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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有哪些规定(在墙上张贴小广告 违法吗?违反什么法律规定呢?)

时间:2024-04-01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73 栏目名: 行业资讯 文档下载

第三条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第七条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三十日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七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由登记机关建立户外广告登记档案。第十条户外广告登记后,三个月内未予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充分发挥广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作用,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在本市城镇、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空间、交通工具上,通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橱窗、灯箱、招牌、招贴、墙壁、空飘等媒介或形式,设置或张贴经济、文化、社会广告。第三条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户外广告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第五条 广州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户外广告的主管机关,负责对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发布标准第六条 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明白,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第七条 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和规范。第八条 国家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县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第九条 户外广告的安装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离十千伏高压导线净距不得小于一点五米;
  (二)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三)距离墙壁外侧不得超出一点八米;
  (四)距离地面不得低于四点五米,设在有上盖的人行道上方的,距离地面不得低于二点八米;
  (五)市区内街消防通道上空四米以下,宽三点五米以内不得设置广告。
  (六)广告的用电设施,必须符合《广州地区电气设备装置规程》的规定和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七)广告的安装应牢固安全,破损、陈旧、脱色的应及时维修翻新。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号和经营者名称(霓虹灯广告除外)。第三章 审批和管理第十一条 凡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经营证照,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后,方可经营。未经核准,不得经营。第十二条 广州地区以外的广告经营者和外商如需在本市发布户外广告的,必须委托本市具有相应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者承办,不得自行在本市设置、发布。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联系到广告牌位设置场地后,统一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广州市广告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广告所)与场地所有权者签订场租协议,并办理报批手续;
  (二)属占道设置或在机场净空控制区内建筑物顶部设置的广告牌位,由市广告所分别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或民航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单板面积为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广告牌位,市广告所直接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单板面积为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广告牌位,市广告所先送市规划局会审,市规划局应于十五日内签署意见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于七日内向申请者发出领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通知书。审批机关与会审机关意见不一致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申请者须将广告样稿、广告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报市广告所审查,经审查合格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方可发布。第十四条 举办有企业赞助的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如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必须委托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领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方可设置。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广告主管机关依法定程序变动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的场地占用费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广告经营额的20%。在市政设施上设置广告的场地占用费,按照双方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占用单位与市政管理局商定。第十七条 对广告经营者应用新技术,发展新颖户外广告,美化市容的广告,其场地费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给予减免优惠。对公益性的临时户外广告,可免收场地费。第十八条 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在自有场所(包括有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的)对外设置内容与营业执照登记项目相一致的户外广告,须将广告样稿及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的区、县(含番禺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由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设置。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19?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制定本规定。

户外广告招牌管理条例

二、详细内容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县(市)除外〕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重要区域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五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

(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六)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三十日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七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由登记机关建立户外广告登记档案。

第八条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已经批准,但需要延长时间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文件和证明齐备后,登记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户外广告登记后,三个月内未予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二条各种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户外广告应当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内容应当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在户外广告经营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任何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使其所属经营机构垄断,或者变相垄断某一领域的户外广告经营,排斥其他经营者。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应当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并到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简易登记手续。

公共广告栏的管理办法,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三、违反规定有哪些法律后果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发布者承担。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擅自违反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回其登记证。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回其登记证。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户外广告招牌管理条例的内容如上所示,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制定该规定也是为了规范该市场的只需,促进经济的发展,减少违法犯罪的行为。

住宅外墙挂广告牌有什么规定

安规定,户外广告牌需要工商部门审批才可以挂,审批过的广告牌,牌上会有编号,如果没有,可以通过城管,或者工商部门投诉,进行拆除。

户外广告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在户外空间利用下列载体设置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广告栏、实物造型、光照图案或其他形式广告设施的行为:

(一)建(构)筑物和建筑工地围墙(挡);

(二)道路、广场、桥梁、隧道、站台、码头等户外场地;

(三)公交车候车亭、报刊亭、灯杆、电杆等户外公共设施;

(四)布幅、气球、充气装置;

(五)公共汽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

(六)其他载体。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个体工商户、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拥有合法权属的经营地、办公地或者建(构)筑物,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等内容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等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范围内地面广告标牌设施的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气象、轨道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活动,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市容市貌的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业性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
(一)利用道路、桥梁、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各类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场地、建筑物或空间设置发布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橱窗、招牌、实物模型、布幅、汽球、彩旗、拱门、护栏等广告,以及人体模特广告;
(二)利用各种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或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利用其他形式发布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社会公众。
户外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书写规范准确。
第五条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综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管理的统一布局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审查和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
规划、城建。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户外广告管理中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依法管理、文明执法,履行承诺,协调配合,为户外广告经者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负有户外广告布局、审查、监督管理职能的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或者参与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也不得接受户外广告经营者的挂靠。
第七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在其有效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拆除。
第二章 户外广告的设置
第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牢固安全,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管理的要求。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市容、工商、城建、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制定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定,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法律依据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墙上张贴小广告 违法吗?违反什么法律规定呢?

《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商铺外面挂横幅 违反什么规定

在商店外面悬挂条幅,属于户外广告,要经过工商局广告部门审查批准才能悬挂。否则,就属违法行为。

在商店外悬挂条幅,有碍市容,要服从当地城管部门的管理,按照当地统一规范进行悬挂。
否则,城管部门就会对你进行处理。 对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广告、商业性标语等收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商业性标语(横幅)每条30元(公益性广告不收)。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违反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扩展资料
如果拉横幅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述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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