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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时间:2024-03-31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1 栏目名: 行业资讯 文档下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荆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和交通工具等载体,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或者投映等方式,设立户外展示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公共信息栏或者实物造型等设施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户外空间,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标识、字号的标牌、标志等的行为。第四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文化和旅游、财政、气象等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与招牌设置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倡导文明风尚。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特色与风貌,明确不同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要求,合理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位和公共信息栏。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相关单位、行业协会、专家和不同利益群体意见。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草案应当通过荆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标准》等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二)按批准的地点、数量、载体、规格、结构及安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设置;

  (三)在户外广告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明设置证号、设置人名称、设置许可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

  (四)体量、造型、色调、风格等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市容市貌和历史文化保护管理要求;

  (五)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避免危害公共安全和造成噪声污染、光污染等不利影响;

  (七)符合建(构)筑物采光通风及消防安全要求;

  (八)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

  (九)法律、法规、规章对户外广告设置的其他规定。第十二条 利用机动车发布车身广告,改变车身颜色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利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屋顶、阳台、窗户的;

  (四)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房设置,或者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五)利用行道树、透景围墙或者妨碍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化的;

  (六)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七)影响河道、湖泊、堤坝防洪和通航安全的;

  (八)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外环路外侧500米以内区域的相关区县行政区划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80米范围。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像、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第五条 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工商、气象、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容环境、交通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相关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范围内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施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是行政机关审批户外广告设置的主要依据。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二)利用建筑物屋顶的;

  (三)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的;

  (四)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

  (五)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的不得设置广告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设置、制作、安装户外广告设施;

  (二)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

  (三)不得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

  (四)不得影响道路通行或阻塞消防通道;

  (五)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十一条 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应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可通过协议、拍卖等方式取得。载体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可依法转让,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第十三条 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应向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向所在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一)载体使用权证明;

  (二)载体位置关系图;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四条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7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条件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资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同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申请。

门头招牌和户外广告的区别

我们公司美诺心都可以制作的,门头招牌是放在门头的,户外广告一般放在户外,要求相对会高一些

户外广告牌都有哪些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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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牌的话大概可以分为户外高炮、跨街广告牌、半跨广告牌、落地广告牌、灯箱广告牌、候车厅广告牌等,还有车身广告,电子屏广告等。现在既有城市美观效果又有广告效果的是苏州国立的跨路广告牌,半跨广告牌,成本较低,很多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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