4)符合法定的形式。
五、案例分析
(一)答案:
(1),缺证据的表述.应当表述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及其依据.
(2),行政处罚依据引用不准确.应当表述为"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3),在"本机关决定"之后,缺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的表述.
(4),未告知罚款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错误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当是六十日.
(6),告知的行政复议机关缺少一个.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还应当告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7),行政处罚主体错误.某县市政管理局执法大队不是行政处罚的主体.
(二)答案:
1、答案"整治领导小组"决定原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失效不合法,"整治领导小组"不具备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
2,答案:按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决定是否准予设置不合法,作为公共资源配置的行政许可,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决定是否许可.
3, 答案:原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者要求补偿有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被许可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