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八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三章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对设置户外广告作出禁止性规定的,城市管理部门不得批准。户外广告经营权招标、拍卖所得应当用于市政等公共场地、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徐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镇的建成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灯光、影像、实物造型等表达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的广告:
(一)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
(二)道路、广场、地下通道、公共绿地、水域、公园等公共开敞空间;
(三)公交场站、候车亭、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公共信息栏等市政设施;
(四)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等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办公、经营场所,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用于表明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标牌、匾额、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公安机关等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协助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开放,将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和设置批准、备案的有关信息等内容纳入该系统,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和有关管理部门查询和监督。第七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安全;
(二)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三)鼓励创意、品质设计,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保持与城市空间和周边景观相协调。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第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禁止、限制和允许设置的区域、道路和建(构)筑物等,以及各区域的规划控制细则;
(二)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位置、形式、规模、色彩、材料、亮化等基本设置;
(四)明确公益广告设置的规划原则、区域和比例。第十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行业协会、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影响建筑物安全、通风、采光、消防或者市容景观,确需变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进行补充完善。第三章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对设置户外广告作出禁止性规定的,城市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表明申请主体资格的文件;
(三)设计方案、载体位置示意图;
(四)安全责任承诺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利用下列载体或者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公益广告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20%,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经营权:
(一)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公共场地等;
(二)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公共自行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户外广告经营权招标、拍卖所得应当用于市政等公共场地、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的设置人签订管理协议,管理协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置位置、数量、规格及期限;
(二)公益广告发布的数量、时长或者比例;
(三)履约信用承诺;
(四)安全管理措施;
(五)期限届满后设施的处置。
管理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
城管对门头广告牌规定
法律分析:(一)门头招牌设置:
1、尊循上下平齐、左右相接、厚度一致、亮化配套的原则;
2、平行式招牌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应与建筑物相协调,服从建筑物外形景观;
3、不得遮挡建筑物或居民生活采光,门头招牌、牌匾在设置时要低于楼上阳台(窗)下檐10厘米,下檐与卷闸门盒的底部平齐。
(二)与建筑物外墙垂直的招牌、霓虹灯、灯箱顶部不得超过建筑物檐口高度,底部离地面净高不得小于3米,招牌外缘离建筑物外墙最大距离不得超过1.5米,同时其支架必须进行隐蔽化处理。
(三)悬挂于空中的广告牌下沿至地面的高度在车行道之上不低于5米,人行道之上不低于2.5米,不得将广告牌置于人行道上,影响行人通行。
(四)设置于隔离栏上的广告牌,其高度不得超过隔离栏的上沿;
(五)设置在道路两侧的广告牌、标语牌必须在人行道的外侧,指示牌、灯箱不得超过慢车道外侧,无慢车道的不得超过人行道内侧;
(六)各种户外广告都必须安装亮化设施;
(七)广告牌、霓虹灯破损、残缺的必须及时修复;
(八)经批准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单位必须按批准的项目、内容、形式等,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完成。
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除外)中须明显标出设置单位名称。
四、各类户外广告、宣传品和夜景灯饰设施要选用优质材料制作,设置牢固,确保无安全隐患。
凡广告、宣传品和夜景灯饰设施发生倒塌、脱落,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的,其设置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