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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请问现在有没有关于户外广告设置的法规!)

时间:2024-03-28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2 栏目名: 行业资讯 文档下载

各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实施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第七条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三十日前提出。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由登记机关建立户外广告登记档案。第十条户外广告登记后,三个月内未予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保护户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户外广告在社会主义市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以及市政设施、交通工具上设置、绘制、张贴各种形式户外广告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户外商业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经营者,是指受户外广告主委托提供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第四条 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主管机关。各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规划、公安、市政公用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五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第六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定规范和标准。第七条 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后,方可经营。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在市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第九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提交户外广告设置场地图、广告形式稿及场地使用协议,如实填写《宁波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宁波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
  户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第十一条 在江东、江北、海曙三区内需统一规划的户外广告场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规划、公安、市政公用等部门制定户外广告具体设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监督实施;统一规划以外的户外广告的设置,台涉及城市规划、交通道路、交通工具、市政设施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批。
  其他县(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利用自身场地设置用于自我宣传的霓虹灯、路牌、墙壁等形式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主应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给《宁波市户外广告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后方可设置。
  《登记证》规定的留存期满后,广告主必须拆除或清除户外广告。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应在领取《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设置户外广告。第十四条 路牌、霓虹灯、灯箱等形式户外广告的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最高不得超过广告费用的15%。户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与场地主应如实签订租用场地协议,并报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路牌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许可证》编号、设置单位及发布时间。第十六条 设置路牌、霓虹灯、灯箱等户外广告,应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破损、脱色的,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及时整修或拆除。
  设置者对路牌、霓虹灯、灯箱等户外广告,每隔半年应整修一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检查,发现破损、脱色或影响市容市貌的,应通知设置得在15日内进行整修或立即拆除。第十七条 需要张贴各类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持有关证件向张贴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同意张贴的,加盖准予张贴印章,注明留存期限后,贴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置的公共广告栏或指定位置内;不同意张贴的,退回申请。第十八条 张贴商业广告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公共广告栏设施费;委托张贴的,应缴纳委托张贴费。
  设施费和委托张贴费由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19?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制定本规定。

户外广告招牌管理条例

二、详细内容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县(市)除外〕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重要区域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五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

(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六)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三十日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七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由登记机关建立户外广告登记档案。

第八条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已经批准,但需要延长时间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文件和证明齐备后,登记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户外广告登记后,三个月内未予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二条各种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户外广告应当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内容应当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在户外广告经营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任何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使其所属经营机构垄断,或者变相垄断某一领域的户外广告经营,排斥其他经营者。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应当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并到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简易登记手续。

公共广告栏的管理办法,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三、违反规定有哪些法律后果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发布者承担。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擅自违反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回其登记证。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回其登记证。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户外广告招牌管理条例的内容如上所示,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制定该规定也是为了规范该市场的只需,促进经济的发展,减少违法犯罪的行为。

论述广告管理的主要内容

广告管理属于经济管理的范畴。他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广告行业协会和广告社会监督组织,依照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广告行业和广告活动实施的指导、监督、协调与控制。广告管理的内容
(一)广告主的管理实行验证管理制度,是指广告主在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时,必须向其出具基应的文件或材料,以证明自己主体资格和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二)对广告经营者的管理 1.对广告经营者的审批登记管理,符合《民法通则》(包括受理申请,审查条件,核准资格和发放证照四个阶段) 2.广告业务员证制度 专职从事承揽、代理广告业务的工作人员; 3.广告合同制度 ---是指参与广告活动的各方,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布者,在广告活动前为了明确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依法签订协议的一种制度,以保护参与广告活动的各方的正当权举益不受侵害。.解决经济合同办法:协商、调解、仲裁、诉讼。4、.广告业务档案制度. 是指广告经营者对广告主所提供的关于主体资格和广告内容的各种证明文件,材料,经及在承办广告业务活动中涉及到的承接登记,广告审查,广告设计制作,广告发布等情况的原始记录材料, 进行整理,保存并建立业务档案,以备随时查验的制度.。作用:业务参考、法律凭证。5、广告经营单位的年检注册制度《广告经营单位年检注册证》(三)对广告发布者的管理。又叫广告媒介物管理或广告媒介管理。指广告管理机关依照国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以广告发布者为主体的广告发布活动的全过程实施的监督管理行为。内容:1、对广告发布者经营格的管理。2、对广告发布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的管理,是媒介覆盖范围和覆盖人数的总称。3、对广告发布者利用媒介时间、版面和篇幅的管理。(四)对广告信息的管理。广告信息包括广告信息内容及其表现,它以广告作品的形式,经媒介的发布完成传播。1、广告内容的管理。即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管理,以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与健康。2、广告表现的管理。内容:对广告表现真实性的管理,对广告表现合法性的管理,对广告表现道德性的管理,对广告表现公益性的管理,对广告表现独创性的管理,对广告表现可识别性的管理。(五)对广告收费的管理。广告收费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承接和完成广告主委托的广告业务后,所收取的广告设计费、制作费、代理费和发布费。广告收费管理指广告管理机关会同物价、城建、公安等职能部门,依照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广告业务活动中的收费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管理。我国对广告收费实行国家定价管理(国内10%和国外15%)和备案价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六)对户外广告的管理。要与社会人文环境、自然环境相适应。必须实行登记管理。内容: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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