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安全、牢固,不得影响交通和消防安全以及所附着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第七条揭阳市区的专项规划、设置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户外场地、空间、设施等载体,以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各种形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以及绘制、张挂、张贴广告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设置人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电子显示屏、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等的行为。
本办法中的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一边长大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以特定区域、路段为单位,申请批量设置的户外广告,以该批量的总面积计算设置面积。第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财政、气象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内容真实合法,与市容景观要求相一致,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安全、牢固,不得影响交通和消防安全以及所附着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
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二章 专项规划与设置规范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以下分别简称专项规划、设置规范)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依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编制:
(一)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等技术规范要求,明确户外广告集中展示区、一般控制区、严格控制区和禁止设置区的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要求,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二)设置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照明等设置要素,以及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管理要求。第七条 揭阳市区的专项规划、设置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其他县(市)的专项规划、设置规范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规划和设置规范,应当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并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等的意见。
专项规划、设置规范在报送审批前,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专项规划、设置规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专项规划草案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设置规范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设置规范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并以方便公众查阅的形式长期公开。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设置规范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组织修订。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内,但设置招牌除外;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四)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五)危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
(六)超出建(构)筑物外轮廓线及顶部凌空部分的,但大型城市交通枢纽已设置的招牌除外;
(七)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区域的;
(八)妨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九)利用行道树、绿化带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十)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构)筑物形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其他情形。
贵阳市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技术规范的内容
第一章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一、户外广告设置基本要求
(一)经安全检测部门出具安全检测鉴定,建筑物屋顶可以设置通透式的霓虹灯、立体发光字等形式标示标牌,不得设置封闭版面的楼顶标示标牌。原则上建筑物屋顶只能设置代表该建筑物特征的标示标牌。
(二)除繁华商业街、商业广场等商业密集的区域外,其他区域建筑物裙楼、墙体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三)墙面广告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墙体顶线,宽度不得大于建筑物两侧墙面,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
(四)垂直建筑物立面的广告,必须采用霓虹灯形式或其它新型材料制作,其底部离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不得大于1.5米。
(五)建筑工地围墙上设置的广告,须紧贴围墙设置,高度应与围墙顶部平齐,最高不得超过3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外墙的墙面。建筑工地施工完成后,必须在3天内拆除工地围墙,并清场完毕。
(六)在公交候车亭设置灯箱广告的,同一路段广告规格、间距相对统一,每个站点广告数量不得超过4个(块),单个广告牌高不得大于1.5米,宽不得大于3.5米。
(七)实物造型广告原则上设置在商业步行街,地基占地面积不得大于2平方米。
二、户外广告设置安全、质量要求
(一)户外广告钢结构设计、制作、维护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 148:2003)。
(二)户外广告牌距10千伏高压导线垂直净距不得小于3米,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5米。
(三)户外广告牌距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
(四)户外广告照明系统应可靠接地,对人体易接触到灯箱广告照明系统的供电回路应装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位置较高的大型外打灯广告构架与防雷装置的连接点不应少于两处。
(五)设置在市区车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设施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5.5米。
(六)消防通道内设置户外广告必须距地面高度4.5米以上。
(七)建筑屋楼顶设置广告必须符合风荷载和屋面承载力技术指标,满足抗震构造要求。
三、户外广告材质要求
城区主要干道和重要区域的户外广告必须使用灯箱、橱窗、霓虹灯、透空立体字、电子显示、光纤显示、翻版装置、光投射装置等新材料、新技术,并兼顾夜间亮丽效果,体现高档次、高品位。严禁设置大板、铁皮等粗糙简陋,缺乏光源的户外广告。
四、户外广告照明要求
(一)广告不得以闪烁灯光影响居民生活、行人或交通安全。
(二)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10米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的广告照明,不得采用闪烁方式及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
(三)商业企业设置灯箱、橱窗广告应尽量避免外打灯照明形式。
(四)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具备按照日照强度变化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在商业区、居住区及其周边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应小于等于600cd/m2;在其他地区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应小于等于400cd/m2。
(五)广告外打灯应采用体积小、重量轻、造型优美,防腐蚀、耐候性好的灯具。
(六)外打灯广告牌应尽量避免灯具及其支架外露,无法避免的灯具及其支架外观颜色应与广告画面色彩协调。
五、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一)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区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
(二)不得在标志性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
(三)不得在城市公园、绿地、重要景观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四)不得在中心区滨河道路、河滨广场、大型休闲广场设置户外广告;
(五)不得在城区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隧道、绿化带、隔离带设置户外广告;
(六)不得在电力杆、电讯杆、路灯杆、行道树、交通标志标牌、地名牌上设置户外广告;
(七)不得在城区设置各类跨街式户外广告;
(八)不得占用和影响残疾人使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九)不得在坡顶屋、屋顶为透空护栏的建筑及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顶部设置户外广告;
(十)不得遮挡建(构)筑物窗口,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设置户外广告;
(十一)不得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距机动车停车线50米范围内)设置占道式户外广告;
(十二)不得在城区内设置立柱式广告;
(十三)不得在临街建筑物立面和跨道路悬挂布标条幅。
第二章门头牌匾设置技术规范
一、门头牌匾设置基本要求
(一)企业、商铺设置门头牌匾原则上采取横式设置,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驻大楼单位指示牌,可统一在大楼入口处或在一楼大厅内规范设置。多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实行一楼一牌。
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允许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门头牌匾。
(二)一楼门头牌匾应设置在一楼门面的上方至二楼窗户下沿位置,顶端必须低于二楼窗户底线50厘米,或与二楼凉台底部平齐。禁止在二楼以上设置各类门头牌匾。
(三)设置在同一建筑相邻门面的门头牌匾,底线必须整齐划一,高度和厚度必须统一,颜色、风格、字体尽量协调一致。
(四)除商业街或商业广场外,其他城区主要干道和重要区域原则不得设置竖式、悬挂式门头牌匾或垂直于建筑的各类门头牌匾。
(五)设置门头牌匾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六)门头牌匾高度不得超过1.5米,宽度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厚度一般不得超过30厘米,最多不得超过50厘米,底部应距地面2米以上。
二、门头牌匾照明要求
(一)设置在城区主要道路和重要区域的门头招牌应当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办理供电手续,并保证夜间亮化。
(二)繁华商业街道门头牌匾亮化应尽量避免使用外打灯,要求采用霓虹灯、动感灯箱片、印制电路、光导纤维等光源,力求具有动感。
三、门头牌匾材质要求
(一)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且质量、品位、安全性能较高的硬质化门头牌匾。
(二)城区主要道路和重要区域门头牌匾不得采用喷绘布加图像打印制作。
第三章附则
一、本规范所称门头牌匾是指城区主次干道临街企业、商铺设置的不脱离所在建(构)筑物墙体的、内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商铺名称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企业名称或其规范化简称的门店名牌。
二、超出门头牌匾设置技术规范的各类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性广告及公益性广告等,一律视同户外广告,纳入户外广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