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设置期限不超过30日。一.设置户外广告的登记审批前置程序该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
如何有效规范户外广告和店招的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镇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有序,提高镇区门店店招店牌和全镇范围内户外广告的整齐美观性,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结合赵巷实际,特制订规范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管理的实施意见,具体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属地化源头管理,规范赵巷集镇门店店招店牌和全镇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前期报批备案手续,并对辖区内违规设置的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进行专项整治,创造一个整洁、有序、文明的市容环境。
二、具体规范
(一)店招店牌
本镇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设置在经营场所的各类仅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起提示作用的标牌、标识。
(二)户外广告设施
本镇范围内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灯箱、高炮、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的彩旗、条幅、气球等。
(三)相关要求
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置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城镇整体景观相得益彰。
1、店招店牌应当遵循“一店一招、尺寸规范、亮化配套、安全牢固”的原则。
2、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3、设置应当符合城镇街景规划和设计要求,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4、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书写应当规范准确,用字规范,无错别字,无缺字、漏字。
5、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应当牢固,并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洁、安全、美观。图案、文字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或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及时予以更新、修复或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拆除。
6、户外广告设施可能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7.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色彩应与我镇相关控制要求相适应,并避免与城镇总体立面风格相冲突。
三、职责分工
(一)城管分队(青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赵巷分队)
1、对新增及自行变更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的业主,接受申请,并及时会同规保办、工商所等部门核实有关情况,进行批复并备案登记。
2、对未按照批准要求设置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不整改或者拆除的,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等设施,督促业主修复,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行政处罚。
4、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督促设置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加强对店招店牌、户外广告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设施,责令设置者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应当强制拆除。
(二)规保办
对全镇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进行统一规划,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并进行备案登记。
(三)工商所
对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内容进行核实,对未备案登记、私自变更内容等违规行为进行督促整改。
(四)财政所
对涉及由政府部门统一新建、改造、维修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做好资金安排,落实资金保障。
(五)安管中心
对相关设置项目实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已设置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的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发现存在隐患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通报城管分队。
(六)联勤大队
巡查队员对责任网格区域内发现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存在的相关问题,督促履行“门责制”及相关义务,并及时报镇联勤指挥中心,移送城管分队快速处置。
四、审批程序
(一)店招店牌
1、统一改造好的店招店牌:更换店招店牌内容的,带妥所需材料,报城管分队审核批复:原则上不得更换底板;特殊情况确需更换底板的,报城管分队审核批复。
2、新建、翻建的建筑物需设置店招店牌的:带妥所需材料,报城管分队审核批复。
(二)户外广告设施
1、公益性户外广告:带妥所需材料,报城管分队,与规保办、工商所、党群办(宣传)商定后予以批复。涉及制作大型广告和后期变更为商业性户外广告的,需至区报批。
2、商业性户外广告:带妥所需材料,至区报批。
3、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宣传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制定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并报镇城管分队或区批准。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设置期限不超过30日。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强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的规范管理,是赵巷镇巩固国家卫生镇、全国文明镇和全国优美乡镇的重要内容,是提升赵巷市容市貌、维护街面整洁、保障市民出行安全的重要举措。