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市不同区域功能要求,划定户外广告禁设区、严控区、展示区。第九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合理规划和利用商场广告位,禁止乱贴乱画,特制定赛格通信市场龙岗店的广告位管理规定。
朝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维护市容环境,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以下情形:(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等载体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
(二)利用建(构)筑物、车体、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投影、显示广告的;
(三)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办公场所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标识、字号、商号的标牌、匾额等设施的行为。
招牌附带商品推介、服务宣传的,或者在办公、营业场所以外设置的标牌、匾额等,适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并符合安全要求。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文化旅游、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信息管理平台,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要求。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市不同区域功能要求,划定户外广告禁设区、严控区、展示区。禁设区内不得设置任何户外广告设施,严控区内应当严格控制户外广告的设置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展示区内可以设置形式多样的户外广告。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规划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空间设施。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学校、幼儿园等建筑控制地带内设置的;
(六)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的。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十二条 设置招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一店一匾,一楼一品;
(二)名称与营业证照、注册商标相符;
(三)与建(构)筑物风格以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兼顾昼夜景观;
(四)不得在建(构)筑物屋顶设置;
(五)不得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以及消防安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三条 禁止在建(构)筑物外墙、桥梁、路面、线杆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及树木、楼道等处涂写、刻画广告。
不得擅自利用建(构)筑物玻璃幕墙、临街门窗等内外侧,以张挂、张贴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第十四条 利用交通工具车身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设置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户外广告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在户外空间利用下列载体设置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广告栏、实物造型、光照图案或其他形式广告设施的行为:
(一)建(构)筑物和建筑工地围墙(挡);
(二)道路、广场、桥梁、隧道、站台、码头等户外场地;
(三)公交车候车亭、报刊亭、灯杆、电杆等户外公共设施;
(四)布幅、气球、充气装置;
(五)公共汽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
(六)其他载体。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个体工商户、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拥有合法权属的经营地、办公地或者建(构)筑物,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等内容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等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范围内地面广告标牌设施的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气象、轨道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