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相关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其他载体设置广告的行为。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财政、应急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水利、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 划第六条 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城市设计、公共安全和城市容貌标准相衔接,与区域环境和城市风貌相协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户外广告种类、总量、布局的控制原则;
(二)明确禁止、严格控制、适宜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道路和建(构)筑物等;
(三)对各区域内户外广告位置、形式、规格、色彩、材料、亮化等整体要求;
(四)公益广告设置的总量、点位;
(五)利用公共载体、公共空间等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原则、总量及点位;
(六)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要求和内容。第七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告,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相关部门、行业组织、专家、广告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八条 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导则。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的;
(二)利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的;
(三)利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的;
(四)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五)利用沿街建筑物玻璃幕墙、观光电梯、窗户玻璃(含内外侧)、阳台等的;
(六)除公交候车亭外,在道路规划红线内设置的;
(七)利用机动车的头部、尾部和车窗玻璃的;
(八)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九)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禁止设置桥体广告、高立柱大型广告、屋(楼)顶广告。第三章 设 置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技术规范、设置导则和城市容貌标准,符合城市景观和夜景亮化要求。第十二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并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上载明的内容进行设置;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自设置之日起十日内向户外广告设置信息管理系统明示设置信息,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1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维护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包括在户外场所、空间,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形、充气物、条幅等载体设置的广告。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商、规划、建设、园林、环保、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第二章 设置规划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位置,明确户外广告体量、造型、色彩等要求。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机动车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四)妨碍生产或者影响人民生活的;
(五)损害市容市貌、城市绿化、园林绿化设施,影响绿化正常养护、绿化设施维修的;
(六)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影响相邻建(构)筑物通风采光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安全的;
(七)利用危险房屋或者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
(八)利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九)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者载体。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相关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时,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相关行业协会、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第三章 设置许可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权证明材料;利用非公共场地等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设置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材料,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材料;
(四)户外广告设置场地的现状图,户外广告正立面设计图、彩色效果图、夜景效果图及其电子文档;
(五)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和技术安全保证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以及公共建(构)筑物等设置除条幅、充气物以外的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出让。
户外广告设置权投标人、竞买人不足三人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受让人和出让金额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及价格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设置权所得收入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设置的书面决定。对设置条幅、充气物等户外广告的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同时,还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建好了几年的墙体广告,现在城管说我违章,违反江苏省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合理吗?在楼体边墙上做的大广告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因此,设置户外广告,须城建部门批准。至于可不可以收费,你可以要求其出示《收费许可证》,如果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是可以收取的,反之,则是违法的。对未经批准设置的广告牌,城管部门有权处罚。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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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1总则1.0.1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1.0.3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基本规定2.0.1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分类应符合表2.0.1的规定。表2.0.1户外广告设施分类类别名称内容与范围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建(构)筑物外墙面、顶部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直接在地面安装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及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移动式户外广告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