各成员单位要从迎接国家卫生镇复审和维护城镇文明形象的高度来认识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规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本单位的能动作用,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切实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通力协作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联系实际情况,制定,落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规范管理;同时,要牢固树立全镇“一盘棋”的意识,在的基础上,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要充分发挥“大联勤”作用,进一步完善运作模式,共建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定期督查,促进规范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开展联合整治,检查店招店牌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及安装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和安全标准,是否定期维护做到安全、整洁、美观。对未经审核批复、不符合规划要求设置的店招店牌和户外广告设施,及时落实整改或拆除。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通过发放《告知书》、上门宣传等行之有效的途径,广泛宣传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规范管理的目的、意义、要求,取得群众和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积极创造群众参与、业主配合的和谐氛围,激发共同维护市容环境的主人翁意识,构建整洁、有序、文明的良好环境。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法律主观:
随着中国户外广告行业的快速蓬勃发展,也逐步成为了主流的广告媒体之一,在媒体市场上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户外广告在传播商业信息、美化城市环境、展现城市特色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高速发展的户外广告业也存在诸多突出问题,亟需完善户外广告的法律法规。《户外广告法》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政府性文件。《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一.设置户外广告的登记审批前置程序该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二.设置户外广告的条件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对于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经由上述三点介绍,相信大家已经对于户外广告的设置有了基本的了解,凡是为经过法定登记审批程序,且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广告商,是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由于其直接暴露在大众的视野之内,所以影响程度会更深,影响范围更大,故此加强对于户外广告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法律客观:
《广告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第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第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广告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第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第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第五,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区域。《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第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第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第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第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合同;场地使用协议;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费信息广告的批准文件。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30日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由登记机关建立户外广告登记档案。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应当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设置的公共广告拦内张贴,并到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简易登记手续
户外广告搭建设计到的行业规范有哪些
A广告行业内划分:目前,人们在研究户外媒体的时候,习惯性地根据户外广告的"动态"特性,大致可分为两种:
户外广告主要类型:即固定广告牌和移动广告
1、固定广告牌
(1)大型广告看板,主要指建筑物外墙广告牌,一般面积较大,一块广告看板的面积有的甚至超过500平方米。
(2)人行道广告牌,就是指在人行道两边的小型看板、灯箱、立柱广告,或者指示牌上发布的广告等,一般距离地面2-5米距离比较短。比较低矮,传播的有效
(3)交通类广告,主要设立在一些与交通类有关的公共场所,如车站、机场、高速公路、公交车站等地方。交通广告指利用公共交通工具(火车、汽车、地铁、轮船、飞行器等)作为发布广告信息的媒介,主要形式有车身广告、车厢内广告、座椅套广告、车票广告等。交通广告与户外广告最大的区别在于,交通广告是流动性的广告媒介,传播范围比户外广告灵活和广阔得多,而且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口流动性比较大,阅读对象遍及社会各阶层,有助于提高商品的知名度。除了提高商品知名度以外,交通广告还有助于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详细信息,比如车厢内广告多是乘客消磨时间的一种消遣,因此可以传递详细的关于产品的信息。交通广告一般制作和发布成本都比较低廉,作为辅助媒介是值得好好利用的。但发布交通广告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其受众广泛,因此广告的目标对象缺乏针对性,必须结合广告发布的内容加以合理利用。
(4)POP广告:POP(P0P 0f Purchase Adverising)又称售卖场所广告,是一切购物场所内外(百货公司、购物中心、商场、超市、便利店)所做的现场广告的总称,分为室外POP广告和室内POP广告两大系统。不过,从严格意义上讲,POP广告也属于户外广告的一部分。我之所以将其单独列出来,是因为近年来随着我国大型售卖场的发展,POP广告已经随之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卖场广告手段。
室外POP广告:包括购物场所外的一切广告形式,诸如条幅、灯箱、招贴、海报、门面装饰、橱窗布置等。室内POP广告:包括购物场所内的一切广告形式,如柜台陈列、柜台广告、空中悬挂广告、模特广告等。
POP广告主要是刺激消费者的现场消费,因为销售现场的广告有助于唤起消费者以前对于商品的记忆,也有助于营造现场的购买气氛,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
2、移动广告
(1)公交车身广告
(2)热气球、飞艇(船)广告
(3)专业广告车,又称DAV广告车,是一种在车厢的左右两面和后面装载广告发布机器的专门车辆。
不过有时候,我们也有将户外广告媒体分为电子类和非电子类两种:电子类广告媒体顾名思义就是,要达到广告的信息显示效果,就必须要使用电,有电视墙、LED显示屏、Neon等。非电子类广告就是除了这些电子广告之外的广告,一般为传统广告牌。
B广告管理者专业划分:
