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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废止(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20修改))

时间:2024-03-26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6 栏目名: 行业资讯 文档下载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和审查同意的位置、形式、尺度和期限设置,不得擅自更改。户外广告设置依法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和审查手续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第八条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被代理广告业务,应当与广告客户或被代理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户外广告收费标准,由广告经营者制订,报工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20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一)通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临街橱窗、布幅、气球、广告栏等媒体或者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上或者空间地带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汽车等效能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媒体或者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需要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可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城市管理部门实施,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范围内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审查;其他区域范围内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审查。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城市景观协调,整洁美观,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建筑物上设置的,不得破坏原有的建筑造型;

  (二)在机场、车站、广场、城市出入路口等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设计;

  (三)在居住区设置须符合居住区规划要求,广告设施的形式、尺寸、色彩等应与居住区环境协调;

  (四)在施工现场设置广告设施,应当与围场作业的临时设施结合处理;

  (五)在城市主次干道的高层建筑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采用霓虹灯等形式;

  (六)户外广告设施的照明装置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视觉污染,照明应当采用散射光或者漫射光,不得采用直射光。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置,并符合国家、省、市的城市容貌标准。

  需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有管辖权的城市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设置:

  (一)申请书;

  (二)广告设置方案和广告图文资料(含电子档光盘);

  (三)场地、设施使用协议。

  前款规定资料可以通过书面告知承诺办理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设置的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和审查同意的位置、形式、尺度和期限设置,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和审查机关同意。

  户外广告设置依法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和审查手续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户外广告使用期限届满,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到原审批和审查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户外广告在设置使用期限内发生转让、变更的,设置人应当到原审批和审查机关办理转让、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在依法批准和审查同意的使用期限内,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设置人应当服从。给设置人造成损失的,由拆除单位给予补偿。

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200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主设置和张贴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
  (一)通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临街橱窗、布幅、汽球、广告栏等媒体或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上或空间地带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汽车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媒体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第四条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第五条 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审批和广告内容审查;负责广告发布前的登记和发布后的监督检查;负责会同规划等部门按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审批。
  城管、环保、城建、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配合。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六条 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设置、张贴;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
  (五)弄虚作假的;
  (六)贬低同类产品的。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在指定的位置,按照批准的规格设置。路牌广告及大型霓虹灯、灯箱、电子翻盘广告设置完毕后,须拍照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查。第八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被代理广告业务,应当与广告客户或被代理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广告业务,应按规定查验客户证明,审查广告内容。证明不全、内容不实的,不得设置、张贴。
  第十条 户外广告收费标准,由广告经营者制订,报工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工商、物价管理部门对广告经营者所制订的收费标准实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核准范围内经营广告,按规定建立业务档案和会计帐簿,使用专用发票,依法纳税,并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章 审批登记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经营户外广告,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备经营广告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
  (三)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经营者改变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的临时性户外广告经营活动,由举办人向市城管委申请定点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第十四条 外地广告经营者在本市经营户外广告,必须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广告经营许可证》和介绍信,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经营。第十五条 张贴户外广告,应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在张贴的广告上加盖专用章后方可张贴。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外,还应当分别不同对象提交下列证明:
  (一)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分别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
  (二)团体、事业单位提交本单位的证明;
  (三)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当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四)个人应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何时废止

等到规定不足以达到他的目的时 就会废止吧 鹰目有很多这方面的案例 您可以查找一下

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可以处罚广告主吗

这个要根据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之间签订的合同或者相关约定来具体处理。
如果广告主明知广告发布者散发违法广告,则应当接受处罚。否则无法处罚广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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