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市容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通过投标竞买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公告,并长期在政府网站公布,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长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保证城市市容整洁、美观、文明,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建成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发布公益性内容,依附户外的场地、空间、水面、建(构)筑物等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建(构)筑物外部、道路两侧及空间、广场、公园、绿地、水面、堤防、临街庭院等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条幅、楼幔等形式的广告;
(二)利用市政公用、绿化、环卫、交通、水利、邮政、电信、电业、铁路等设施设置的广告;
(三)利用车辆、船只、飞行器、气球等悬挂、散发、喷绘的广告;
(四)利用工地、空地围挡设置的广告;
(五)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喷绘的广告。第四条 市市容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交通、房地、市政公用、园林、工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市容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市容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分区控制。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安装夜景照明设施;
(四)符合公共安全要求。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
(二)利用道路隔离带和道路两侧树木、草坪设置;
(三)在国家机关、医院、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
(四)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妨碍生产、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在其他不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及载体上设置。第八条 禁止设置下列户外广告设施:
(一)大型立柱式广告;
(二)楼顶广告;
(三)跨街广告;
(四)桥体广告;
(五)车体广告。
市区主要街路两侧禁止设置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
市区主要街路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市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投标竞买取得。第十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平面位置图、现场实景图和景观效果图;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户外广告设置位置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
(六)安全保证书。
涉及消防安全的,须提交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与利害关系人签订的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书面协议;利用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提交房屋安全鉴定书。第十一条 市市容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踏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通过投标竞买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超过两年;通过投标竞买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设置期限为三年。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规格、施工图、效果图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一)城市、镇的建成区;
(二)穿越城市、镇建成区的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户外场地、空间等载体,以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各种形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以及绘制、张挂、张贴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电子显示屏、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等的行为。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文明美观的原则。招牌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及负责指导公益广告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户外广告设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公安、气象、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在实施综合执法的领域,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
有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的相关职责,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划转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第二章 规划和技术规范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是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监管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依据。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包括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指引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为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提供指导性依据,提出户外广告设置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是以户外广告设置指引为依据,以特定区块、道路为适用对象,结合区域特色和具体要求而编制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并规划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点位。第九条 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经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榕城区、揭东区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公告,并长期在政府网站公布,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第十二条 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提出具体要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榕城区、揭东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按照批准或者规划的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结构图、实景效果图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相应的设置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符合设置技术规范;
(三)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的,应当安装亮度调节按扭,科学控制亮度和显示时间,避免影响周边环境和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四)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五)设置完毕后,版面闲置(不包括已发布招租广告)不得超过30日。
建设大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审批机关移交实景图等户外广告设施工程档案。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介绍
告知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管委(建委)、城管监察大队,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行为,根据《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求一广告位管理规定~~~~
请参考一下:为了塑造赛格通信市场龙岗店的良好形象,创造一个舒适的营商环境。合理规划和利用商场广告位,禁止乱贴乱画,特制定赛格通信市场龙岗店的广告位管理规定。
广告位所指为:
1、室内:柱子广告位、灯箱广告位(包括铺位门楣灯箱、悬挂灯箱、墙壁灯箱)及其它公共广告位;
2、室外:柱子广告位、门楣广告位、墙体广告位、铁皮广告位。
第一条:严格按照《市场管理手册》和《商铺租赁合同书》中相关广告位的管理规定;
第二条:禁止在室内外未经管理处同意乱张贴广告、宣传海报等,需要张贴需经管理处同意。否则,管理处有权责令张贴者限期整改,整改费用由张贴者自行负责;
第三条:所有广告内容必须合法健康,应对所制作广告内容负责,不得有损市场整体形象。
第四条:有偿广告位详见《赛格通信市场龙岗店广告位租赁价格表》
第五条:严禁用广告或其他设施覆盖柱子上的消防设施,所有广告位的张贴都必须首先征得管理处的同意,否则,视为无效;
第六条:广告位使用人应有义务负责广告物品的维护维修、清洁卫生、安全保障。
第七条:室内广告位的管理
1、 室内柱子广告位位于该铺位的,我司提供给该铺位的商户免费使用,使用有效期与该铺位租赁合同期相同,商户张贴时须经管理处同意;
2、 张贴在柱子上的广告严格按照所制作的广告框尺寸,没有广告框的柱子广告须经管理处允许(包括是否允许张贴及张贴尺寸);
3、 室内灯箱广告位的铺位门楣灯箱,我司提供给该铺位的商户免费使用,使用有效期与该铺位租赁合同期相同,商户张贴时须经管理处同意。
4、 室内悬挂灯箱和墙壁灯箱属于有偿广告位,须与管理处签定合同并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使用;
5、 灯箱广告的张贴不得影响灯箱内灯管照明;
6、 铺面、柜台所摆放的灯箱须经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制作使用。
第八条:室外广告位的管理
1、 室外广告位属于我司有偿提供给商户使用,有我司统一安排规划;
2、 凡有意租赁者须与管理处签定合同,交纳相关费用后方可使用,对私自张贴者,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其它位置的公共广告位的使用先申请,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前期对于未经管理处同意私自张贴或手续不全的,给予三天时间进行整改。
龙岗赛格通信市场
200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