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实物造型、气球等户外广告载体。
一、根据所设置的场地权属不同,户外广告可以分为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两类。公共用地户外广告,是指在政府未出让或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上或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天空空间设置的户外广告。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是指在政府已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即业主所有的房地产上或业主所有的其它物体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二、根据设置位置与形式,户外广告可以分为依附于建筑物的广告、落地式广告、空间广告和其它类型广告。详细分类如下:
1、依附于建筑物的广告
指依附于建筑物外表面的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三类:
(1)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广告——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附于建筑外墙面、立柱面上,且与外墙平行的广告。
(2)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广告——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附于建筑外墙面、立柱面上,且与外墙垂直的广告。
(3) 建筑物屋顶广告——指设于建筑屋顶或女儿墙以上,突出于建筑正常高度的广告。
2、落地式广告
指具有独立支撑,以室外地面为载体的广告,主要包括三类:
(1) 大型支架式广告——带支架的大型广告牌,广告总体高度(含牌面及支架)大于4米或牌面面积大于9平方米。
(2) 小型独立支撑式广告——指以支架或支座固定并放置于地面上,广告总体高度(含广告牌面和支撑结构)小于等于4米,且牌面面积小于等于9平方米的广告。包括立杆型、底座型、实物造型广告等。
(3) 立柱式广告——指以地面为载体,通过独立支撑柱固定广告牌发布广告信息的大型户外空间广告,不包括大型支架式广告及电子显示屏广告。
3、空间广告
是指利用空中漂浮物为载体的广告,主要包括气球类广告和飞艇类广告等。
4、其它类型广告
主要包括街道公共设施广告、机动车车身广告、工地围墙广告和一些新兴类型广告如:投影广告和LED光源广告等。
街道公共设施广告——是指以街道公共设施(如:公交候车亭、电话亭、出租车停靠站、张贴栏、电杆、灯杆等)为载体的广告。
机动车车身广告——是指附着于机动车车体表面的广告。
工地围墙广告——是指建筑工地施工期间作为临时围墙,用于遮挡的广告。
大型电子显示屏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是指以电子屏幕为载体显示广告内容的广告,其中电子屏幕面积大于等于5平方米的在本指引中称为大型电子显示屏广告。
投影广告——是指以投影光束将广告内容投射到建筑表面的相关设施,主要包含投影光源设备等。
LED光源广告——主要包括散布于建筑立面的LED光源和电脑程控设备,广告信息的发布主要由它们组成的文字或图案进行传达。
特别分类:临时性广告——临时性广告是指: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临时设置用于发布相关广告信息的户外广告。
楼顶广告牌制作规范,如何找到答案。
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张挂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优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标志的设置、张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标志,是指设置、张挂在公共场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上的商业宣传和公益宣传标牌、招贴及其他媒介物等。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标志设置、张挂的管理工作,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城管监察机构负责。
公安、工商、规划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户外广告、标志设置、张挂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标志的设置、张挂应当遵循整洁美观、牢固安全、设计规格、色彩造型及悬挂方式与周围环境和建(构)筑物外观造型相协调的原则,符合城市美化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批准不得在人行道上设置户外广告、标志;经批准设置在人行道上的单立柱式广告牌高度不得低于2.5米;
(二)设置、张挂在主要街道的户外广告、标志,应统一规划,严格标准,符合城市容貌要求;
(三)在主要街道两侧新建大型建筑物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志的,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四)设置在繁华地段及车站、广场等重要公共场所的广告、标志,必须以高质量的霓虹灯等为载体;
(五)商业橱窗广告设置应当与店面比例协调,制作规范,保持整洁美观;
(六)广告、标志的设置、张挂不得影响视线、阻碍交通;不得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树木和园林绿地;不得影响市容观瞻;
(七)沿街门头招牌标志,提倡一店一匾,实行统一规格、统一标准,保证整体协调。一门多店的,应选用一块牌匾多个名称的门头招牌;
(八)不得在市区主要道路两侧的巷口设置、张挂招牌。
第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共场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统一规划设置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和经营性广告栏。
户外广告一律在统一设置的公益性和经营性广告栏内张贴。
第七条 户外广告、标志用字必须规范,禁止使用繁体字。旅游景区和涉外单位应当使用中外两种文字,中文在上(竖式灯箱牌匾在右),外文在下(竖式灯箱牌匾在左),中文字体大于外文字体。
第八条 设置、张挂户外广告、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审批表、效果图及相关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置楼(墙)体广告、楼顶广告的,还应当提交建筑设计部门出具的楼体承载设计可行性报告。
设置、张挂户外广告需占用场地的,设置、张挂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九条 户外广告牌设置完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广告牌进行安全性能检测,符合安全标准的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条 对已设置的户外广告、楼(墙)体广告、楼顶广告和标志,设置、承制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维修、更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以及陈旧、锈蚀、破损和与建(构)筑物容貌不协调的,应当及时拆除或整修。
第十一条 除重大节日、庆典活动等情况外,禁止悬挂过街条幅。禁止在各种灯杆、电线杆、标志杆、护栏以及树木上悬挂条幅。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墙壁、电线杆、雕塑、文物古迹等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各种广告宣传品。
第十二条 对非法乱贴、乱写户外广告的,由市城管监察机构责令清除,对不及时清除的,由市城管监察机构统一组织清除,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