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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楼顶广告牌制作规范,如何找到答案。)

时间:2024-03-26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4 栏目名: 行业资讯 文档下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保障城市环境的整洁美观,维护公共安全和市容秩序。根据该办法,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规划先行、科学布局、合理设置、美化环境的原则,同时也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一、规划先行
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广告专项规划,确保广告设置与城市风貌相协调,避免对城市景观造成负面影响。规划部门应当制定广告设置规划方案,明确广告设置的区域、位置、数量和形式等要求,并在规划方案中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二、科学布局
在广告设置的规划基础上,应当进行科学布局,避免广告设置过于密集或过于稀疏,影响城市整体形象。同时,应当考虑广告设置的视觉效果和安全性,确保广告设施牢固可靠,不会对行人、车辆等造成安全隐患。
三、合理设置
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违法设置和乱搭乱建。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四、美化环境
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注重美化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广告内容应当健康、文明、积极向上,不得含有不良信息和违法内容。同时,广告设施的外观应当美观、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五、管理与监督
城市户外广告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广告设置的规范有序。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告设置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法设置和乱搭乱建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同时,也应当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核和管理,防止不良信息的传播。
综上所述: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确保广告设置与城市风貌相协调,提升城市形象,维护公共安全和市容秩序。在规划、布局、设置、美化和管理等各个环节都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注重合法、公正、公平,避免对城市环境和市民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第三条规定: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纳入城市容貌规划。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规模、位置、朝向、高度、材质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原则,逐步应用网络技术在线行使行政审批、监管等户外广告行政管理职能,并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审批、执法情况。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牢固、安全,不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第七条 户外广告规划包括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对全市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及规划指引。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组织编制,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及色彩等具体要求。

  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标准以及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要求。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应当征求建设、环保、公安、工商、质监、安全监管、交通、气象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

  (二)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

  (三)利用建筑物屋顶的;

  (四)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

  (五)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六)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七)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八)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九)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十)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十一)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楼顶广告牌制作规范,如何找到答案。

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张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优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标志的设置、张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标志,是指设置、张挂在公共场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上的商业宣传和公益宣传标牌、招贴及其他媒介物等。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标志设置、张挂的管理工作,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城管监察机构负责。

公安、工商、规划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户外广告、标志设置、张挂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标志的设置、张挂应当遵循整洁美观、牢固安全、设计规格、色彩造型及悬挂方式与周围环境和建(构)筑物外观造型相协调的原则,符合城市美化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批准不得在人行道上设置户外广告、标志;经批准设置在人行道上的单立柱式广告牌高度不得低于2.5米;

(二)设置、张挂在主要街道的户外广告、标志,应统一规划,严格标准,符合城市容貌要求;

(三)在主要街道两侧新建大型建筑物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志的,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四)设置在繁华地段及车站、广场等重要公共场所的广告、标志,必须以高质量的霓虹灯等为载体;

(五)商业橱窗广告设置应当与店面比例协调,制作规范,保持整洁美观;

(六)广告、标志的设置、张挂不得影响视线、阻碍交通;不得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树木和园林绿地;不得影响市容观瞻;

(七)沿街门头招牌标志,提倡一店一匾,实行统一规格、统一标准,保证整体协调。一门多店的,应选用一块牌匾多个名称的门头招牌;

(八)不得在市区主要道路两侧的巷口设置、张挂招牌。

第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共场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统一规划设置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和经营性广告栏。

户外广告一律在统一设置的公益性和经营性广告栏内张贴。

第七条 户外广告、标志用字必须规范,禁止使用繁体字。旅游景区和涉外单位应当使用中外两种文字,中文在上(竖式灯箱牌匾在右),外文在下(竖式灯箱牌匾在左),中文字体大于外文字体。

第八条 设置、张挂户外广告、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审批表、效果图及相关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置楼(墙)体广告、楼顶广告的,还应当提交建筑设计部门出具的楼体承载设计可行性报告。

设置、张挂户外广告需占用场地的,设置、张挂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九条 户外广告牌设置完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广告牌进行安全性能检测,符合安全标准的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条 对已设置的户外广告、楼(墙)体广告、楼顶广告和标志,设置、承制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维修、更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以及陈旧、锈蚀、破损和与建(构)筑物容貌不协调的,应当及时拆除或整修。

