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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国家规定门头招牌尺寸)

时间:2024-04-03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51 栏目名: 行业资讯 文档下载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实施。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等影响城镇容貌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设置人应当加固或者拆除;对超过批准时限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拆除。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城市管理广告牌规定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
      (二)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的高度、大小应当协调有序,不得超过屋顶,不得遮盖建筑物的
      玻璃幕墙和窗户;(三)招牌广告应当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同一建筑以及同一路段风格相近的建筑招牌广告上下边缘高度和外伸距离应当一致;
      (四)设置路名牌、候车亭、垃圾箱等公用设施附带设置户外广告的,规格、色彩应当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应当与街景相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五)车载广告色彩、画面应当简洁明快、整洁美观,不得设置于前后风挡和车窗玻璃上,不得影响识别车辆标识。
第三十二条规定
      :设置户外广告牌和门头店招、牌匾标识、标语牌、指示牌、画廊、喷绘、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实施。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设置不少于30%的公益广告。户外广告设施空置的,设置人应当临时设置公益性广告。
      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等影响城镇容貌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设置人应当加固或者拆除;对超过批准时限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拆除。
第三十三条规定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楼道以及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物体表面张贴广告、涂写刻画广告性文字、图案。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发现张贴、涂写、刻画的,应当制止并及时清理。
      沿街门店应当保持临街门窗整洁、玻璃通透,除警示腰线外不得张贴广告和其他宣传品。
第五十八条规定: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完成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除乱贴乱画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规定门头招牌尺寸

法律分析:门头招牌设置: 1、尊循上下平齐、左右相接、厚度一致、亮化配套的原则; 2、平行式招牌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应与建筑物相协调,服从建筑物外形景观; 3、不得遮挡建筑物或居民生活采光,门头招牌、牌匾在设置时要低于楼上阳台(窗)下檐10厘米,下檐与卷闸门盒的底部平齐。 (二)与建筑物外墙垂直的招牌、霓虹灯、灯箱顶部不得超过建筑物檐口高度,底部离地面净高不得小于3米,招牌外缘离建筑物外墙最大距离不得超过1.5米,同时其支架必须进行隐蔽化处理。 (三)悬挂于空中的广告牌下沿至地面的高度在车行道之上不低于5米,人行道之上不低于2.5米,不得将广告牌置于人行道上,影响行人通行。 (四)设置于隔离栏上的广告牌,其高度不得超过隔离栏的上沿; (五)设置在道路两侧的广告牌、标语牌必须在人行道的外侧,指示牌、灯箱不得超过慢车道外侧,无慢车道的不得超过人行道内侧; (六)各种户外广告都必须安装亮化设施; (七)广告牌、霓虹灯破损、残缺的必须及时修复; (八)经批准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单位必须按批准的项目、内容、形式等,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完成。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除外)中须明显标出设置单位名称。 四、各类户外广告、宣传品和夜景灯饰设施要选用优质材料制作,设置牢固,确保无安全隐患。凡广告、宣传品和夜景灯饰设施发生倒塌、脱落,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的,其设置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五条 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

