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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请问有谁知道在户外媒体广告发布方面,有没有关于异地的广告公司在本地发布媒体广告的法律或法规啊?)

时间:2024-03-24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3 栏目名: 行业资讯 文档下载

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负责户外广告管理的协调工作。禁止出租轿车设置发布户外广告。通过拍卖取得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三章申请登记第十二条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烟草等商品的户外广告和法律、法规规定应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活动,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城区及入城口、机场、车站、港口从事户外广告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益性户外广告纳入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和内容管理。第三条 (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资质的审批,户外广告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确定户外广告的地区、路段和设置要求。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容貌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规定查处破损、残缺等影响市容以及不按规定要求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
  财政、物价、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负责户外广告管理的协调工作。第二章 设置管理第四条 (设置原则)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户外广告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亮化、美化市容的要求,符合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设施应当牢固、安全。第五条 (设置规划的制定及实施)
  城市重要地区或路段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工商、城管、公安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其他地区或路段的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市规划管理局批准。其中户外招牌规划、公共广告张贴栏规划由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监督实施,其他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户外广告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第六条 (利用交通工具设置广告要求)
  各类客车可以在车身两侧车窗以下部位,车尾的车窗以下部位发布广告,厢式货车可以在货厢部位发布广告。
  机动车广告的设置和发布不得遮挡灯光、车门、车窗、车牌和路线牌,不得改变车辆的基本技术参数和整车颜色。
  其他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体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上设置、绘制、张贴广告,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照相关技术标准执行。第七条 (临时性广告设置)
  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运动会等可在活动会场设置临时广告,其他地段只能利用已有广告位置设置广告。
  重要商贸活动须在全市范围内设置临时广告的,由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复。第八条 (禁止设置的情形)
  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线杆、候车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上涂画、刻写、张贴广告。
  禁止出租轿车设置发布户外广告。
  禁止设置、悬挂以布幅、灯笼、彩旗、拱门等作为载体的广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广告位置使用权的取得和拍卖)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拍卖和公开招标等方式取得。
  占用公共场地、利用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应当拍卖,拍卖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拍卖底价由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其他有关部门参与工作。拍卖所得净收益缴入市级国库,用于城市建设维护,由市人民政府在市、区两级统筹安排、合理分配。第十条 (设施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6年,需延期设置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户外广告登记证》自行失效。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施所有人应在期满后10日内自行拆除。
  通过拍卖取得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十一条 (可以直接办理登记的户外广告)
  下列户外广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办理登记:
  (一)五一大道、芙蓉路、黄兴路步行街的招牌(店堂牌匾);
  (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临时广告;
  (三)利用符合规划的已建户外广告设施发布的户外广告;
  (四)建设工程临时围挡广告;
  (五)其他依法直接登记的广告。
  下列户外广告由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直接办理登记:
  (一)五一大道、芙蓉路、黄兴路步行街以外的招牌(店堂牌匾);
  (二)公共张贴栏的张贴广告。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美化城市市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下列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的场地、空间、建筑物设置、悬挂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立体造形物、条幅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第四条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准则,内容真实、合法、文明,不得损害国家、民族尊严,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县(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规划设置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制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第七条 利用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实行有偿使用、公开拍卖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户外广告的形式与街景协调,画面美观整洁,有配光装置的保持灯光明亮;
  (二)户外广告的文字、语言规范,计量单位符合国家标准;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符合安全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
  (四)设置在市区车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设施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4.5米;设置在人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8米;设置在建筑物墙面的户外广告,其外端距离墙壁不得超出1.5米。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市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园林绿化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第十条 户外广告应当由发布者检查、维修、保养,保持整洁、美观、安全。第十一条 公共广告张贴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第三章 申请登记第十二条 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设置、发布。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及商品质量检验的证明文件;
  (三)广告合同、广告设计样稿、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施工图纸;
  (四)经拍卖取得的使用权证明或者自有产权证明、场地和设施使用协议。
  户外广告设置地点,依照法律、法规需要经有关管理部门审查的,应当提交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查文件。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烟草等商品的户外广告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的其他户外广告,必须在登记时提供对广告内容的审查文件。
  没有提交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登记。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户外广告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退回有关文件、资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户外广告登记管理中应当保守商业秘密。第十五条 经登记发布的户外广告,应标明标准登记证号和发布者名称。第十六条 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运动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登记的内容、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发布。

请问有谁知道在户外媒体广告发布方面,有没有关于异地的广告公司在本地发布媒体广告的法律或法规啊?

但户外必须是一地按一地的政策办,可能会放过么?
就算你们可能有资格发布全国性广告各地肯定要在当地另外申请了。户外这一块利多大你也知道。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四条 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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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自用户:臧磊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1总则1.0.1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1.0.3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基本规定2.0.1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分类应符合表2.0.1的规定。表2.0.1户外广告设施分类类别名称内容与范围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建(构)筑物外墙面、顶部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直接在地面安装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及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移动式户外广告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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