第十一条 除重大节日、庆典活动等情况外,禁止悬挂过街条幅。禁止在各种灯杆、电线杆、标志杆、护栏以及树木上悬挂条幅。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墙壁、电线杆、雕塑、文物古迹等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各种广告宣传品。

第十二条 对非法乱贴、乱写户外广告的,由市城管监察机构责令清除,对不及时清除的,由市城管监察机构统一组织清除,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设计制作户外广告牌应该注意些什么

户外广告牌制作应当由设计单位与建筑的整体布局及设计建筑立面要求的建筑设计符合,施工图纸应与设计的紧密协调; 二十年是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牌的设计寿命,其他类型的户外广告牌设计为十年。设置户外广告牌的负荷应1规定。基本风压应为0.45kN / m2的实施,并考虑高度系数,风振系数,体形系数等方面;对于地震多发区域还要考虑地震影响与其他负载的的组合因素。户外广告牌使用的钢结构,应该是符合GB50017和“户外广告牌钢结构技术规程”3的相关规定,并应考虑的钢结构连接部件抗扭强度校核计算。

第二:户外落地式广告牌基础结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户外落地式广告牌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土壤条件和结构基础要求。并合理计算地面基础强度,如果需要的话,抗滑动的地面基础稳定性应计算。地基底部脱离地基的面积不得超过地基底面积的1/4;
②基于刚性基础,通常的偏心荷载,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进行户外落地式广告牌设计;
③当基础低于地下水位,应考虑地下水对地基和套管的浮力影响,并保障地下水对基础没有浸蚀性,同时进行相应的防浸蚀处理;
④当基础地层软弱土层比较厚时,上部荷载大且集中,浅基础无法满足户外落地式广告牌钢结构地基承载力和变形的要求,可以采用沉井或桩基础。桩基础使用可预制钢筋混凝土桩,混凝土浇灌注桩或钢管桩。该类型的桩基应综合分析后,根据地质条件,结构类型,负载大小,施工条件和施工现场的环境来确定。桩基础的计算是按照GB50007的“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标准进行。
第三:户外楼顶广告牌的支架底座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户外楼顶广告牌不应该使用摩擦膨胀型螺栓连接。需使用好的化学锚栓,植筋和自墙底锚栓,它必须有精确的技术参数和质量保证体系;
②户外楼顶广告牌的支架底座布局应与屋面柱网布局配合得当,应该可以直接承受的广告牌结构承载压力,拉力和剪力;
③户外楼顶广告牌支架底座可以进行螺栓、锚栓、顶梁及柱中预埋件焊接连接,并能有效可靠地将广告设牌支架底座载荷分散传播到下部结构承受力;
④混凝土的螺栓或地脚螺栓的嵌入深度应达到30至40D(d为螺栓直径);锚定螺栓的安装应满足所使用的产品技术要求。当嵌入深度不够,应采用与梁、柱钢筋的焊接处理方法,同时要保障混凝土保护层的足够厚度。
第四:户外广告牌的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户外广告牌应根据所处的环境,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包括防止雷与电袭击。
②户外广告牌避雷设施(包括接入设备,分流,接地设备,过电压保护设备及其他连接导体)应按照防雷环境,使他们所在环境进行设计。防雷设计必须防止直接的雷电,雷电袭击措施;
③当安装在建筑物的楼顶、外墙墙体的户外广告牌,防雷设施可与建筑物的防雷接地系统设计相结合;

④当安装在多层住宅的楼顶户外广告牌应当是钢结构框架,金属板和住宅建筑防雷系统焊接连接,并保证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Ω,反之需要另外的防雷接地系统;
⑤户外广告牌的接地系统应形成等电位的连接;
⑥户外广告牌钢结构框架、金属板等可以作为连接接闪器设备,下线防雷设备,但必须与楼面和墙面避雷系统引下线多点焊接连接;
⑦独立户外广告牌中,除了安装在受保护的避雷带、避雷网内外,钢架,金属板,钢柱都应有效接地。接地线可以共用,也可另外铺设;建筑物防雷接地和其他防雷接地设备,包含各种类型的金属管,应一并连接到同一防雷接地设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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