立体广告牌的安装问题

一、凡在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牌制作和发布的,必须由规划部门审查设计方案、划线定点,经城管局审批并发放“广告牌设置许可证”方可制作。
二、城区重要地段和繁华街道路灯杆及其他公共设施上的广告位,可以采取竞标招租的方式设置。
三、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门头招牌设置:
1、尊循上下平齐、左右相接、厚度一致、亮化配套的原则;
2、平行式招牌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应与建筑物相协调,服从建筑物外形景观;
3、不得遮挡建筑物或居民生活采光,门头招牌、牌匾在设置时要低于楼上阳台(窗)下檐10厘米,下檐与卷闸门盒的底部平齐。
(二)与建筑物外墙垂直的招牌、霓虹灯、灯箱顶部不得超过建筑物檐口高度,底部离地面净高不得小于3米,招牌外缘离建筑物外墙最大距离不得超过1.5米,同时其支架必须进行隐蔽化处理。
(三)悬挂于空中的广告牌下沿至地面的高度在车行道之上不低于5米,人行道之上不低于2.5米,不得将广告牌置于人行道上,影响行人通行。
(四)设置于隔离栏上的广告牌,其高度不得超过隔离栏的上沿;
(五)设置在道路两侧的广告牌、标语牌必须在人行道的外侧,指示牌、灯箱不得超过慢车道外侧,无慢车道的不得超过人行道内侧;
(六)各种户外广告都必须安装亮化设施;
(七)广告牌、霓虹灯破损、残缺的必须及时修复;
(八)经批准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单位必须按批准的项目、内容、形式等,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完成。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除外)中须明显标出设置单位名称。
四、各类户外广告、宣传品和夜景灯饰设施要选用优质材料制作,设置牢固,确保无安全隐患。凡广告、宣传品和夜景灯饰设施发生倒塌、脱落,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的,其设置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依据本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含媒体),除因城区规划、建设和城管局根据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外,任何单位和人个不得非法占用、拆除或遮盖或损坏。因城区建设等特殊需要必须拆除的,由城管局通知设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拆除清理。
六、广告设置衽检查验收制度,广告设置单位要在工程完工后3日内向城管局申报验收,验收合格后,依法享有广告牌使用权。
七、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城管局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广告公司管理办法

《城市快讯》广告管理制度
  为保证本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正常的经济活动,加强自身管理,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制定以下四项制度。
  一、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制度
  公司对承接的广告业务应先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并根据广告的内容和广告客户提出的宣传要求,按照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取以下广告证明。
  1、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3、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提供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文件。
  没有提交广告证明的,公司登记员须向广告客户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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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广告业务审核制度
  登记并收取了广告证明之后,由公司审查人员进行审查。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广告审查人员要把广告内容、广告证明和广告管理法规进行对照和全面审查。
  广告审查的内容:
  1、审查广告客户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符合《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广告客户是否真实合法的组织。
  2、审查广告是否真实。
  依据《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应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a.广告的语言文字要真实,画面表现也要真实,广告构思符合客观事实。
  b.注意广告中有无虚构或隐瞒事实真相,夸大宣传。
  c.广告内容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以致误导消费。
  3、审查广告的合法性。注意广告内容和广告表现形式是否合法。
  a.审查广告中有无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禁止出现的内容,也就是广告中有无涉及到《广告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中禁止出现的情形。
  b.审查广告宣传的表现形式是否合法,根据《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得以新闻报导形式发布广告。
  c.审查承揽的广告是否是规定禁止使用的媒介,是否违反《广告法》中第十八条规定。
  d.审查广告是否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在审查时,有疑问的,审查人员应主动向广告监督部门征求意见,了解有关规定。
  e、审查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交复查人员进行复查。
  4、复查。
  广告负责人或广告复审人员对广告和广告证明复查,确认手续齐全的,由负责人签字,并指定专人负责,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广告的审批手续后,方可投入制作。确认手续不全的交由审查人员通知广告客户补充提交证明或不予承接。
  三、广告合同管理制度
  1、广告合同管理人员应领会依法签订广告合同的意见
  2、在签订广告合同中,必须做到认真细致,明确各方面的权利、义务。一方面是维护广告市场正常秩序的保证,另一方面也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必要措施。
  3、广告合同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如下广告合同的内容和种类:
  内容:a、数量或质量;b、价款或酬金;  c、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d、违约责任;e、纠纷的解决方式;
  种类:a、广告发布业务合同;b、广告制作合同;c、广告市场调查合同;  d、广告代理协议书。
  四、广告档案管理制度
  1、广告档案管理人员应有高度责任感,认真负责管理好广告档案。
  2、广告档案是广告活动当事人分类保存的广告样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广告档案管理人员应该管理好如下内容:a、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样件;b、广告合同;c、承接登记记录;d、全部有关证明文件和有其有效复制件;e、广告审查员和审查意见;f、在条件许可下争取建立发布效果及反馈的记录;g、其他与该广告有关的文件资料。
  3、定期档案检查、清点、归纳、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4、广告档案资料保存时间一般自广告最后发布之日起保存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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